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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心定罪原则得以沿用的原因
原心定罪原则便是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产生的法律原则。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时代初期的原则,却几乎沿用于整个封建时期,这是不得不让人困惑的。然而事物的产生与存在总是有它的其道理的,原心定罪原则能沿用千年自然也不是偶然。这与其贴近社会与生活、将德治与法治完美的结合有着莫大的关系。礼或者说道德是约束中国人行为的古老传统。夏代时,礼就已经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被广泛应用;西周更是将明德慎罚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虽然秦朝崇尚法治、推行严刑酷法,使得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一度低迷,然而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确立了以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结合的法律指导思想之后,德治便正式确立了其法治之下第一治国方式的地位。相较于法治这种相对正式的治理方式,德治更贴近社会与生活,更能从精神上约束人民的行为。如果说法治使人畏惧而不敢犯法的话,德治便是使人顺从而不想犯法。从而很好的辅助法治的效果,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统治秩序,因而也更受统治者的喜爱,即使是在同样推行重法治国的明代,也没有放松对民众精神上的道德要求。有实验称如果一个人重复一个动作27天,就会成为习惯。中国的民众被以德治理了千年,道德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不需要“治”,德已然存在于中国百姓的心中。原心定罪原则,出自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句话就是原心定罪的来源。后来原心定罪原则作为汉朝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存在。其内容说的是:依据事实推理出犯人在作案时的主观心理,如果存心恶意犯罪,即使犯罪未遂也要追究;如果是恶意心理犯罪的就应该加重处罚;如果心理动机是善意的,则应该从轻或免罚。这很好的符合了社会道德的观念。也有助于扼杀犯罪幼苗的生长。然而在当时,原心定罪原则更大的作用是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案件结果即符合法律又符合民心。例如汉代春秋决狱的案例中有这样的例子:“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的行为,其核心就是原心定罪原则。此案件若是以法律论,故意杀人者死,包庇藏匿罪犯者亦有罪;然而作为父子,若是父亲告发儿子则有违人伦。因此法律与道德产生了矛盾。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合理性与稳固性,原心定罪原则就成了解决这类问题的不二选择,父亲藏匿儿子在人伦上是天经地义的,正所谓“螟蛉有子,蜾蠃负之”,因此父亲出于伦理道德维护儿子当然是无罪的。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问题。
法律是公正的,因而也是冷酷的。不论何人,不论何因,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受到惩罚。因此许多在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就有可能造成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与社会道德认知相违背,从而激起社会矛盾,动摇统治阶级统治的稳固。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原心定罪原则的出现,中和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使得无法解决的问题合理的解决。因而,自其出现之后,得到历朝历代的拥护,都或多或少的将其运用在本朝代的法律制度之中,成为重要的制度。例如亲亲相隐制度,原是出自《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朝时照此产生了亲亲得相首隐原则,即“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汉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并未将其废除,而是将其进一步完善与确认。唐朝时将亲亲得相首隐原则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后历代便沿用此规定,直到民国时期的《刑法》中仍有关于藏匿犯罪的亲属可以减免刑法的规定。这是原心定罪原则最直接的表现,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制度。
二、原心定罪原则的历史局限性
原心定罪原则在历代得到应用,这说明其实用价值很高。但是这项原则并不都是运用得当的。由原心定罪原则援引出来的最不得当的结果就是“腹诽罪”这样罪名的产生。“腹诽”,秦时称为“妖言”、“非所宜言”,属于秦律中严厉打击的罪名,但多数是因为当众说了“妖言”或不合时宜的话才获罪。汉初鉴于秦灭亡的惨痛教训,文帝时废除了“腹诽罪”,广开言路,虚心纳谏。然而至汉武帝时,“腹诽罪”复又出现,并发展到只要想了不该想的就要获罪的地步。自汉之后的历朝历代都有因“腹诽罪”而获罪的官员。例如汉武帝时期的窦婴、颜异因“腹诽”被杀,司马迁也是因为“腹诽”而受宫刑;南齐武帝时期的谢超宗也因“腹诽罪”而获罪被诛。明代为了控制官员民众“腹诽”甚至动用了东厂、锦衣卫特务组织;清朝时“腹诽罪”多以“文字狱”的形式呈现。于是“腹诽罪”逐渐演变成了皇帝铲除异己、控制皇权的有利工具。特别是王朝后期的君主,在王朝走向下坡路时,多运用“腹诽罪”来试图加强皇权,挽救专制统治。然而,用“腹诽”之类的罪名,来钳制民众的思想,控制社会舆论,恰恰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纵观封建历史,除秦外,各朝代初期,大多是君主贤明,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如汉初文、景帝,唐初太宗,皆因为不阻拦言路而使政治清明,开创一代盛世。而朝代末期的“暴君”则千方百计的想要肃清言论,想要唯吾独尊,却将王朝葬送在自己手上。由此可见,由原心定罪原则而产生的“腹诽”之类的罪名是其最大的历史局限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腹诽罪”产生的条件是在专制统治之下。在当今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媒体、网络如此发达的社会,“腹诽”之类的罪名所产生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因此其历史局限性已经淹没在历史长河中,已经无法对当今社会产生太大的副作用。
三、原心定罪原则的当代适用性
沿用千年的法律原则,必然是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的。道德规范,从古至今,一直都在影响着中国社会,前几年流行过一段时间的“国学热”,讨论的也多是古人所留给我们的道德上的“营养”。原心定罪原则之所以被数个朝代沿用千年,正是因为其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认知,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可。由此可见,在当今社会中,原心定罪原则也有着很大的适用性,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与封建时代相比,现代中国人并没有减少对道德的重视。道德依然是约束人民日常行为的重要规范。并且,由于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的不断发展,道德、舆论的影响力可以说已经远远的大于封建时代。例如近日风头正盛的“李天一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是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然而由于媒体的不断抨击、曝光、报道,使民众自主的对案件性质产生了偏差,似乎都忘记了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案件,是要秘密审理并需要保密的。对一个正在努力完善法治的国家来说,难免会遇到符合法律程序但违背道德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事件。例如:2007年银川某公司的老板程某被人绑架至甘肃南部的深山中,足足六天后才被发现。而这起案件的起因正是因为程某拖欠工人工资,工人无奈之下只能铤而走险绑架要钱。这样的案件这几年并不少见。如果按照刑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的,直接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了。然而这样的结果,又如何说服民众呢?付出了劳动,没有报酬却受到了惩罚。如此下去,谁还愿意打工呢?但是如果依据原心定罪的原则来看,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因为程老板拖欠工资所致,工人绑架的行为是逼不得已的,也就是说,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只要程老板给了工资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因此应该从轻发落。但毕竟又是一个绑架案,不能置之不理。对于这样的案件,教育为主应该比刑事处罚更好。既使得工人了解了自己所犯案件的严重性,又不至于失了公平。真要是这样,也会比较符合民众的认知,使得大家对道德抱有良好的幻想。由此可见,适当的运用原心定罪原则,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不仅可以用道德规范从精神上约束人们的行为,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而且可以解决某些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原心定罪毕竟是封建时代的法律原则,与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存在着一定的落差。其优越性和局限性是否会对当今社会产生影响还是未知的。因此如何将其吸收,改造,重新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至少我们可以确定,封建时代的法律并不都是糟粕,合理使用可以对完善当今法治社会起到重大的作用。并且,如果一项原则能够兼顾道德与法律的话,那么它将永世长存。已经在封建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原心定罪原则无疑已经做到了这一点。接下来,就要看原心定罪原则在当今社会如何发挥作用了。
本文作者:朱晨单位:山东省临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