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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意味着改革的重心从消费侧转移到供给侧,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供给侧改革联系紧密,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新的突破点和重要抓手。但是,目前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不完善,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由此带来的问题将影响和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农村电子商务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1月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12月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1](P56)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之一,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新的突破点和重要抓手。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些大型电商服务平台的战略项目,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于供给方而言,农村电商能帮助农村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直接接触市场,从市场中得到直接反馈能够帮助农村生产企业生产出更贴合市场的产品,从而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2015年2月1日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次提及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目前,我国正面临一个迅速崛起的农村消费大市场,2015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68亿,其中农村网民占比27.9%,规模达1.86亿,较2014年底增加800万人。[2]农村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参与群体将随着农村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而不断增加。但是,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涉农企业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农村电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监督力度不够,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建构的逻辑起点
农村电子商务不仅使农产品的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种交易模式引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可以使农产品销售渠道明显拓宽、农民收入不断提升,有效缓解我国传统农业中面临的地域性强、流通成本高昂、销售渠道不畅通等突出问题,必将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但是,为保障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必须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机制构建,不仅可以有效规范涉农企业的交易行为,而且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是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地域性强,加上本身农产品的季节性特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缺乏便捷畅通的流通模式,极易导致农产品过剩滞销,其结果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农产品通过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易,突破了空间、地域以及销售时间的局限性,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延伸到全国甚至全世界市场。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整个交易过程和程序得到简化,交易信息传输速度更加快捷,交易资金的周转更加迅速,因此交易成本相对传统交易成本价格有一定优势,农产品的交易机会也随之增加,从而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也为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技术支持。
其次,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是降低农民经营风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经营的小规模生产为主,农产品产销链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市场需求与农产品供应存在无法预测的风险,不仅破坏市场调节机制,而且导致政府监管能力降低,从而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村电商企业可以掌握农产品市场的动态,获得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信息、农产品生产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销售信息等,对降低经营风险、农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内在需要。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农产品竞争加剧,发达国家农村电子商务正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独立的生产过程或者单一的经营环节已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农村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的整个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的全程化服务不仅改善了农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而且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模式无法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绝对的优势,因此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农产品走出国门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机遇。
三、供给侧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是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地位的问题。目前,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农村企业、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村企业是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个体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通过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个人信息的方式完成注册,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始终游离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监管的范围外。在交易过程中与消费者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否经过国家认可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将成为有效监管的前提。个体农户仅是通过网站注册的方式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有效地得到维护。因此,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既是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前提,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
二是网络安全和交易安全不容忽视。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其关键在于如何确保整个交易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或企业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高科技犯罪日趋严重,各种病毒和恶意程序不断出现,其危害不仅威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企业网站也遭受黑客木马病毒恶意破坏,网络安全问题是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在农村电子商务活动中隐私泄漏及非法提供与使用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领域之一。因此,为保障农村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不充分的,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应对网络威胁和网络窃密,已迫在眉睫。
三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问题。在传统交易中,由于商标和商品、服务大都直接联系在一起,所以传统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较易辨认,但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一方面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品牌的传播活动日益增加,网络已成为企业树立品牌的主要阵地。另一方面,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随之诞生,如加入链接、网页设计、域名抢注、销售排名造假等,商业领域界限本身的模糊可能导致电子交易纠纷频发。农村电子商务中的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等问题,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3]因此,农村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为规避农村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具备敏感的识别能力,避免因人为的过失导致知识产权侵权。同时,也应具备保护自己拥有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意识。
四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采用的形式。电子合同被认为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法》中已明确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农村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电子合同,还包括常见的点击合同,消费者在点击合同中只能选择接受与否,而对点击合同条款的内容缺少双方的合意,因而电子合同最终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目前,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尽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中尚无针对网络购物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而法院对点击合同案例的不同判决也会增加电子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农村电商的发展。另外,对于电子格式合同,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在网页上应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内容,认真审阅点击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法律效果,以免发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是违约责任的风险。农村电商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了具体详细的农产品信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选购自身需要的商品、确定订单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农村电子商务企业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实际上,市场瞬息万变,农产品的生产产量受季节影响较大,产品存量无法满足大量的订单,加上农民的履约观念不强,可能导致违约。
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建构的路径选择
首先,提高农村电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全新的商业模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是一场革命。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经验不足,因此,对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教育,相关部门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及给予其资格认证,培养其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学习,使农村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
其次,完善农村电商法律法规。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无法全面规范电子交易,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电商发展的步伐。因此,根据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才有助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层出不穷的各种法律问题。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农村电子商务的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市场准入规则、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证据的保存、认定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三方支付及金融管理、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内容。再次,建立农村商务信用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不仅涉及农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与银行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问题,每个交易环节存在的信用风险将严重影响农村电商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同时要强化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设置合理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标准,探索农村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保证各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交送货物。
参考文献:
[1]腾泰,范必.供给侧改革[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3]谢光,贾保先.我国农业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17).
作者:李茂春 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