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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烟箱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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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烟箱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思考

摘要:销售使用过废旧烟箱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问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应按销售一般货物还是按照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本文从增值税的含义、包装物的不同核算,旧货的定义等方面,得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卖价/(1+3%)*2%)的观点。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废旧烟箱

1引言

烟草商业企业存在销售废旧烟箱的业务,并需对该项业务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对这部分废旧烟箱的销售应征收的增值税税率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笔者认为销售废旧烟箱应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2增值税的理解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指的对商品在生产以及流通的环节中各种新增的价值或者附加价值进行征收的税种。在计税过程中,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是采用间接法计算的,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的人员或者纳税人应该要根据货物的销售情况或者应该纳税的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具体的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个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其余额就是纳税人应该要缴纳的增值税的数额。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当期的销售税额比当期的进项税额低,不能抵扣的时候,不足的那一部分可以结转为下一期继续抵扣。在我国的各种税收种类中,增值税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税种,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值税只是针对商品的销售额中的增值额的那一部分进行征税,可以减少重复征税的情况。第二,增值税具有纳税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只要生产的产品是应该要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都应该要就增值的产品缴纳增值税。第三,增值税使得税负变得更加合理,就增值税而言,只是针对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部分进行缴税,每一个商品的总税额就是在整个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中所缴纳的税费的总和,如果适用相同税率的商品,其最终的价格也是相同的,则税负也完全相同,和这个商品究竟经过了多少个流通环节并没有关系,所以增值税的出现,有利于企业税负结构的改善,也有利于对企业结构进行优化,对其生产结构进行合理地调整,建立更加公平市场经济机制。

3废旧烟箱核算

表明没有抵扣进项税废旧烟箱属于包装物的核算范畴,包装物的核算分为:第一,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用于包装商品作为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第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因为包装物是单独计价的,不包含在商品里,因此销售商品时缴纳的销项税不含包装物的销项税,而进项税却随同商品的进项税一起抵扣了。所以以此种形式购入的已抵扣了进项税的包装物出售时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购入时,包装物的成本没有核算在内,包装物就没有进项税,以此种方式购入的包装物没有进行进项税抵扣。烟草商业企业从工业企业购入的卷烟是以条为计量单位计入,并计算成本的,烟箱并没有以包装物的形式单独入账,因此也没有烟箱的进项税。增值税最大的一个优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如果出售烟箱时按17%缴纳销项税,而没有进行17%的进项税抵扣,有失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有失公平合理。

4废旧烟箱属于旧货的依据

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是这样定义旧货的: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烟箱是作为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将第二次进入流通市场,是以个为单位批发卖给商家进行再利用。在淘宝等购物网站上输入“烟箱”二字,立马会跳出不少再次出售的烟箱信息,用途写着可装:蔬菜水果,玩具,零件,工艺品,纺织品等。很好地说明了烟草商业企业卖出的废旧烟箱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符合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对旧货的定义。

5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再生资源发展

如果对没有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废旧烟箱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且销售废旧烟箱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还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一个高额税赋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企业销售废旧烟箱的积极性,将不利于资源回收利用、不利于再生资源的发展、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如果销售废旧烟箱按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征收,一是符合增值税的原理,不进行重复征税;二是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三是可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发展,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6结语

综上所述,废旧烟箱没有抵扣进项税,并且属于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均按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上是笔者较为肤浅的认识,尽管目前我们烟草商业企业销售废旧烟箱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但仍希望相关专家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志国.对企业废料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思辨[M],广西:财务与会计,2008.

[2]孙强.商品流通企业包装物的核算[M],北京:会计研究,2006.

作者:姚慧君单位: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