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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科特点注定法学实践教学的广泛应用,依靠搭建实践教学体系提升了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但在开展过程中却出现实践教学虚化等问题影响实践教学效果。通过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并围绕该目标对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提出支撑系统,教学内容上的改革与引入协同育人方式来完善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实践教学体系;法律职业;法治;人才培养
一、法律职业视野下的实践教学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实践
教学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因应社会需求而产生发展。法律需要受过专门教育的人不断维护和运行,从而形成法律职业,也因此诞生了法律职业教育。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职业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职业是法律目的得以实现而依赖的职业群体,而法律教育则更是通过培养法律职业群体来实现其基本价值。在我国,树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若没有相应法律职业队伍的践行落实,法治则仅是泡影。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要求
传统上,我国大学教育容易陷于“重教师传授,轻学生研究;重学习结果,轻学习过程;重理论学习,轻实践应用;重专业知识,轻综合素质”的“四重四轻”困境。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松散而缺乏体系,难以将各门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更不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人才需求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为未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法学院系已经开始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如自主编写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形成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外聘教师、购置设备和增加实践教学学时,形成稳固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等。但由于我国法学学科建设的基础较为薄弱,也少有经验可以参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的随意性较大,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并没有完全实现体系化和规范化,仍然存在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而这种计划性不强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必然有损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一)课程设置中“轻实践教学、重理论教学”
当前,由于没有真正实施弹性学制,我国高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主要以假期实习为主。同时受限于学分总数,实践教学的学分极其有限。一般来说,法学本科课程中理论教学的学分和学时约占学分总数的95%左右,而实践教学的学分和学时仅有5%左右。即便是5%的实践教学,还包括了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等环节,真正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学分和学时数量上得不到保障。这也反映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长期偏重理论教学,将实践教学视为是对理论教学的补充,轻视实践教学的意义和作用。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所脱节
现实中要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不仅要熟悉理论知识,更要有熟练的操作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受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以及我国传统上的“传道、授业、解惑”教育方式的综合影响,法学教育更为重视对学生牢固理论功底的培养和考察,对实践中运用这些理论缺少必要地解释与教导。加之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有大量的、具体的、琐碎的细节需要确认和操作,而这些都不是理论教学所能够完成的。所以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导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脱离的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涉及具体的社会境况,其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很难经得起考验。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所脱节”的情况存在。
(三)实践教学本身易流于形式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中教学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实践教学中一些基本的教学要素长期缺乏,导致实践教学本身虚化,易流于形式。例如,全国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可供法学实践教学参考、借鉴的实践教学教材;许多实践教学活动特别是实习没有制定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缺乏系统安排和科学指导。而且由于长期对实践教学管理的不重视,许多高校将学生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分散实习实际上成为“放羊式”的管理,实习质量难有保障。
(四)实践教学基础条件欠缺
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必须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目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薄弱,相应的实践教学师资不足,也使得实践教学开展起来困难重重。现实中,司法机关等能够建设实践基地的实务部门提供的实践教学资源本身有限,加之近年来法学本科学生大规模扩招等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基地常常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特别是在一些高校聚集度高的中心城市,实践教学基地资源紧张的问题更加凸出。再者,指导学生实践教学需要大量“双师型”教师,这类师资资源也存在不足。一方面,高校自有教师有着较大的科研、教学压力,不愿意不愿意承担过多的实践教学任务;另一方面,实务部门富有经验、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又有着繁重的本职工作,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兼顾高校的实践教学工作。由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有较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师资培养难度较大。“双师型”师资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提升的瓶颈。
(五)理论教学评价模式不适用于实践教学评价
当前,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和指标基本上是借鉴了理论教学的评价模式。即便有所改变,也只是修改了几项指标的名称或者得分的标准,并没有实质上改变理论教学评价模式的本质。而理论教学评价模式,针对的是固定的课堂和较为稳定的知识系统,对教师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将这套评价模式应用于实践教学之中,难免会有不适合之处。例如,理论教学中对教师评价的一条重要指标就是是否能准时到课,按时下课。而在实践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常常是不限于固定时间,并不能严格要求教师完全像课堂教学那样“准时”。
三、构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需求的实践教学体系完善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根本在于法律执业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法学实践教学培养方案,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最终要在法律职业中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检验,因此法律职业的需要必然成为实践能力培养的终极导向。
