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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是一个有价值的学术命题
第一,人的社会化是社会化的最重要内容。“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的后天行为的规范化,指生物的人或自然属性的人按照一定社会文化的要求而被教化为社会人、文化人的过程。社会化也可以叫教化。”中国要实现发展,就要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等法治文化要素不断培养成公民的自觉文化。这是法治文化社会化命题的价值所在。第二,当前,我国很多公民的法律修养、权利意识并不能达到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导致好的法律并不能得到好的遵守。在法律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背离法治精神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无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很多行为仍然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某些消极影响,我们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才能不断剔除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某些不适当的文化因子。这是我们之所以要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原因所在。第三,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过程,是使法治文化逐渐成为社会主导文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应当建立在中国自身文化独立性的基础上。法治之所以为追求民主、进步的国家所追求,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文化是一种开放性的文化,是一种包容性的文化,可以与每一国家的自有文化相融合。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我们熟悉的法治国家都在践行着自己的法治,但都保有了自己文化的独立性。只有保持了自身文化的独立性,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命题对于中国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的二元格局
改革开放的30余年间,中国社会有了重大的改变和发展。很多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在社会上得以传播。源自西方的法治精神也在社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扬。但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没有能够消除传统法律文化对人们产生的消极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仍有诸多体现,而在农村传统法律文化的表现则更为突出。当代中国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为内容的二元格局。虽然中国近代经历了百余年的社会变革和法制革新,传统法律文化不再以完整的形态而存在。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因子并没有完全消退。在城市、在乡村,传统法律文化仍然以不同的程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承袭传统是中国的美德,但公民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自觉”的接受,则对当代中国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我们很多现代的法律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以我国刑法为例。1997年的新刑法吸收了很多现代的法治思想,相比1979年的刑法有跨越式的发展。但是,时至今日“大义灭亲”的行为仍然得到很多公民的支持。在相关的案件中体现出传统法律文化巨大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历史惯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已经成为很多公民的一种自觉性行为。现代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并不能够完全实现对传统文化消极因素的剔除。针对西方的文化状况,著名法学家达维德曾说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联的习惯和看法。”
在中国,情况是相同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独立发展使中国的传统文化独树一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壮大,并体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在近代以后,这种生命力更表现为强劲的历史惯性。清末修律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西方列强的影响。西方列强在武力征服中国之后逐渐发现,武力控制并不能够改变中国,他们面对来自中国文化的强劲的抵抗,要想真正控制中国,就要让中国人认同和接受西方的文化,变法则是一种重要途径,因此清末所签订的很多不平等条约中,西方列强都表示愿意帮助清朝政府进行改制、变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由此可见一般。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自清末开始,中国经历了百余年的法制变革与发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始终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文化就是这样,虽然仅仅是一种观念,但足以左右我们的实践。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要科学整合传统法律文化,努力实现当打死中国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发现问题总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事情,但解决问题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对文化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虽然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仍有相当程度的延续。但从积极的方面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改革开放更加剧了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与之相适应的,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随着立法的发展,执法和司法的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经逐步确立。由此,当代中国形成了法律文化的二元格局。建国以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国普遍展开,仅就传统法律文化有较为突出体现的农村地区而言,法治建设仍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新中国在1949年成立后,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法律,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国家法在农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推广和实施条件。”
法治文化中的诸多元素在农村得到传播,人们对之的认同也在不断加强。这样的状况在城市则有更好的表现。20世纪80年代已降,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先后出台了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的一批基本法律,全面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1997年,“依法治国”被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隆重地写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近年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法治建设和社会整体发展取得了更为可喜的成就。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更为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创造了积极有利的条件。
三、在整合传统法律文化中实现法治文化的社会化
