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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法出版行业,既有着鲜明的出版属性,又有着服务政法事业的突出行业特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政法出版行业应始终以服务政法事业为主要使命,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立足于提供权威、系统的知识内容,实现新的进阶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政法;出版;发展进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管是对政法工作本身,还是整个出版行业的发展,都有着深刻变化,而且势必对政法出版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摆在这个行业面前的机遇千载难逢,但挑战也前所未有。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对其现状与未来做一番深入探析,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政法类出版机构发展现状
在我国,政法出版机构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的党委政法委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几家机构尽管在规模、特色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打上了“政法”的烙印。服务政法事业的天然属性,既是此类出版机构的根本特征,也是赖以生存的天然资源。依靠这种资源,现阶段政法出版机构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一是行政资源的有效支撑。作为各个机关的直属单位,不论是出版社还是杂志社,其发行都可以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尽管发文征订被禁止,但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力是无形的。政法各家都有自己的条口,政法出版机构因此拥有固定的订阅单位。如中央政法委的机关刊物《长安》杂志,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综治系统)将发行量常年维持在每期50万份以上。二是对政法知识资源的垄断。由于公检法司各单位对法律知识的解释、运用拥有绝对权威,出版机构也拥有了对法律知识的天然垄断地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每年都要出版大量司法解释,别的出版机构是不具备出版这些内容的资格的。在繁荣的表面下,政法出版行业也面临着十分艰巨复杂的挑战。一是体制机制制约。行政力量是把双刃剑,它保证了一定发行量的同时,也限制了竞争力更进一步的可能。这种限制是间接的,主要体现在人事政策和激励机制的局限上,这两点会对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二是发行模式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出版行业日趋规范,很多政法出版机构改自办发行为邮局发行。长远看,邮局发行规范了发行方式,杜绝了腐败的滋生。但目前,旧有模式被打破,很多机构正在经历发行量下滑的阵痛。三是人才与观念更新缓慢。政法出版机构对人才失去吸引力,既表现在优秀人才不愿意往这个行业里流动,也表现在行业自己培养的优秀人才正在加速外流。长安杂志社编辑团队平均年龄接近45岁,知识结构固定,观念陈旧,创新意识和动力不足。
二、服务政法事业是政法出版的根本使命
政法出版机构作为政法事业共同体和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于政法机关有着重要的阵地作用,显然不应被忽视,更不能将其剥离。政法出版物应该形成一套评价体系,为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提供权威评价。同样的工作,全国各地都在做,具体做法大同小异,究竟哪家做得更好?哪里的经验更可复制?这是政法出版机构作为官方权威,应该去发掘和评判的。通过对比,遴选出真正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从而为其打响品牌、树立口碑,并对其他部门、地方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政法出版行业的重要价值还在于,其对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政策的探索、推动、创新具有助力作用,是重要的政策效果的收集渠道。编辑、记者在工作中,与各地各层级的干警建立起广泛联系,这使得他们比任何人都具有全面、真实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先天优势。对于主管部门,这是他们收集政策反馈的绝佳渠道。因此,各政法出版机构应该认识到自己之于政法事业的不可替代性,并担当起更大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做实经验评价平台、工作交流平台、政策反馈平台,这将是新时代政法出版行业发展的根本方向。
三、创新是新时代政法出版业取得发展的必然之路
一、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1、学习不够积极主动,刻苦钻研精神不强。这虽然是个老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共性特征,但在我身上表现的较为突出。一是缺乏“挤”、“钻”精神和“韧”劲。我也和大家一样,总感到工作忙忙碌碌,也深知要适应新形势下高效、快捷的工作任务必须努力加强学习,但在实际中,却总以工作忙为理由和借口,很难静下心来潜心学习。即使有时也抽空翻阅一下报刊杂志,浏览一些政治理论书籍及有关业务知识书籍,但也往往是蜻蜓点水,真正掌握的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全面、系统,在学习上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还不能很好地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另外,在学习过程中,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的对照改造还不深刻。
2、深入基层不够,在工作作风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上,往往是日常工作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在具体工作指导上,要求还不够严格,尤其是对某些具体业务环节和深层次问题的探究需要深思。
3、廉洁自律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能够始终按照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但在日常生活上,在坚持原则、防微杜渐方面,距“四承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公车私用上,还没能严格区分开来;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基层同志超标准招待也没好意思拒绝他们的盛情。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这是自我约束不严的表现。真诚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醒我、督促我,以使我尽快加以改正。
二、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学习,认真查摆,我对自己在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后我将按照省委开展的“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活动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政法综治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为政法系统和全体政法干警做好表率。
(二)强化责任意识,促进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责任制的落实。要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把对同志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结合起来,把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时刻遵守“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的要求,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工作使命。
《法制博览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保荐人“失职”的表现
由于保荐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发行人上市进行辅导,前期要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认真遵守我国对上市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清楚发行流程及细则。但是,诸多事实证明,我们保荐机构在前期辅导培训工作是否到位、后期是否持续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等,存在未知的情形,许多保荐人失职导致投资者的案例接踵而至,也纷纷证明了保荐人的失职给社会经济特别是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其次是从保荐人“行权”的角度来看,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样,都是受聘于发行人,为其服务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最主要的是,经费是由发行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发行人保荐上市都难,从监督方面来说,不太符合监督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荐人的责任规定
对行为人的归责,从法律责任上说有三大类: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在对保荐人的归责方面,《办法》中对三方面的规定都很笼统,而且不是很“专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在侵权责任方面还规定了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证券法》和《办法》对保荐人的只是说采取冷淡对待、暂停或者取消其保荐资格等措施,其治理力度相对较轻,没有抓住要害惩治违法违规的保荐人。久而久之,便会造成市场的紊乱、事情不断滋生。而规定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连带担保责任更是难以理解,各个机构的分工不同,承担的义务大相径庭,而且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义务大小,承担的分量根本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让他们一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是很合理。
行政方面是依照《行政法》对违反行政法的保荐行为进行惩处。我国对保荐人的刑事责任还没有正式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入《刑法》,只是在《办法》中提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也没有具体说明,导致不确定性的出现,现实中也没有因为保荐失职而受刑事追究的情形。即使现在出现了,也只能是根据其构成要件以最相近的刑法条文来惩罚。
三、我国保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来看,有关保荐人责任的明确规定还不具体,其行为的约束也相对缺乏,从一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纵观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有一定规模的,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尤其是英国,其保荐人的终身保荐制是其成熟的标志,我们应该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借鉴别人优异的制度,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规范。
摘要:通过对一起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卫生行政案处罚过程中的立案、调查、结案,认定本案是一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条文准确的典型的卫生行政案处罚案件。揭示出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执法工作中,对合法医疗机构隐蔽出租承包科室的调查应采取暗访调查取证的方法,查处非法行医,严格依法执业,严禁无证执业现象。
关键词: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
1案情简介及调查情况
1.1案件来源
2016年11月4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来信来访转办单,转来某县一群众举报:有人打着某市某区人民医院的招牌,以国家开展“三高四病”预防工程为名,到周围县区宣传召集群众到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有病无病均诊断有心脑血管方面疾病,欺骗群众进行所谓预防治疗等[1]。涉嫌出租诊疗科室和非法行医违法行为。
