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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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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我国立案制度的改革,法院起诉门槛普遍降低。然而,在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民事领域中的恶意诉讼行为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我们应对恶意民事诉讼的关键。

关键词:恶意民事诉讼;成因;危害;法律规制

诉讼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少数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实施恶意诉讼行为。虽然我国当前对该行为有一定的立法规制,但仍需完善。本文从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概述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一方当事人试图借助诉讼的手段,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没有合法根据,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诉讼形态。我们在认定该行为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行为人对违法利益的追求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2.行为人在诉讼中基于正常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而实施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3.诉讼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害,如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4.一方当事人实施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与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恶意民事诉讼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实质上却背离了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二)恶意民事诉讼中“恶意”的认定“恶意”在《牛津法律词典》中是指“行为人的内心状态表现为不诚实,即知情,或怀疑他的行为有合理的事由”。由此可知,行为人达到恶意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恶意和客观恶意两个要求,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但仍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提起诉讼。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危害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1.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人民法院大型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14万余起案件,与此同时,法官人数缩减至12万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必然会大大消耗法官的审判精力,部分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而大意不审查或难以发现证据存在问题,进而出现恶意诉讼行为。2.法院调解制度大量使用部分法官在使用调解制度时,不能正确处理法律原则与调解自愿原则的关系,导致案件往往在情节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而予以确认。由于调解程序较快,行为人很容易利用恶意方式以避免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债务的履行。3.少数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利益观及诚信的缺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少数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他人利益,严重违背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遵循的利益平衡和诚实守信原则。欺诈、隐瞒、伪造证据等行为屡屡发生,通过恶意诉讼,打破利益平衡,以将案件的有利方向自身偏倚。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危害1.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恶意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种利益损失不仅包括人、财、物的消耗,也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层面的伤害。2.浪费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是有限的。大量恶意民事诉讼的出现,其在占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却无法解决民事纠纷,不仅白白浪费这些司法资源,也阻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3.阻碍社会发展一旦在司法领域出现大量的恶意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法律的天秤倒向恶意诉讼一方,不仅导致社会不良习惯的滋生和错误观念的灌输,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一)国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在英美法系中,以美国为代表,恶意民事行为在美国侵权法中被界定为侵权行为,若恶意民事行为人侵犯有关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代表,针对恶意民事诉讼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明确“故意损害他人良好行为,并有责任赔偿他人损害的人。”同样,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虚假事实或虚假陈述妨碍行使权利,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二)我国的立法规制1.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所依赖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来自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民事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进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当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而无法参加原审判程序时,但原审的裁判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第三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仍可以提出上诉。3.《刑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为进一步规范诚信诉讼,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以捏造的事实为基础而提起民事诉讼,破坏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非法行为,将给予刑事制裁,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刑事上的制裁对遏制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在该领域的一大进步。

四、我国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健全国内立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1.细化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1)禁止当事人诉讼欺诈,骗取自身诉讼地位。(2)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3)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应当如实陈述;鉴定人不得进行虚假鉴定等。2.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必须要严格区分其与再审制度之间的界限。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在选择这两个程序时,我们应该从案件本身的性质出发,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其选择适用程序进行适当的引导,以便更快、更及时地解决纠纷。3.进一步扩大刑事制裁领域中恶意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虚假诉讼罪,但其也仅针对恶意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其打击面不能涵盖恶意诉讼的全部行为,因此,在刑事领域内仍要加强进一步立法工作,针对不同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全方位打击该行为,以对恶意诉讼人起到威慑作用。4.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立损害赔偿制度在西方两大法系中,二者都规定了因恶意民事诉讼而受损的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制度,但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缺少对该方面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也应当紧紧围绕这两个方面给受害人提供救济,使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

(二)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1.合理配置法院的人力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法院有限的人力资源。首先,优化人员调整。根据各司法业务部门的工作量,平衡配置业务部门的人员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实行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实行终生责任制。最后,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程序和标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2.规范法院调解制度的运用调解制度的规范使用,一方面,法官应慎重调解案件;另一方面,法官在运用调解制度时,应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注重证据的审查、证据与证据的联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形下给予调解结案。

(三)遵纪守法,诚信诉讼1.加强法官修养,提高办案水平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一旦出现法官徇私枉法现象,这将对司法的信服力产生致命地打击。因此,法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职业操守;独立审理案件,重事实,重证据;总结办案经验,找准案件裁判的“度”。2.诚信诉讼,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诉权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诚实守信,积极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配合法院签订有关诚信诉讼保证书,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做诚信诉讼当事人。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迫使部分人使用错误的方式和手段去追逐不正当的利益,在民事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如果法院在这场裁判中不能伸张正义,不仅让合法权益的一方心升冷意,影响司法公信力,更让社会弥漫一种不良的风气。当然,任何一个合理的规范体系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期待法律制定更加完善的遏制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制度。

作者: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