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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企改革政企利益冲突的表现
1.1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和债务分配的政企利益冲突国有企业的改革从一定角度上看,是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的重新分配,将生产能力强、具有发展潜力的部门和员工进行组合,形成一个新的具有实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然后将这个高品质的企业推出上市。将剩余的产能较低的部门、产值较低资产安排在非上市的企业,所以,非上市的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和基础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的地位。从资产的分配方面来看,这样的分配方式可能使分开来的两个企业分别走向不同的极端。与资产分配相比,债务的分配似乎显得更加的公平、合理,因为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内部的债务处理平均分配给上市的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相比非上市企业具有更大的发展阻碍,其破产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事实证明,非上市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存在很多的弱点和缺陷,比如没有丰厚的资产和资金链、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都比较低下,在如此严峻的生存环境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债务问题,所以非上市公司的最后结果都是破产清算。非上市企业的破产清算,又给上市公司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上市公司会以超低的价格购买破产企业的有价值的资产,这样的方式,不仅使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会贬值,同时国家和国有股东蒙受由于企业破产和资产贬值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外界的利益相关者来说很多债务问题和债务纠纷最终都会因为企业的破产而成为坏账,对银行来说也具有很大的风险,归根结底都是由国家承担最后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和减少。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在资产分配和债务分配的问题和方式上存在很大的政企利益冲突。
1.2国企改革中规范经营者、所有者和法人治理结构政企利益冲突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其经营者、所有者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责与负责范围十分模糊,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变化多端。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实现扩张权力的现象,这类企业中的经营者累积越来越多的权力,认为经营者的付出和努力造就了现在企业的辉煌,他们在利用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却忽视了法律的存在,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些权力并不是法律赋予,当经营者的行为超出法律时,可能会侵害到很多利益相关者,这时,即使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的经济行为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随着对金钱的认知越来越深刻,国有企业当中出现了很多“中饱私囊”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公有制和国有制特征越来越不够明显。从另一方面看,国有企业中还存在与之相反的状态和现象,“所有者虚置”,这是一个形象的说法,意在表达目前国有企业中,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相互推卸责任,存在传统的“大锅饭”观念,这样的状况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意义并不相符,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和管理者也需要寻找新的管理经营方式和理念,应对挑战,减少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甚至破产等不良现象,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很大弊端和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政企利益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国有企业改革中减轻社会负担的政企利益冲突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市需要为上市企业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减轻更多的负担,保证上市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起来。但是我国的传统国有制经济中,国有企业作为“铁饭碗儿”,是员工甚至一家人的寄托,很多国有企业的建立也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就业情况,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周围人口也逐渐增加,对学校、医院等需要也越来越迫切,国有企业在巩固自身发展的和供应企业正常运作之外,还要担负其他关于社会部分的支出,这让国有企业的压力明显增大。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不仅影响国有企业员工家属的正常生活,同时更是关系到就业的问题,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已经承受很大一笔资金的支出,所以想要一次性全部解除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对于政府也是很大的挑战,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可能一次性解除所有的社会性包袱,让政府全部承担,这也成为国企改革过程中,政企利益冲突的重要部分。
2.市场经济下的国企改革政企利益冲突的协调政策
2.1完善我国在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经济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法律法规内容需要不断被补充,在破产清算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申请破产的标准,让破产成为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逼不得已的选择,这样就能够避免很多资产的浪费和财产的转移,保护国家利益,减少财产损失。其次在破产后的企业资产处置和分配方面,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银行等债权人来说,需要首先拥有剩余资产的拥有权,这样能够减少银行的坏账损失,提高银行在资金投入过程中的积极性,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在关键的时刻获得帮助,继续更好地发展,使得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能够长期持续一个良性的循环状态。
2.2国企改革中对经营者、所有者和法人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衡企业的经营者是整个企业的核心,其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及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企业的效益。在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时,可以采用投票选举的方式,来推举领导人选,这样既能够保证其他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又能公平合理地选拔出有能力的人才。同时,在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对于国有企业内部需要存在一定考核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样的考核监督方式能够带动企业内部的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赢得企业在整个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在对经营者的治理情况改善过程中,经济利益的激励是最直接、最具有力量的方式方法,将经营者和管理者作为企业剩余利益的拥有者,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不仅能够让管理者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完善自身,创造出更大的竞争力。所以,完善经营者的管理方式能够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治理结构的政企利益冲突,还能够实现企业与政府的互利共赢。
2.3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和效力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当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贪污便成为当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国有企业内部存在权力泛滥,将公有制彻底搁置在一旁,为了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的底线,而“官商勾结”的不良风气在社会上不断蔓延。社会中的外部监督机构,比如会计机构、审计机构需要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察,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需要对国家的资产负责,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外部监督机构更应该提高对国有企业的审核标准,从而做出更客观的评价和报告,供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考,保证国有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的风险,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国家资产的价值,解决政企利益冲突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
2.4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够完善,而且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缓慢发展让大量的人口缺乏保障。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社会性的负担让他的发展显得更加沉重,政府没有过多的资金去承接所有的相关联的单位,也不能让所有人的工作岗位获得满足,在社会保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解除社会性负担的改革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同时,过重的社会性负担也在不断阻碍国有上市企业的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应该发挥自己的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同时,促进国有上市企业的不断进步,鼓励和支持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弘扬民族品牌。
3.结论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很长的过程,在各个方面的努力下,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拥有许多成就,这些成就也不断激励着人们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虽然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资产剥离、资产和债务分配、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减轻社会负担等方面的政企利益冲突,但是只要一直持有实事求是,不断进取的态度,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会走得越来越精彩。
作者:胡晓颖李强陆梦姝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