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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是指本土化农产品依托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精准、高效地完成营销的典型方式和手段。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整体上处于由产业链整合阶段向“互联网+”驱动阶段转化的过渡期,产生了政府主导型、特色产品驱动型、自主选择型三种典型模式;提出了挖掘培养农产品电商营销人才、制定《山西省网销农产品标准2020》、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保养和维护、构建新型农产品网销信用体系、创新发展多样化的网销农产品商业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
一、导论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中心的变革正在颠覆着所有产业运转形态。世界主要经济体围绕互联网纷纷出台相关战略,以积极应对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如,美国启动“再工业化”战略,瞄准新一轮产业结构升级所带来的机遇,在新能源、信息、生物、航天、新材料、3D打印等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前沿技术创新的扶持,进行“互联网+工业”的新科技革命,确立了大数据、云计算为重心的智能化发展路径。德国提出“工业4.0战略”,即通过建立具有适应性、资源效率及基因工程学的智慧工厂,利用物联信息系统将生产中的供应、制造、销售等环节智能化,以实现产品供应的快速、有效和个性化,从而有效提升德国工业的市场竞争力。日本《新机器人战略》,提出了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基础,力争在5年内实现“世界机器人创新基地”“世界第一的机器人应用国家”“迈向世界领先的机器人新时代”三大核心目标,从而确保日本机器人研发在智能化经济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传统产业特别是经受自然和市场双重约束的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我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在产业升级、社会转型、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基础性作用,将“互联网+”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并指出要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以及物联网的健康发展;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应用优势和规模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特别是现代农业、绿色生态、协同制造、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从而构筑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优势和新动能;2017年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了“互联网+”发展的战略高度。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在中高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当前,山西省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互联网+农产品”将给山西农产品营销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山西省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对提升农产品营销效率的驱动作用,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创新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培育电子商务流通主体,鼓励合作社、龙头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供销社、邮政部门、保险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源互利互惠,加强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与对接,共同推进山西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力争在2020年培育出30个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300个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是指本土化农产品依托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精准、高效地完成营销的典型方式和手段。围绕“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国内外学者以技术扩散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双边市场理论等理论为基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国外研究综述
