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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我国的流通体制得到了改革和完善,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与挑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国外较为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进行比较,进而分析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征;最后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合理化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征;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
由中国统计局数据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底,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14653.47亿元,同比增长6.48%,2013年同比增长率6.84%。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成交额7402.09亿元,同比增长19.28%,而2013年同比增长为18.54%。农产品市场摊位数是565365,同比降低1.96%,其中农产品综合市场摊位数为423859,却同比增长0.3%。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467家,其中综合市场数量已经超过了整体的38%。从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缓慢的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平稳加速的发展,从综合性农产品市场数量的增加表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向着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模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还是处在一个批零兼营的模式,批发和零售没有明显的区分,单纯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还是少数,批零兼营相当普遍,大部分批发市场是由集市转化过来,并且有部分批发市场的运营主要依靠零售交易。从2012年起商务部提出“鼓励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则加强了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呈现出集团化发展特征。集团化指的是一些有实力的批发市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之一的可能性为批发市场的集团化。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大力发展城市流通网络,畅通农村商贸渠道,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和物流的力量推动批发市场的经营模式转变。因此农产品批发模式最高效的方式,是与互联网物流相结合的批发模式,使农产品批发这一条产业链都得以全面高效地实现。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种类
目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交易种类一般分为两大类: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集中几种比较固定的产品,而综合性的则是多种农产品混合存在。按农产品市场划分可以分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中转地批发。产地批发市场是指在生产地建立的市场,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农产品批发地的数量较销地批发市场的数量要少很多,比如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占据了我国农产品批发成交额的16.7%)就是典型的销地批发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特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改革,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渐被广大的商户所接受。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农产品流通,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它主要的作用是把农产品批发、零售和商户联系起来。有文献数据表明,我国较其他发达国家的流通效率相比是非常低的,如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存储等物流环节上的损失率约为30%,粮食包装运输损失率高达5%,而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低于4%。我国农产品批发模式中发现批发和零售的对接存在明显的缺口,导致我国的直销模式难以有效地实施,而美国主要是农场主与生产合作社、产地中间商和大型超市或批发企业签约进行销售(占销售量的98%),其中大部分是采用直接售卖给大型超市,采用的直销批发方式,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农产品批发效益达到帕累托最优。如我国创立的大型超市仅占市场的3/10,我国的大型超市的数量比较少且规模小,在我国销售额中排名前十的超市有沃尔玛、世纪联华、麦德龙、乐购、家乐福、欧尚、物美、大润发、好又多、华润万家,其中属于创立于中国的是物美、世纪华联和华润万家。在日本97%的商户主要采用加入农协,经过农协进行销售,最终使农产品物流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加深。
(二)农产品的信息传播
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运行的关键是农产品信息与收集。我国农产品信息主要以政府为主体在中国农产品网和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网上集中,信息的有效性与可信度都是有待考证的,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大数据分析系统还没有正式运用。反观日本的批发市场信息的装备完善,大力全面兴建基本的信息设施,基本实现了全国主要批发市场的联网,从全国各地大量汇聚各种农产品以保证充分的货源,并快速分售给消费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公平公开地形成合理价格的职能;促成快速精确的交易资金决算的职能;综合和农业生产及零售渠道的各类信息的职能。通过文献研读了解到,目前全日本共有738个综合农协,拥有9834031户组合员,专门农协共计1915个,其组合员数达186476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建设
在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制度的国家中,法国制定的较为详全,这与法国深度市场化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法律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公益性为前提,通过对大多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与规范,进而形成网络型的法律对全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规范。日本的法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种类法律进行规范。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国外来说较晚,针对商品交易、农产品交易和市场交易法律条文较少,并且相关的法律应用的年限比较长久,更新中的法规迟迟不能“露面”,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城市与乡村、大都市到城市的农业购销机构在各省市之间条块分割,并没有形成详细的法律规章制度,因此在法律建设和农产品市场发展之间易产生脱钩。
三、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创新农产品批发物流发展模式
为了加快农产品批发业的发展,可以采取农产品批发和互联网之间的融合,如第三方物流和发展“冷链”物流,这样不仅使农产品信息得到有效的传播,而且可以把有限资源重新有效分配,达到资源最优利用程度。在加速互联网和物流发展的同时,首先要普及“互联网+”概念,让群众接受与先进技术匹配的思维,才是奠定发展的基础;其次要发展配套的基础技术,如仓储技术、运输技术、配送技术等;最后则要建设大型的物流匹配中心,把农产品交易市场提升改造,降低交易成本。除了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直接开展连锁经营也是一个创新的批发模式,这种方式是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趋势,可以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持续发展,不但能够保证农产品的质量,而且还增加了消费者的剩余。
(二)强化价格调控的中心地位
我国农产品批发中形成的价格主要依靠期货交易,通过期货交易来确定农产品的价格,但是目前的现货交易方式中,由于信息传输不够充分,价格的确会失真。价格调控是保证市场的“鲜活剂”,在市场催化的基础上通过交易主体相互博弈,得到均衡有效的价格,实现农产品批发商的利益;与此同步要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完善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与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保证价格调控占市场调控的主体地位;最后建议各省健全价格监测机制,根据最近20年的各地农产品批发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季节,找到价格波动合理区间,为建立价格预警奠定基础。
(三)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2000多是具有规模性,因此全部由政府投资从实施的现实性考虑是不现实的;其次,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化会产生恶性竞争和集团化,所以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化将会缓解这一情况。其中公益性建设主要涉及政策资金与鼓励性资金支持,其中政策支持主要涉及市场收费,解决“卖难”对产地进行指导,使产地的销路打开;鼓励性资金可以涉及改善环境建设资金,对“特殊”(如使用新型技术的农产品)农产品采用支持性资金,如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荐品牌化和标准化的起步阶段,政府应当进行资金的支持。
(四)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健全有效信息流通渠道
政府应根据国内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建立追溯制度,也就是建立针对性链条式法律法规,在农产品批发产业链发展时可以保证对其上下游有法可依,规范交易主体的交易方式,这样构成一个法律循环的过程,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有力地发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有效信息的流通,所以建议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着重建设覆盖面宽、辐射力强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在较僻远的农产品种植地方建设固定的信息中心,保证信息流通和回馈,增加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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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冉旭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