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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补充和平衡土壤养分、提升耕地质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肥料管理,形成了多部门、多环节的管理模式,但是从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和肥料管理的实际情况看,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加强肥料管理立法和肥料市场监管既是时代的需要,又是当务之急。
1肥料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肥料法缺失在农业生产资料中,肥料的市场价值要远高于种子、农药,化肥在建国以来即开始使用,肥料占农户粮食生产现金投入的37%,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巨大,而且关乎资源、环境、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于2000年和2001年已相继颁布实施,但肥料基本法却是一片空白,肥料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十几种其他法律法规中,这与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肥料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肥料管理工作无法可依,致使有些肥料生产企业钻法律空子,肥料包装标识中经常出现一些误导成分。第一,夸大养分含量,按照国家肥料标识GB18382-2001标准规定,复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含量,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加以标识,但有些厂家却故意将这些中量元素全部加入总养分中,或在一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将有机质一并写入总养分中,有些二元肥甚至将钙、镁、硫等中量元素计入总养分中,使实际养分含量只有25%或30%的复混肥通过虚假标识达到40%甚至50%以上。第二,二元肥冒充三元肥销售,常用方法是在配合式中标入中量元素或有机质含量,即氮磷二元复合肥标“氮15-磷15-铜锌铁锰等15”或N-P-S为15-15-15,这种标识给人造成一种三元复混肥的感觉。第三,包装中常见的带误导性质的词汇,在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商标名、企业名称,利用消费者崇拜进口复合肥的心态,误导消费者认为是进口产品,打上与国外相似的国名或直接打上外国名,如将“原产国”变为“原料产国”,使用“挪威、丹麦、俄罗斯”技术,或采用“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字样误导农民。另外,在肥料的先进性、效果等方面误导成分普遍存在,尤其是新型肥料,如含微生物的复混肥料标上“含有益微生物”,尿素、磷肥标上“有机”等类似的词汇。第四,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多功能”、“抗旱抗病”。第五,假冒、伪造登记证号生产销售肥料。第六,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劣肥料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后,对假劣肥料产品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等。诸如此类问题,不但坑害了农民,也是多年肥料市场管理工作各环节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所在。
1.2肥料标准体系不健全目前,大多数化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所以随着有关化肥标准的不断完善、质量法规的出台,监管抽查力度的加强,化肥产品的质量由低、不稳定到高且稳定发展,而且质量状况的改善也促进了企业产量和效益的提高。但是我国化肥行业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统一的和国际化水准的质量标准体系,一些肥料质量标准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肥料业的快速发展。部分肥料标准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例如有机肥、复混肥料的质量标准GB18877-2009就存在一些瑕疵,标准中对有机质要求过低(8%)、pH值太宽(PH3-8),造成一些企业用风化煤冒充可溶性腐植酸,添加到肥料中,以此坑农害农,对农业生产造成安全隐患。
1.3肥料监管部门多,监督管理不到位肥料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行业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牵涉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相关单位。因此,执法主体过多和行政管理权属不明确造成了肥料质量监督管理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现象,以至于监管不到位,化肥造假现象猖獗。其次,一些肥料管理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不懂化肥有关的各种产品质量标准和标识管理办法,从而不能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化肥。还因为各部门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实际监管工作中,经常会有执法标准不一、监管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的现象,甚至出现推脱责任不作为或揽权争功乱作为的混乱现象。
1.4肥料经营主体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肥料经营市场格局已发生了根本改变,个体已成为肥料经营的主体。肥料经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据调查,肥料经营人员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下,掌握和了解化肥特征特性、质量标准、科学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础知识的经营人员不足40%。如此一来,大多数经营户在调购肥料时不识真假,在销售化肥时不能全面、准确的介绍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甚至有个别经销商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劣化肥,对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隐患。
1.5农民科学使用化肥意识淡薄近年来,市场上肥料品种繁多,达80多种,其中复合肥占90%左右,农民购买肥料基本依靠经营户的推荐和宣传,本身缺乏科学安全使用肥料的基础知识,加之人们靠投入大量的氮肥和磷肥来保证粮食增产。然而,过量的投入改变了地球氮素和磷素的自然循环链条,打破了养分平衡,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据试验数据显示,农田氮、磷化肥养分利用率平均仅为27.5%和11.3%,说明有大量未利用的养分进入了土壤、大气和水体,由此所导致的土壤剖面中硝酸盐累积、耕层土壤有机磷富集以及与此相关的土壤酸化、地下水硝酸盐超标、地表水富营养化。氮肥不合理施用导致氨挥发、氧化亚氮和氮氧化物等痕量气体排放引起的氮素沉降增加、酸雨以及温室气候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2原因分析
2.1肥料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肥料法律法规缺失,实践操作性不强,肥料标准体系不健全,是肥料市场管理无法可依、生产销售混乱的主要原因。
2.2肥料管理工作经费没有保障肥料管理工作经费短缺,各执法部门配合协作不协调,执法宣传和监管力度不够。经费的短缺使执法宣传和市场监管严重滞后,宣传培训仅能集中在“法制宣传日”、“放心农资下乡周”、“科技之春宣传月”等特定时期,宣传面窄、辐射人群少,未能建立长效的宣传培训机制。
2.3肥料行业竞争激烈,企业及经营户诚信意识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为稳定市场,争取利润,以低有效成分含量化肥冒充高有效成分含量化肥,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同时,随着化肥经营户数量的增加,部分经营户在进货时对产品质量和渠道缺乏严格把关,销售时盲目推荐高利润产品,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假冒伪劣肥料产品流入市场的根源所在。
3加强肥料管理工作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化肥监管已成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保护环境资源安全、维护农村稳定的主要工作。目前,我国相关的部门规章只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但是其中涉及到化肥管理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化肥管理立法的缺失是目前化肥生产、销售混乱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针加大立法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肥料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在现有的部门规章条件下,严格执行肥料部门规章,提升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
3.2强化肥料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常识的宣传培训一是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肥料管理新政策、新规定,交流执法案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努力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二是加强对肥料经营户的培训。定期组织肥料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化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自觉性。三是加强科学安全使用肥料知识的宣传培训。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到乡、镇、村、街道,对农户大力宣传肥料法律法规和肥料科学安全合理使用规范,提高肥料利用率,保护环境资源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购买到放心肥料。
3.3加大肥料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肥料市场的打假力度,按季度组织执法大检查,分月组织小检查,常规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对肥料市场实行动态监察,增强经营户的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对肥料仓储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做好六查:一查肥料产品是否登记;二查肥料登记证是否过期;三查外省生产的应登记肥料产品是否经本省备案;四查变更登记的肥料产品是否重新登记;五查肥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和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六查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3.4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执法合力肥料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遇到违法违规案件,只靠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单独执法很难抓出成效,这就需要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肥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3.5实行肥料准入登记制度对经营者调购的肥料产品,强化源头监管,实行准入登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假劣肥料进入市场。
作者:薛福元 单位:甘肃省泾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