美国是现代农产品营销理论研究的发源地,1901年美国学者John撰写的农产品分销报告提交到美国农业产业委员会,成为了最早探讨农产品营销的系统性文献,该报告不仅首创性地对农产品的流通体系结构进行了搭建,还通过计算大量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分销商的经营数据和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数据,提出了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合理化建议;1916年美国学者Weld撰写的《农产品营销》是世界上最早的研究农产品营销的著作,为农产品营销理论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基础,书中将农产品的营销问题聚焦在营销渠道的效率上,认为建立正规化的农产品分销平台和培育具有专业化的农产品经销商能够大幅地提高农产品营销的效率和农产品经营的经济收益。2000年后,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欧美等主要经济体的农产品营销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英国学者通过对英、德、法、意四国农产品营销模式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农产品营销在欧洲已经初具规模且形成了跟农产品特质紧密相关的区域特征,在互联网平台上投放农产品广告、强化农产品品牌、添加农产品营养标签能够将传统农产品营销的效率提升65%以上,增加农业直接生产者42.73%的经营收益[1];Dlsen通过对1987-2014年美国生鲜农产品销售模式演化进行了研究,发现美国生鲜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越来越短,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越来越近,传统的“农场—产地人—交通枢纽批发市场—食品餐饮组织—消费者”模式和“农场—批发商—超市—消费者”模式效率经济的支撑条件已经丧失,当前北美主流的农产品营销模式可以归纳为“农场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超市一体化平台—消费者”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三种点对点的营销模式[2];美国学者通过对美国中东部21个州的农产品流通数据的计量分析发现,美国农产品的营销于2002年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2010年以来网络平台和超市链支撑的农产品一体化渠道取代了传统化渠道和组织化渠道的统治地位[3]。现阶段欧美农产品营销有以下三种典型的模式[4]:第一种是Ocado模式(平台自营+入驻模式),Ocado是英国最大的在线食品零售商,2010年上市后线上商品种类超过5万种,包括生鲜食品为主的Ocado品牌、外卖食品为主的Sizzle品牌和宠物商店为主的Fetch品牌,在三大品牌的基础上聚拢了鲜花、杂货、玩具、礼品等其他供货商,实现了平台对农业产业链的整合;第二种是Farmigo模式(C2B食物社区模式),Farmigo是美国新兴的农产品电商网站,通过建立消费者与当地小农场的社群关系,构建了一个集农夫市场多样性和CSA(社区支持农业)便利性为一体的本地化的、生活化的、可信赖的食物供应体系,2016年已覆盖了25个州的500家农场,仅纽约和加利福尼亚两州就有3623个Farmigo食品社区;第三种是Peapod模式(O2O虚拟杂货店模式),是美国最大的网上食品杂货店和配送服务商,Peapod自2010年开始注重移动端的技术创新和资源整合,于2012年在波士顿、费城等城市推出了虚拟杂货店和手机APP,当前的Peapod不仅实现了线上线下的渠道融合,还在配送和用户体验方面为农产品消费者提供了精准性的服务。
(二)国内研究综述
“互利网+农产品”营销的本质是农产品营销的数据化和在线化[5]。国内学者对我国农产品营销模式演变的研究大致可以梳理为四个发展阶段[6]:第一阶段是体系初创阶段(1978-1992年),随着具有集聚效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始不断布点和建网,产生了一批以山东寿光和深圳布吉为代表的区域性分销中心,完成了农产品的价值增值,该阶段农产品的营销侧重于构建由上至下的营销网络;第二个阶段是物流汇通阶段(1992-1999年),随着电视导购和农产品直销的产生以及量贩式融合储运的物流变革,为农产品营销开辟了新的领域,农产品标准期货市场及B2B农产品交易平台的兴起高效率地整合了农产品生产端和分销渠道,加速了农产品物流的流转速度,该阶段农产品营销侧重于农产品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生产标准化;第三阶段是产业链整合阶段(2000-2010年),“订单农业”伴随着中国入世逐渐兴起,沃尔玛、家乐福等超市巨头的涌入也促使超市组织涉足食品质量控制,加速了组织产业链对上游生产者和地域供货商的区块整合,此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支撑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内部的协整,也加速了农业与第二、三产业融合的进程,该阶段农产品的营销侧重于组织体系优势、品牌效应以及对食品安全体系的把控;第四个阶段是“互联网+”驱动阶段(2011年至今),随着综合型电商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金融对农产品营销构筑了新的支撑点,一方面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综合型电商平台将生鲜板块纳入了平台的主体战略,利用平台的集聚优势和配送体系完成了对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极大地疏通了信息流,降低了交易成本,一些地方性的电商平台采取跟随战略也完成了农产品本土化的资源整合;另一方面,随着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营销社区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显现,打破了空间营销的空间障碍,利用虚拟空间实现了特色化农产品的全链条增值,该阶段农产品营销已经具有了信息化的内置驱动,侧重于农产品的品质、体验、文化与绿色的终端融合。关于“互利网+”时代背景下农产品营销模式的选择,学者们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基于特定区域的本土化模式,朱秀芬在分析了陕西资源要素禀赋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后,提出陕西省应该积极发展大宗特色农产品B2B模式[7];曾宪凤以本土化农产品需求为切入口,提出了湖北省应积极扶持的B2B、FCB和BBC三种模式[8];第二种是基于农产品交易主体的主导化模式,赵红梅认为中介性的电子交易市场应该在农产品营销中发挥主导作用[9],唐光海认为个体商户应该成为农产品营销的主导力量,以P(个体商户)为源头,以F(家庭)为终端,缩短供应链的长度[10];第三种是以特定农产品为对象的专业化模式,田英伟从组织构建、风险控制和利益协调三个方面构建了蔬菜专业化电商营销模式[11];盛凡以冷链配送为支撑,构建了效率化的果蔬短链聚焦式农产品营销模式[12]。
