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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竞争机制
我国相关政策主要从“存量”和“增量”两条路径出发对信贷竞争机制构建进行驱动。存量路径是不断明确各类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职能的一个过程,增量路径是不断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
(一)存量路径通过对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的驱动主要以明确各类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职能为目的。机构不同,其政策驱动点也不同。农村信用社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方面;农业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加大涉农贷款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邮政储蓄银行的政策驱动点主要集中于职能转变和扩大涉农贷款方面,具体如表1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各农村金融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取得了相应的改革成效。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开启改革试点,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改革工作,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开始向农村股份制和合作制商业银行改革,截至2005年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就扩大到29个省份。农业银行2004年将全行涉农贷款归于农村信贷部门管理,2005年成立了小企业业务部,加强对县域内小企业的支持力度,2007年开始开展“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此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扩大后,试点行的业务量及利润额占农业银行整体县域支行的比例从40%提升至80%左右。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2004年以前专司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粮棉油收购贷款、储备贷款、调销贷款等业务逐步扩大到主要办理粮棉油收储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不断强化了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政策性职能定位更加明确。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3月挂牌成立以来发展迅速,成立不久即获批在全国筹建36家一级分行(包括31家省级分行和5家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其所属的20405家分支机构,积极转变功能,把原来农村地区的储蓄机构从“抽水机”变成“蓄水池”,起到了引导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作用,很好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增量路径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驱动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围绕新机构的试点,第二阶段是围绕增加各类新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第一阶段主要集中于2005—2008年,第二阶段主要集中于2009年以后,具体如表2所示。在一号文件政策的推动下,银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具体如图1所示。2006年12月,银监会选取了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6个试点省份开展鼓励各类资本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就将试点扩大到31个省份。仅2006-2008年3年时间,就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空白金融服务”。此后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推广发展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提高其金融服务水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截至2013年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50家,其中村镇银行987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
二、风险分担机制
我国相关政策主要从担保和保险两个方面对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进行政策驱动。
(一)担保机制对于担保机制的政策驱动主要是从担保方式和担保组织的构建两个方面进行的。担保方式的驱动点主要集中于抵质押品的创新和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方面,担保组织构建的驱动点集中于鼓励担保机构拓展农村业务、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组织方面,具体从一号文件的关注点可以看出,情况如表3所示。在一号文件的推动下,我国农村逐渐确立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为抵质押品,专门针对林权做为抵质押品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明确提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意见。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和2014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均对发展林权为抵押品做了一系列的规范。担保组织方面,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加之农民缺少有效抵押物和信用评级证明,商业性担保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担保组织的建立方面主要集中于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
(二)保险机制保险机制方面,我国政策驱动主要集中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保费补贴制度等方面,从历年一号文件中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关注点可以看出,具体如表4所示。在一号文件政策的推动下,保监会也围绕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关注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如何围绕关注点开展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推进了农村保险机制的构建,具体如图2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9个省区(市)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此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农业保险表现出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增多、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和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的特征。经营主体方面,2003年国内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2004年以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我国已有22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基本实现了粮食生产大省都有2家以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初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保监会在3个月之内连批13家险企获农业保险资质。保险覆盖面方面,覆盖地区已经扩大到全国,承保品种由2007年初的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4个品种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经营模式方面,各地在开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模式。一是由政府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承办,由承办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各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按约定比例,将保费划入政府设立的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账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风险。四是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保费收入存入政府账户,承保风险也由政府承担,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前两种模式。2013年,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风险保障1.4万亿元,向317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偿208.6亿元。
三、差别化货币政策机制
差别化货币政策机制主要体现在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
(一)支农再贷款方面对于支农再贷款的政策驱动主要体现在其范围的不断扩大方面,具体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如图3所示。在政策的驱动下,我国于2009年开始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巩固发展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在陕西、黑龙江两省开始试点,将试点地区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现行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拓宽到设立在市区的上述四类机构。此后在2013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政策,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功能。
(二)存款准备金方面存款准备金方面,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低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驱动方面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时候保持其存款准备金率不变,二是明确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比其他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时,保持其存款准金率不变的政策驱动,具体如表5所示。我国不但在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做特别规定,还专门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一般商业银行。2007年连续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对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指导的意见》,要求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1月人民银行下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称,将对农村信用社实施与一般商业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将在实施与一般商业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继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4年4月25日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县域农商行、农合行分别执行16%和14%的准备金率。
(三)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在存贷款利率方面我国政策驱动表现为一定的政策倾斜、不断的规范和扩大其自主权。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29日起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调整后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7%)为例,农村信用社可以在6.57%~15.111%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指出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即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自主权。
四、差别化监管政策
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驱动,我国主要集中于对符合农村信贷特点的监管体制建立方面。就一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对监管体制建立的驱动也主要集中于建立符合农村金融机构或农村信贷业务特征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如图4所示。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准入、业务管理、监管手段和方法及金融机构部门监管方面。在金融机构准入方面,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在业务管理方面,2007年1月银监会连续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差别化监管制度。在监管手段和方法方面,2011年2月、2013年2月和2014年2月银监会分别的《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均指出要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根据农村金融发展特点改进监管方法,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在金融机构部门监管方面,2009年5月银监会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与监管指引》针对“三农”金融业务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的情况,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更宽松的监管政策。
五、结语
通过对2004—2014年一号文件及在此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政策驱动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不断创新的主要推动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机构并存的市场竞争机制;抵质押品范围不断扩大、担保机构不断多元化的担保机制以及经营主体不断多元化、体系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完善的保险机制;在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和存贷利率管理方面的手段不断成熟规范的差别化货币政策机制;在金融机构准入、业务管理、监管手段和方法及金融机构部门监管方面日益成熟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初步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信贷市场面临的农村金融供给矛盾突出、服务体制不完善、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少、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政策的驱动下,农村信用社资本和财务实力继续加强,连续9年实现利润大幅增长,支农能力不断增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不断提高。截至2013年末,全国有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987家,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实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全覆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为20.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7.3%,比年初增加3.4万亿元,同比多增3895亿元,同比增长18.5%,比全部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增速高4.0个百分点。在我国农村金融信贷市场机制建设中以一号文件为主导,其他相关政策辅助配合的政策驱动效果明显。要进一步解决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信贷市场机制。
作者:高宏霞杨国镯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