认清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科学评价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前提。虽然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很多消极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合理成分。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使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分能够与现代法治文化更好地实现文化整合。只有吸收了传统法律文化合理成分的法治文化才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不乏有益之处。认真对待传统,是我们发展的历史与逻辑起点。“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代价巨大的社会实验,中国人终于懂得了一个真理:未来的陷阱原来不是过去,倒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就是说,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彻底的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既定的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如果眼高于顶,只顾在白纸上描绘未来,那么,所走向的绝不是真正的未来,而只能是过去的某些最糟糕的角落。”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可以发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很多文化元素都是我们可以整合和传扬的。以“孝”这样一个文化特质为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这一文化特质内涵极为丰富,但在传统社会结构中被赋予了一些消极因素。而在我国当代有关家庭和亲属的法律制度中,“孝”的积极内涵完全可以,也应当被发扬和传承下去,它构成了我们家庭和睦的基础。一定的文化都与其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相关。中国社会历经革新,但传统法律文化的很多文化元素依然存在,这一方面说明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同时,这也充分地说明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整合的可行性。“在多元文化的时代,要想抵御你所不喜欢的文化,就要推出并捍卫你认为最好的文化,我认为,这是唯一适当的方式。”只有能经得起挑战的文化,才是我们值得去捍卫的文化。无论是对待传统法律文化,还是现代法治文化,我们都要使之保持开放性。要使法治文化在开放中实现社会化,要使传统法律文化在开放中实现有效整合。“所谓文化整合,是指不同的文化相互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文化整合实际上是不同的文化重新组合。原来渊源不同、性质不同以及目标取向、价值取向不同的文化,经过相互接近、彼此协调,在内容与形式、性质与功能以及价值取向、目标取向等方面不断被修正,发生变化,特别是为共同适应社会的需要,往往渐渐融合,组成新的文化体系。”传统法律文化吸收、融合各种异质法律文化元素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整合的过程。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合的过程中,源自西方的法治文化也要接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文化在我国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自身整合的过程。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碰撞与交融,正是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表现。
四、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完成,诸如大众传播、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息传播与反馈等等。从法治文化社会化的方式来看,可以由政府主导予以推进,也可以依靠公民的自觉进行学习。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并存的格局决定了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成为很多公民“自觉”的行为选择,一方面是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惯性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由传统法律文化多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加以传播所决定的。人们对熟悉的习惯的尊重,往往优于对陌生的法律的选择。而法治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则是始终是依赖政府的力量。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法治文化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的活动在社会中得到渗透。这促成了中国法律文化二元格局的形成。依靠公民的自觉理性去选择法治文化是一个相当缓慢的文化认同过程。我们的发展不能等待。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相互整合。在现代社会中,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将政府权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对政府依赖的文化倾向,这些为政府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创造了积极有力的条件。
其次,只有在政府的推动下,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才能实现最佳效果。在我国,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各种途径并不完全畅通。而打通渠道,政府既责不旁贷,也能当重任。从大众传播来看,作为法治文化社会化最重要的一种途径,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我国,媒体始终要担负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责任。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这既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指出了政府对媒体予以指导的重要性。法律教育也是法治文化社会化的重要渠道之一。虽然发展教育事业有多重力量可以依靠,但政府始终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核心和主导。只有在政府的支持、监督、管理之下,各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和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才能够真正成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从法学研究来看,正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更重学术研究不断得到重视,并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支持,学术研究日渐繁荣。从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息传播与反馈来看,公民在参与到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可以获取法律信息,培养法律情感,增强法律意识。要确保公民在所参与的法律实践活动中能够获得良好的信息传播,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需要政府的主要力量。政府可以在人员聘用,制度建设等方面保证各类公务人员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端正行为,给予公民积极有效的引导。
最后,法治文化是一个综合的社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科学、有效协调各种关系,确保法治文化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实现。法治文化所表达的现代文明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文明或法律文明,而是以文明的法律作为权威而确立的全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法治文化的社会化理所当然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完成,而这一过程正是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只有通过政府主导作用的积极发挥,法治文化才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及功能。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政府始终是我们应当并值得依靠的力量。无论我们的政治体制如何改革,政府职能如何转变,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统筹社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所具有的主导作用都始终应当坚持。在“改革开放前,政府掌握着一切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要素,政府权力辐射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甚至私人角落”改革开放后,虽然政府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有所收缩,但中国政府始终对社会生活保持着重要的影响。政府始终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因素,法治文化的社会化也必然需要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本文作者:闫弘宇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