(一)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系统化原则法学实践教学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教学目的与手段并依托于课程而实现的教学模式,系统化是其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现如今各个法学施教院校已经注意并采取了相关实践教学具体方法,但采取的方式之间配合度不够,综合性使用与强化实践教学体系的和谐一体仍有较长的发展道路。除了实践教学方式本身的系统化外,支撑系统化建设的资源、管理也应按照系统化原则来构建。
2.层次化原则实践教学的开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应该伴随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与成才规律来渐次引导。学生不同年级,不同基础所适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势必不同,应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根据其知识结构安排对应的教学内容。随着学生知识的积累不断增强难度与强度,循序渐进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3.特色化原则特色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素。我国法律教育机构的总规模庞大复杂,除了与法学专业性质较为接近的财经、师范、民族类高校外有设置法学专业,传统上与文法类专业毫不相干的理工、建筑、水利、电力、化工、航空航天、农、林、医药都开设了标准的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这为某一方面特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应当结合学校特色、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形成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实现法学人才的多元化培养和发展。
(二)实践教学体系完善路径
1.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支撑系统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有赖于需要一个完整、稳定的教学支撑系统,该系统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第一,优化充实实践教师队伍。无论选择怎样的教学模式都需要对应的老师授课,而传统老师的知识构成与成长背景也都是以理论教学为专长,对于实践教学的模式,部分老师也会有能力所限的情况。因此,对于仅专于理论教学擅长的老师应鼓励其实践教学能力的养成,保障既有教师队伍适应实践教学要求。鼓励教师与律师事务所、公检法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合作,通过挂职锻炼、律师辩护等工作积累办案经验,以便有针对的指导学生处理实务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此外,聘请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专职老师,可以从法律实务工作的司法人员或者律师中聘请,并使其与从事法学理论教学的教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法学实践教学的任务。第二,完善设备和场所。法学实践教学需要一定的教学设备场所,其与师资共同构成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司法手段、庭审手段也不断变革,各类法律案件证据的电子化,信息化都对传统的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等场所设备提出新的要求。
2.统合协调实践教学内容各高校普遍已经设立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等特色课程来增强实践教学内容,但统合不足使得已经投入的教育资源形式化,此外,已经设立的法学实践课程实效性也待于提升,进一步影响实践教学整体效果。第一,进一步优化当前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等特色实践教学内容。在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中,首先,应当选择典型性案例进行教学,教学进度与案例内容匹配,使得学生能学会习得。其次,在模拟法庭情景中应当真实,现场应与真实法庭相仿,尽最大程度让学生增加案情角色带入感。再者,指导教师一定要进行充分指导,在程序与实体上都提出意见,对于模拟错误及时进行纠正以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质量。最后,应把握法律职业需求的最新动态,并争取法律职业机构的帮助,协同育人调整模拟法庭教学内容。在法学实验室教学方式中,应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随着各学科相互交叉融通,理工的实验方法也在法学中得以应用,实验室便是这样一个独特的学科交叉载体,其在实证的研究基础上使得法学研究成果的现实性与应用增强。现今的法学实验室方法在发挥拓宽法学人才培养空间与时间的作用基础上,应注意以项目设计为中心,遵循学生实践认识的一般规律,将项目细致化科学化层次化,最终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第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提升实践教学实效。从最基础的案例讨论到较高阶段的模拟法庭,都应注重对学生实践意识与习惯的养成。按照实践课程的时序排列,按照学生思维逐渐养成的要求,合理安排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等环节。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局限于大四实习,应以学生实际掌握理论情况,较早的适当采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意识实践能力,例如庭审观摩便可在低年级组织。第三,形成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实践教学评价是对实践教学效果的反馈环节,评价标准、评价人员组成和奖惩制度是反馈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对实践教学活动评价的客观性,为了保证客观性则要做到评价指标清晰明确、评价人员组成专业广泛、奖惩制度公开高效。传统高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以知识型评价为主,通过考分评判学生的优劣,难以客观映学生的能力素质。从评价的主体来看,高校占据绝对的主导,社会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度不高,评价指标定性评价较多定量评价较少。可以通过合理引入实习所在单位人员参与评价,丰富评价主体。还可以进一步优化评价指标,将实践教学评价内容科学量化,并客观展示实践教学成绩,建立具备实效性的奖惩制度,适当激励施教主体积极性,调动受教主体乐于参与实践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督促作用。
3.以协同育人推动实践教学协同育人就是通过系统内各要素的共同努力,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助、互相补充及配合协作,共同育人。强化协同育人意识,有利于明确职业需求导向。以协同育人的方式开展法学实践教学,首先有利于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对于现行许多高校落实实践教学体系“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协同育人方式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实践教学资源,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效实践实习机制。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需要高校、企业与社会共同培养,通过整合校内外资源,构建校企协同创新机制。校企合作便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它以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采用课堂教学和学生参加企业实践有机结合的教学形式,共同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其次,通过和协同育人单位的合作,可以掌握实务部门对人才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准确把握并调整法律职业所需能力,利于实践教学体系达到培养法律职业的目标。再者,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可以构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丰富实践教学平台,特别是与企事业单位、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共建的校外实践基地,可以帮助学生熟练掌握司法实务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能力。多元化的协同育人实践教学平台能够为学生提供全面且有针对性的实践机会,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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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支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