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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必需品”呢?从理论上讲,自由竞争的市场需要竞争法加以保护和限制,从而达到防止垄断的目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等经济原则来调节经济,进而进行资源的分配的,也就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来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自由竞争虽然严格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模式,可以净化市场,优化市场,时刻保证市场的生命性和生产性,但是其也有缺陷,就是自由竞争必然会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比如说某个产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业家们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并且谁也“吃不掉”谁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为了节省竞争成本、防止恶性竞争造成的两败俱伤、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势必会联合起来,调整生产,形成寡头垄断模式,从而操纵市场,并且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设立“高门槛”以防止其他新竞争者进入该行业与他们竞争。笔者认为,垄断的最大危害不在于消费者会支出高于价值规律的高额的垄断价格,而更多地在于垄断行为本身会严重侵害其他每一个自由经济市场中的微观个体进入该行业市场的平等性与公平性。由此,为了控制乃至彻底根除这种自由竞争市场发展中的垄断弊端,保障市场良性、公正的运营,需要一种法律规范即竞争法来加以规制。
就像在美国历史上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出现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以及汽车大王亨利•福特等等,几乎任何行业都存在托拉斯,他们牢牢地把持着“自己的产业”,对待竞争对手绝不手软。因此,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不仅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而且更是由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掀起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的激烈对抗,使得托拉斯行为有所压制。所以说,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会引起垄断的产生从而破坏市场秩序,使得消费者和大多数的生产者受到损失。此时,需要竞争法来加以调节和限制,以防止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上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们知道,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通常会在采取正当经营方式参与竞争的同时,也会采取一些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尽可能地占据市场份额、获取利润,比如利用附加不合理条件、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方式,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竞争优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毋庸置疑地造成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等恶果。所以,市场经济必然要在鼓励正当竞争的同时反对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而竞争法正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令禁止以及对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与鼓励,起到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因此,综上在理论方面,无论是在反垄断上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上,竞争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上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层面上,可以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从各国立法实践上试述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
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讲,市场经济的确需要竞争法来为其“保驾护航”。①联邦德国在1896年5月27日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该法存在不严谨等诸多问题,于是联邦德国于1909年重新制定了另一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多次修改沿用至今;②日本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于1934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到1975年共修订4次;③我国于1992年底的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并于1993年9月2日订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④美国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其后又有多部反垄断法颁行。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市场经济国家分别制定了名称和内容略有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上印证了竞争法的必要性。
作者:贾旭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