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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消费权益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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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消费权益探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体制,包括个体、私营和外资等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也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经济已取得飞速发展,2014年我国GDP已超过10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消费能力也大大增强。投资、消费、出口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者消费水平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群体、消费渠道、消费模式也产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关于消费者消费权益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消费权益问题也日益得到国家重视,并针对此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消费权益。但是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之我国在这方面起步相对较晚,对于许多消费者权益问题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同时结合国情,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配合,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来面对和解决消费权益问题。图1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消费者关系。

一、市场经济视角下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也早已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商品的繁荣,生产、供应链、销售、售后等一系列运作,自由的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消费关系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以及竞争性,打破传统的国有经济体制,商品的质量提高但价格降低,服务也越来越周到,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侧重点,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和统一观点,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定义“消费者”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体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认为消费者是“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自然人”;《泰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以上观点也主要以经济领域、消费目的、自然人为侧重点,来阐述消费者概念。众多学者也对消费者概念作了研究,石岩(2003)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者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陆影(2007)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总之,消费者的主体是人,那么就会使用和消费物品,而在市场经济视角下,许多新的消费品的产生以及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消费每天都在发生,同时经济纠纷也随时可能发生。消费者作为经济纠纷中的重要当事者,作为经济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势在必行的。

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主要是围绕“消费权利”和“消费利益”两方面进行的,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消费权利和在该权利得到保障时所带来的应得利益。这其中包含着各种与消费者有关联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关系、国家与消费者关系、国家与生产者关系等。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提高,世界各国也相继颁布相关法律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了生活消费,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而随着社会发展,该法也进行了修订,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信息保护权、监督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联的法律,通过共同作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各省也都有实施本省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当前市场经济主导的大环境下,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市场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消费群体、消费环境、消费方式、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所面临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也会越来越多,且会更加复杂,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是今后相关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所密切关注的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也符合时代经济潮流的发展。

二、当前消费者权益问题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消费,人的一生也伴随着各种生产、生活消费。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人之间的交流与竞争,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经营者或企业等为谋取更多利润,难免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科技的创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消费渠道发生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及监督力度的不够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产生了负面影响。当前市场经济视角下,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商品信息的隐蔽化和夸大化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直接接触的是商品和销售者,与生产者脱节,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设计原理、功能、维修保养等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消费者仅仅是通过商品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的说明来获取商品相关信息,如果生产者不将真实且具体信息标注清楚,然后告诉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达,并将科技手段应用到商品的生产中,再通过媒体的宣传,如电视广告、商品代言人、广告词等,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夸大,再通过媒体等来引导消费者,而事实上消费者一旦购买就会出现各类问题,尤其是在医药领域、保健用品等。过分的夸大商品信息,就存在虚假信息的嫌疑,对消费是一种欺骗行为,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商品而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消费者权益也存在严重损害。

(二)消费的隐蔽性消费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商品的直接生产,并不了解商品的价值形成,至于商品的定价及其所存在的价值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很多不良商家对眼前所得利润分配并不满意,于是虚高价格,或者通过其他促销手段进行销售。比如当前流行的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消费者通过网购来进行购物,网购通过商品的多样化及优惠价格,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只是通过图片了解信息,买到的东西也并不一定能完全如自己所想,就算可以退货等也为消费者生活带来不便。前不久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京东商城出售iphone手机翻新,消费者使用时频繁出现故障,在退货和更换时都受到了客服的推诿和刁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此外,团购的电影票已经属于特价,不能再参与活动,只能观看指定电影。团购的购物券限制数量使用,KTV团购券限定时间使用,就餐时如果使用现金消费则是正常分量的菜品,而如果使用网上团购券时则是小份菜品等。很多消费都带有多样的隐性条件和色彩,造成消费者视觉和心理上的误差,一旦消费就会出现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被损害。

(三)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性互联网时代下,商品的购买方式更加便利,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购物时都会进行注册,并提供了相关信息。但当前形势下,互联网监管困难,网络经营者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身的利益,买卖消费者信息和透露消费者隐私,而消费者也因这些事情受到烦扰,比如经常接到陌生的推销广告和垃圾信息,更有甚者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取消费者支付宝密码或网银密码,再通过某些手段谋取钱财,致使消费者钱财受到损失。而网络诈骗和欺诈,往往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网络秩序混乱也给消费者带来重大利益损失。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物流业展现出蓬勃生机,快递业也飞速发展,同时带来的问题也非常多。