三、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驱动的山西农产品营销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是驱动山西农产品特色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东翼,山地和丘陵占到了全省国土面积的80%以上。农业发展的条件较差,土地坡度大和水资源短缺直接导致山西省农产品在大宗品类上的劣势地位。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山西省属于极度缺水地区,且73.47%的耕地无灌溉设施。由于山西省特殊的地形条件和气候特征,气象灾害频发,但高低起伏的地质条件和垂直变化显著的气候条件却使山西农产品具备了独特的品质,使山西的果蔬类、杂粮类、畜禽类以及中药材类农产品在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互联网+”对山西农产品营销的覆盖和整合,进一步强化了山西农产品“以特为市”的地域标签,缩小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之间的距离,延展了农产品流通的领域,扩大了农产品电子交易的品类,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借助京东生鲜、天猫超市、金虎生鲜配送、乐村淘等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吉县苹果、怀仁羊肉、大同黄花菜、清徐葡萄、太谷壶瓶枣等诸多山西特色农产品的销量大幅增加。这有效保障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管理和资金流,支撑了山西省农产品营销的转型升级,形成了由产业链融合向“互联网+”驱动农产品营销转变的发展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端由规模化种植、组织化营销向供应链管理、生产者保护转变;二是消费端由多样化饮食、本土化饮食向健康食品、品质食品、文化食品转化;三是渠道由分销渠道、超市渠道向平台渠道、综合渠道转变;四是价值增值由末端增值、核心段增值向全链条增值转变;五是食品安全由组织自律、大众监督向“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支撑的全程可追溯转变。
(二)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的营销模式
山西省的“互联网+农产品”起步较晚,农产品营销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距浙江、广东、江苏等电子商务大省有较大的差距。2012年以来,随着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升级迭代,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交易活动开始把“互利网+”作为营销的核心驱动力。本文通过分析电子调查问卷可知,当前山西省涉及“互联网+农产品”的营销主体可以划分成政府主导型、特色产品驱动型、自主选择型三种类型。第一,政府主导型(芮城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为主导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农产品”整合效应,区域内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借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电商合作和“互联网+”营销,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全效段增值。芮城县位于山西省西南端,地处山西、陕西、河南三省交汇处,是典型的农业县,拥有苹果、花椒、芦笋、柿子、红枣等诸多特色农产品,通过政府推动的综合型农产品平台建设,提升了本地农产品营销的效率和经济收益。运城市芮城县于2014年建立了山西省首家县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芮城模式营销的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一是政府主导建立了电商合作平台、农产品中小网商微信平台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通了农产品营销的信息流;二是政府开展了农产品推广、线上线下协同运营和网商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促成了天之润枣业、芮泰柿子醋、大红袍花椒、瑞垦芦笋、惠丰苹果等农业企业(合作社)与贡天下商贸、淘宝、天猫、1号店、唯品会等电子商务平台的深度合作;三是县级农产品电商平台有效规避了本土化初级农产品的非良性竞争,倒逼农产品生产端转型升级,实现了农产品营销的多节点增值。第二,特色产品驱动型(隰县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发掘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产品,以增加产品美誉度为切入点,通过“互联网+农产品”的传导效应,实现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化经营。
