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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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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我国日益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对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构建我国成熟的资本市场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随着产权交易在国企改革、外资并购、科技成果产业化、民营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正酝酿着新一轮发展高潮,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力求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问题

(一)相对于其他市场,发展依旧相对落后,严重影响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对产权交易市场属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资本市场这一定位认识正在确立,这一市场定位的层次高、运作范围广,可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基本是以证券市场为主,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相对薄弱,尚未与证券市场、银行体系的运作连接起来。

(二)产权交易市场上买卖双方力量悬殊。现在情况基本上是一边倒向买方市场,进场转让的企业产权资源丰富,而受让的投资者资源稀缺,二者比例极不平衡,在全国相对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卖价与买家的比例都要达到10:1,其他地方卖家与买家的比例甚至都在20:1到50:1之间,买卖双方严重不对称,配对撮合成交的可能性很小。

(三)交易机构设立过滥,各地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差别大。当前,产权交易在行业整体方面处于无序状态,危害了产权交易行业的总体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全国总体布局观念,许多地区内交易机构重复设置,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产权交易机构相关的专业服务还很不到位。这直接导致买卖双方往往要通过长时间的接触、谈判才能达成交易,大大降低了产权交易成交的效率。只能有少量项目可以获得投资方的青睐,产权交易市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收集到的项目,却由于成交率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

(五)监管机构缺失,相关配套法规有待完善。在监管机构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全国性产权交易监管机构,这可以说是产权交易市场未能健康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监管法规来看,政府出台了许多规定对产权交易进行监管,使得交易监管有了更加详细的依据,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尚需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和解释。而对于产权交易这种政策性非常强的市场,更是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的定义。在法律建设方面,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企业并购的法律,各地虽出台了一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但不够全面,也缺乏统一性和权威,不利于区域间的交易。

二、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现存问题的成因

(一)产权界定不清晰。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出让时利益关联不正常,出让价格和决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是正相关,往往是不相关或者是负相关,就会导致产权交易中的权钱结合、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有形”或“无形”地流失。

(二)政府行政主导。我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一般是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筹建的,组织机构被烙上明显的政府机关色彩,组成人员也大多来自政府公务员,这就导致了有些产权交易所不是充当撮合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而是利用政府特权强行成交,依靠政府职能大搞审批。

(三)信用体系缺失。信用体系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信用制度是否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如何,失信、违约的责任是否真正得到追究,是影响产权交易成败的基础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牢固,远不能适应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产权交易机构往往无法得到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从而做出准确的决策。同时,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征信法制建设滞后,在这样一个信用环境下,产权交易的开展必然受到制约。

(四)中介机构素质不佳

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而我国中介评估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整体状况不尽如人意,对能否准确及时地揭示产权交易的价值和风险影响很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相应的产权交易也会逐渐发展到以规范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市场约束,这就对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的从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说,与国际标准相比,目前无论在会计、审计,还是在相关中介服务的水平、行为规范和诚信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

(五)全国性市场难以形成

我国各地产权交易所一般是从上到下,以中心城市为基础自发筹建的,各自都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和服务范围,按照各地自行制定的产权交易暂行规定进行运作。由于受传统体制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头管理的影响,各地产权交易所也被按地方或行业割裂开来,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阻碍产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流动,不利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规范与发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一)健全市场网络体系

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延伸和发展,是由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市场形成的有机整体。因此,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大市场。其次,要在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层次化的网络体系。再次,组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最后,在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中,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还要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交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专业化。

(二)规范市场运作机制

在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当中,如何构建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运作体系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中十分关键的环节,必须按市场经济要求合理划分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运作。政府不能替代产权交易市场,但产权交易市场也不能缺少政府的支持。我们应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让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动向,充分认识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给予鼎立支持。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作为产权交易主体,应在充分自主的前提下进行产权交易,根据企业自身需要决定交易方式,实现产权价格充分市场化。

(三)畅通信息传导体系

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的情况来看,企业产权交易处于一种区域性状态,缺乏系统性与组织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换难,异地交易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要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必须首先建立产权交易信息传导体系。首先,应该让政府在产权交易传导中起宏观指导作用。其次,要建立完善市场传导系统。这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库、实行交易所会员制等方式进行。再次,必须充分重视与发挥新闻系统的传导作用。最后,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主体,在产权交易中的传导作用也不容忽视。

(四)完备市场监督体系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产权交易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规范产权交易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产权交易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等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当前应尽快加强财产基本法和产权交易法的立法步骤,通过立法未规范产权主体和产权交易行为,保证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在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下运行。

其次,要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经济监督体系主要由审计、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计量等部门组成。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对产权交易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践证明,经济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监督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面。

最后,要完善社会中介监督体系。市场中介是政府与企业联系的媒介,它同时服务于政府和市场主体,是市场体系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交易体系,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它们的服务、协调、公证和监督作用。

产权交易市场应与一批诚信可靠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工作网络,为并购投资者提供服务,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服务于产权交易活动。

(五)完善市场配套政策体系

首先,明确产权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人格化。明确产权交易主体是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只有真正主体到位,才能做到真正有人对国有资产负起责来,避免在产权交易中的无谓的损失和浪费。因此,必须明确企业产权交易主体,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产权交易主体。

其次,要多培养专业人才。产权交易涉及多种学科,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拥有投资、管理、会计、法律等多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是成功的关键。有关部门应加快培养和吸引一批拥有专业资格的经纪人才、拍卖师、资产评估人才、会计师等加入到产权交易中来,组织好各类人才的选拔、培训、认证、考核工作,努力造就一批精通产权交易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再次,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产权流动是要素的整体流动,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做好服务。例如由国资委牵头,由财政、工商、监察、人事、体改、税务、土地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组成联席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及时协调解决产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各相关职能单位进场办公,在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加强服务,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最后,要制定有利于产权交易的财政政策。首先,要理顺国家与企业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形成合理化的利益格局,以增强企业活力。其次,财政部门要加强产权交易收益的管理,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收益应全额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下,将产权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增补企业资本金、加强技术改造等方面。再次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有效地盘活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