(四)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随着商品的多样化、选择的多样化、消费者群体的多样化,消费者往往对商品的认知不足,非理性选择,贪图小便宜等,货比三家,都会挑选性价比高的商品,而商家也会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但是往往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并没有积极去争取自身的利益,因为大部分消费者认为为了一些小事去投诉、去争取,耽误了事情,也影响了心情,而且获得的赔偿也不多,通常都会选择忍气吞声,缺乏“为一元钱打官司”的勇气,如此这般,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也为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据广州日报2014年报道,近五年消费者维权热线12315人气呈下降趋势,而据调查显示遭遇消费纠纷时,近6成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在消费者眼里消费本来花费不多,如果维权需要花费更多金钱、时间、精力,那就得不偿失,因考虑成本而不敢去维权,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五)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而言起步较晚,经济体制的转型衍生出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另外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检测设备及技术落后,相关部门不作为,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也是造成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原因之一。在如今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方式也多样化,如隐私权,包括电子商务中私人信息、用户资料等。而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等相关内容。同时,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却找不到符合保护自身权益被损害时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种类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扩大保护范围并能根据所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同时诸如求偿权、精神损失赔偿之类的都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的规定不明确,要进一步具体化并增大可操作性,避免经营者钻法律空子或打擦边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也对经营者的行为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了规范。同时在处理维权的过程中,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就会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与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与仲裁结构等多方面关系,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协调无效,就会选择其他途径进行调节,而这其中涉及到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甚至公安部门等多方面问题,程序繁琐。同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采取法律途径,就需要进行举证,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耽误的工作、浪费的时间、精神损害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不是很大,但是又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来进行维权,消费者望而却步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的对策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身综合素质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而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近些年经济取得飞速发展,教育水平也不断提高,但相对发达国家还是比较落后。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甚至没意识到自己权益受损,在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观念下,甚至有人也会认为“吃亏是福,下次注意就是”等。也有消费者当权益受损时,想维权,却不知道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有消费者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极端措施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正是由于消费者本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的概念,客观上也就纵容了不法经营者,造成了假货明目张胆的投入市场,假烟、假酒、过期食品、仿品等,包括以前的“地沟油”事件和近期热点“僵尸肉”问题,都是不法经营者对消费者侵害的经典事例。与中国相比,一些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由于维权意识强、法律认识充分,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知道运用相关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关键,消费者作为重要当事人,必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国家相关部门也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也是必然存在的,经济的发展与革新以致现行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与消费者需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使市场能公开、公平、公正,打造良性市场。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一分子,诸多法律的建设与完善也是基于以人为本,法律的改善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跟进当前形势需要,将隐私权以及精神损害等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相关内容也应纳入其中,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赔偿相关内容。此外,还应建立其他相关法律体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互补充并进一步完善,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社会监督市场经济体制下,首先,是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监管工作,严把质量关,让劣质产品没有生存的空间;其次,要善于利用和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包括新闻媒体、贴吧、微信或朋友圈等,将抽检结果及时公布,通过媒体的曝光来唤起相关行政部门的重视以及消费者意识的提高,也使伪冒劣质产品永远退出历史舞台,事实上诸如“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僵尸肉事件”等,媒体充分发挥了自己的监督作用,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引导消费者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最后,相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通过宣传栏、建立微信关注平台等来相关消费信息,通过消费警示、消费提醒、消费维权等来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消费,并在消费者本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保护自己。

(四)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经验中国已加入WTO,经济融入世界的程度越来越高,而许多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有多年探索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联邦法和州法共同构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机构,通过行政、司法、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监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日本和欧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着多年历史和经验,走在世界的前面,比如在法律完善方面、赔偿方面、宣传教育方面等很多地方都值得我国借鉴。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消费者作为重点内容,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世界交流中,汲取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图2、图3分别为中国和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消费者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是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的前提。关于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必须重新认识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转变以往对消费者权益不重视的状况。面对当前出现的消费者消费权益问题,消费者要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相关行政部门必须恪尽职守用法律武器打击不法经营者,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社会也要加强监督能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崔宏秀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