临汾市隰县是山西省重要的产梨区,全县近80%的农业用地栽种梨树,长期面临技术瓶颈和低端产品价格战。通过“互联网+”的驱动成功实现了“玉露香梨”的品牌化经营。隰县模式营销的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一是搭建了玉露香梨原产地电商平台,以网推和微推两种形式覆盖了全县的梨农;二是采取文化营销,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推广“玉露香梨花节”,以口碑营销不断增加玉露香梨的美誉度;三是加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和营销人才的培养,打造电商孵化重创空间和线下玉露香梨体验园夯实“互联网+玉露香梨”的发展基础。第三,自主选择型(怀仁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利用企业在营销端的资源优势和经验积累,充分释放人力资本,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上下游的资源整合,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营销样本。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是朔州市怀仁县最大的羔羊肉生产加工企业,也是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山西省农副产品加工“513”工程省级重点企业。怀仁模式营销的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一是公司建立了专业化的网络营销团队,通过在京东生鲜和淘宝特产店的专业化操作,大幅提升了企业营销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营销成本;二是公司注重企业形象的营销,通过文化传播有效提升了主打产品营销的精准度、实效性和代入感;三是企业注重社会化服务在产品营销中的串联作用,以新媒体为载体的公司社会化服务串联了企业在屠宰分割、生熟加工、产品研发、冷链物流的各个生产环节。
四、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的识别与效能评价
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的识别与效能的定向问卷是以“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存在效能差异作为假设条件的,问卷定向发放500份,回收482份,有效率96.4%,问卷内容包括营销主体类型识别、营销主体对“互联网+”营销效能的感受性评分、获得农产品产品认证的情况、带动能力评价、营销效能评价5个部分,运用SPSS22.0对482份有效问卷进行了统计。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在“互联网+农产品”营销主体类型识别的基本统计中,将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划分,选项类型中“1”代表家庭农场,“2”代表合作社,“3”代表企业。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主选择型占受访营销主体的52.5%,政府主导型与特色产品驱动型分别占到受访营销主体的30.3%和17.2%,其中,50.7%政府主导型主体的组织形式是合作社,44.6%的特色产品驱动型主体的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71.1%的自主选择型主体的组织形式是企业。营销主体对“互联网+”营销效能的感受性评分运用李克特5点量表进行农产品营销主体的主观判别,1分为效能非常低,2分为效能低,3分为效能一般,4分为效能高,5分为效能非常高。表2的统计结果显示,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营销效能的主观感受分最高,其平均值为4.13分,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主观感受平均分为4.07,但标准差低于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自主选择型模式的主观感受分在三种模式中最低,平均分为3.03,离散度在三种模式中也最大。农产品认证体现的是公共领域对农产品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品质的认可度,代表了营销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和发展潜力,现行的农产品产品认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4种常规的标识,获得农产品产品认证的个数客观反映了农产品营销主体的营销能力和标准化水平。选项类别“0”表示农产品营销主体未取得农产品产品认证标识,类别“1”表示农产品营销主体取得1项农产品产品认证标识,类别“2”表示农产品营销主体取得2项农产品产品认证标识,类别“3”表示农产品营销主体取得3项农产品产品认证标识,类别“4”表示农产品营销主体取得4项及以上的农产品产品认证标识。表3的统计结果显示,自主选择型模式农产品认证个数的平均值为0.58,政府主导型模式农产品认证个数的平均值为0.97,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农产品认证个数的平均值最高,为1.71,是自主选择型模式的2.95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的1.76倍。在三种模式中,78.8%的政府主导型营销主体、97.6%的特色产品驱动型营销主体和49.2%的自主选择型营销主体可以取得农产品产品认证,3.4%政府主导型营销主体和15.6%%的特色产品驱动型营销主体可以取得2项以上的农产品产品认证,而受访的自主选择型营销主体没有一家取得2项以上的农产品产品认证。带动能力评价和营销效能评价是对“互联网+农产品”营销主体组织实力、营销能力和管理水平维度的综合考量,其中带动能力评价包括合作农户户数和带动周边农民就业人数两个指标,营销能力评价包括资产规模和网销年收入两个指标。结果(见表4、表5)显示,“互联网+农产品”营销主体的带动能力方面,政府主导型模式要优于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和自主选择型模式;营销效能方面,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要优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和自主选择型模式。受访的特色产品驱动型营销主体的资产规模均值为451.4万元,网销年收入的均值为292.4万元,受访的政府主导型营销主体合作农户户数的均值为134.8户,带动周边农民就业人数的均值为211.9人。
(二)基于Logit离散选择模型的回归分析
