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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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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一、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是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做出有根据的判断和决策而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过程。它是由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分析、预测(计划)、评估等一系列环节有机构成的系统。受会计方法等的限制,会计系统不是直接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及结果,而是通过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利润等,形成反映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及结果的信息。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从理论上讲,无论会计系统在哪个环节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标准。

真实反映的基本含义为: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交易为基础,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同时经过核实后向相关利益需要者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我们强调并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应在会计准则中尽量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余地,降低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利润操纵、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也应着重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使他们在面临千差万别、复杂多变的现实或潜在的交易事项时,选择合理合法且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交易范围愈广、愈复杂,会计的处理方法也越丰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是一个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理论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个人经验、职业判断能力及职业道德等。会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会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的全过程中,都要求会计人员以自身的职业素质来作出判断,提供最能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比如:(1)会计原则的选择与协调。当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形式不相一致时,应注重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一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是否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以及是否应单独披露等,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也难以给出具体的识别标准,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2)会计政策的选择,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等的选用,资产的期末计价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等的选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等事项的判断。(3)会计估计,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及坏账损失的确认,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率的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以及如何判断或有事项并对其做出表内确认或表外披露的处理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其实是一门貌似精确但事实上并不精确的科学,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取舍标准。会计过程的最终产品-会计信息多半是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产物。即使严格按准则行事,对相同的会计原始资料进行处理,不同的会计人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有时很难有一个客观标准。不过,只要本着公允的原则,判断所产生的会计资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同的处理结果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二、会计人员职业素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会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人员的过失行为指的是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标准时产生的,但又不是其主观故意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如由于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受心情、情绪或因劳累过度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注意力不够集中而产生的错误,但本人并没有意识到错误的存在,是一种无意识的错误。这种无意识错误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多发生于基层单位会计工作者和会计基础工作之中。还有一种过失行为更多发生于会计工作的管理者中,是指行为主体已经预见到错误可能存在而没有尽到检查核实的义务,认为自己犯错误的可能性很小或根本不会犯错误。这种自负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程度比前者高,其原因在于他们所涉及的事项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并且他们被寄予的主观注意的期望也更高。

(二)会计人员的认知能力有限。过失性行为强调会计标准执行者在行为上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责任,但还有一些行为主体不必受到责备的非过失性行为,即会计人员的认知能力。在会计领域认知能力可以理解为以下几方面:(1)根据已有的会计知识对实际业务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会计规则执行者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规则和具有特殊性的经济业务联系在一起,需要依赖职业判断能力;(2)不断学习会计新知识的能力。会计领域知识的动态性决定有效的会计规则必须不断适应新经济业务和经济现象的要求,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要把握这些不断更新的会计规则,要求会计人员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适应目前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然而由于惰性或自我满足等原因,很多会计人员不愿再继续学习,因而造成知识更新滞后。如果会计人员不通过学习就能具有某种“非凡”的认知能力,那么无论会计规则如何难以理解和把握,无论经济现象如何复杂,他都能根据具体的会计规则和实际经济现象,生产出真实的会计信息。但这种“非凡”的认知能力,是任何一个会计人员都不可能具备的,因此,他在执行会计规则时极有可能产生差错和偏离。

(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近年来随着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越来越关注。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忽视职业道德,有法不依,进而违法犯罪,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广大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

1、外部因素。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传统价值观中应继承和发扬的精华部分被抛开,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出现了私欲膨胀的现象,引发了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倾向。而整个社会道德规范又缺乏约束力,不能引导会计人员走向真诚;同时,外部中介机构监管不力,不能很好履行其监督职责,甚至为企业作假提供便利,成为会计造假的保护伞,进一步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

2、内部因素。会计人员在单位听命于领导,使得会计职业道德从属于领导权威,会计工作质量受到单位负责人的严重影响。而目前单位领导人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指使、授意会计人员作假账,提供虚假信息。会计人员面对领导的授意指使,即使内心不愿意,但由于从属地位的原因,一般也会选择听命于领导的指令。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会计人员为企业利益而故意造假,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三、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增强会计信息质量

(一)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1、加强业务培训。会计职业判断的技术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一方面会计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改变过去按图索骥的旧习,积极主动强化新准则、新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更新和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会计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社会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如阐释和培训新准则、各项法规制度的要点、难点以及对新经济业务的讨论,以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实、相关是会计信息的基本标准。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的灵活性越大,就越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尤其是当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企业及会计人员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并且不受权势和偏见影响,确保判断所产生的会计资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会计人员内心道德感和职业良心,而不是受制于外力,其制定和颁布主要是自发形成的各会计职业组织。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会计职业道德管理机构,实行行业自律与政府行为的统

一、协调,行业自律解决各种违规会计操作问题,政府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利用法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职业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注重会计职业道德的追踪评价,由会计组织或社会其他组织对会计从业人员或企业的行为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评价,以达到扬善惩恶的目的。它对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和重要的行为约束方式,是促使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必要环节。

(二)规范会计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该考虑如何通过鼓励的方式,来提高会计标准执行者的工作投入程度和工作责任感。有研究结论表明,中国人的行为很多都是成就导向的,而这种成就又源于对群体的适应和满足。会计人员的成就需要突出表现为对自己所从事行业的高度认可和强烈的职业归属感。在当前社会舆论对会计行业的诚信度一片谴责和声讨时,会计人员就会对自我定位产生疑问,或丧失信心,结果是会计从业人员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投入热情降低,遵守国家法规和制度约束的自律性也降低了,执业过程中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失误。而对于有意识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和惩罚措施,以提高会计标准执行者的责任感,从而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就企业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必须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建立“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准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一是尽快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会计准则、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执业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健全的法制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会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因此应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检查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