1.2调查过程
2016年11~12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先后多次对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暗访,均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存在。2016年12月31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医院进行暗访,发现该院组织召集了50多名中老年群众,正在进行所谓健康教育和抽血检查,遂立即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①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6年该院心脑血管科账单,2016年该院9~10月份工资表,个人资质证明。②物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形式收集保存了抗栓胶囊、益脑宁片、冠心康胶囊等药物。③影像资料。利用照相在有关现场收集证明了案情事实的影像资料。上述证明材料的收集,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该医院对外出租诊疗科室违法事实的存在。
1.3处理结果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3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现在,这些方面都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2、政治背景
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尤其是“”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于这样的政治背景,实践为行政法的建立和诞生提出了客观要求。学者与专家们围绕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行政法的性质与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后来又开始介绍西方先进国家的有关的法律制度(例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和当时的前苏联、东欧诸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前苏联、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7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的会计处理
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财企(2012)16号文后,财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因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生生产费用支出一般不会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下面只列出了提取、实际发生费用性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
1.提取时,企业根据报量计算应提金额并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提取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本企业以前年度经济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相应数据,据此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在工程施工中各明细科目间进行分配。
2.发生费用时,作如下处理:借: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贷: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
3.期末专项储备科目出现余额时,如为借方余额,表明本期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期末应将余额转入成本,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如为贷方余额,表明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节余,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应保留余额,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二、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家税务局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务文件。依据最新的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总结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会计的职业性质有其特殊性,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政策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各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而不具会计从行业资格的人员是不能参加会计工作的,也不应受到企事业单位的录用,一经查出更是要受到会计行政法规的责罚。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中仍有少部分人是没有取得会计从行业资格证的,或者说没有按照会计从业的基本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对会计行政法规的不尊重和不道德的行为,是应该坚决杜绝的。除此之外,会计人员的一些不专业行为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不符,给决策人员提供错误的决策信息,会造成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运行的混乱。所以会计人员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出现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应发生的失误和误差,例如,凭证填错、借贷方向记反、小数点错位、修改错账簿时使用了错误方法、填制财务报表时将会计科目弄混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是应该坚决杜绝的。所以会计中的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需要会计人员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精神,所以选择更加合适的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也是很关键的一点,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
会计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特殊的职业,会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的中心思想就是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该将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下滑,善恶、美丑观念越来越模糊不清;另一方面,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弊端,在利益面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现象开始频繁出现,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程序,也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相违背。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会计人员的内心去约束其行为,而会计行政法规则是从规范其行为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为了会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每个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的弊端也在不断暴露,制定政策却不能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严重相悖的。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措施
一、听证制度追求自然公正的法治价值,是法治精神的核心
(一)听证程序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权力行使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听取他人的意见。后一项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做出对他人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当通知他人;二是他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三是做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正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文化永恒的价值理念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听证制度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试想,在一个“人治”文化思想主导的社会,从执法者到普通民众都固守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听证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法治文化为听证制度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让我们的听证从法律的层面走向现实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守护公正正义。
二、听证制度体现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是依法治权的需要
法治贵在治权,就是一切权力受法律约束。这种治权在行政执法领域尤其重要,因为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对于执法者来说,公正的听证程序如同悬梁利剑,时刻防范行政机关的专横恣意。
(一)以公开监督权力权力的良好运行机制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度提供了这样一个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进行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处罚都需在这台上“亮相”,公众以及大众传媒都是台下的观众。阳光是驱赶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将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众,腐败的污烟也将随之消散。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行政法领域,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权与公民个人弱小的私权力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怎么让这座严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现严重错误?既然实体上注定不能对等,就必须依赖一个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微弱的私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在程序上,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程序义务,而相对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从而保持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公民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制约和控制行政权的扩张,避免发生行政违法和侵权。而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并不仅仅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政的结果,还在于让行政相对人得到某种程序的保障,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自于《法学研究》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三、听证制度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依法执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