1.研究假设。政府主导型模式、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和自主选择型模式三种模式由于营销主体、营销标的、网销水平、人力资本以及商业环境方面的差异,因而使得三种模式的“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的综合效能上产生不同的发展轨迹,而这些轨迹将影响到“互联网+农产品”营销对于模式的选择。2.研究方法与自变量选择。本文采用多元名义Logit离散选择模型对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选择4个维度的6个自变量,分别是营销效能的感受性评价(V1)、农产品产品认证情况(V2)、合作农户户数(V3)、带动周边农民就业人数(V4)、营销主体资产规模(V5)、网销年收入(V6),建立无序多类Logit回归方程,并以占比最大的自主选择型模式为参照量f1,政府主导型为f2,特色产品驱动型为f3,构建2个广义Logit模型。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电子调查问卷和定向访谈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实现了对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识别、校对与效能评价的研究目标,结合文献综述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当前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整体上处于由产业链整合阶段向“互联网+”驱动阶段转化的过渡期,传统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和分销渠道在经济面缘侧仍占据主要地位,形成了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分销商与B2C平台积极寻求合作的发展态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渠道问题。第二,形成了通过网销、微销的区域性集聚群落(如芮城、隰县、怀仁等),营销端对农产品生产链条的整合使得山西省农产品生产端可以突破缺水少地的要素禀赋限制,完成农产品营销的特色化、本土化转型,但是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以及产品研发水平的欠缺未能实现对农产品供给侧升级的有利支撑,直接导致了网销端的山西省农产品散而不精,缺少吸引力。第三,产生了政府主导型、特色产品驱动型、自主选择型三种“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的典型模式,通过实证发现,特色产品驱动型虽然在受访主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是在农产品产品认证、资产规模和网销增收方面已处于领先位置,适合特色农产品比较优势较强的区域,是当前山西省最为经济的“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所产生的辐射社会效益要优于其他两种模式,适合于劳动力密集,配送网络发达的传统农业区,政府创造的良好营商环境能够整合区域农产品的多元化优势、规避低端竞争,实现传统农产品点对点销售的全面升级;自主选择型模式所占比重最大,占到受访营销主体总数的52.5%,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本优势和较强的信息前瞻性,但主要营销群体仍是中小微企业,既缺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政策补贴优势,也缺少特色产品驱动型模式的产品品质优势,亟待在文化营销方面有所突破。
(二)对策建议
第一,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挖掘与培养农产品电商营销人才。人力资本匮乏是严重阻碍了山西省“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的深层发展,不仅在营销端缺乏具有艺术气质和文化底蕴的创意人才,在生产端和物流段也缺乏熟练的操作工人,要积极出台政策,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凝聚城市环境、行政效能、教育卫生水平、产业生态、住房补贴、人才待遇等方面的综合吸引力。第二,制定《山西省网销农产品标准2020》,推进农产品网销标准化。农产品的标准化是“互联网+农产品”营销的关键问题,同类品牌同类产品也会因产地、工厂、时令的差异而参差不齐,要从农产品供给侧的工艺标准化、规格标准化和品质标准化入手,为新兴模式对农产品的规模整合奠定基础。第三,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保养和维护,增强消费者对山西省农产品的信任度。农产品品牌“重树立、轻维护”是导致山西省农产品营销分散而混乱的关键根源。应形成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品牌树立、农产品品牌维护的良性链条,严厉打击营销端的不法行为,通过营销媒介和营销手段的创新,不断增强山西省农产品品牌与居民日常生活的融合度。第四,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新型农产品网销信用体系。积极引进、激励、培育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农产品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一方面通过信用负面清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助力智能化商业模式的孵化与发展,激活社会资本,拓宽自主选择型网销模式的发展空间[13]。第五,创新发展多样化的网销农产品商业模式。一是将山西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与山西省农产品期货平台建设相融合,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模式创新与国际化发展;二是创新农产品线上交易与农产品零售端融合的商业模式,不断促进无人农贸市场、机械自动配送等营销模式创新的升级迭代;三是注重农产品电子商务与虚拟社群的结合与互动,利用商业模式的创新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网销的信任感和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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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爱萍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