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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业态形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历经多年的培育发展和规范调整,我国起源于路边、河边、墙边等原始形态的集贸市场已经形成了经营规模分层、方式分化、主体多元、运营相对规范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2]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商品交易市场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进一步提升,其发展已进入到了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1.多层次多元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形成,产业带动功能增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不但数量众多,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交易市场同时存在。2011年底,全国共有64141家市场交易,其中,批零兼营和零售市场57142家,批发市场6999家,亿元以上市场有5089家,占比分别为89.09%、10.91%和7.91%,[3]呈现出以大型亿元交易市场引领、中型批零市场为联结以及小型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多层次共存的纵向结构。[4]在纵向层次化的同时,市场横向分工也日益细化。全国各类交易市场中有综合市场50336家,专业市场13805家,占比分别为78.48%和21.52%;消费品市场59256家,生产资料市场4885家,占比分别为92.38%和7.62%。[5]整体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纵向表现为露天集贸市场、大棚市场、室内市场、商场式市场、商城式市场、国际商贸城式市场多层次共存,横向表现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市场与工业消费品市场、商品市场与物流及服务市场多元并存的立体式、金字塔型的市场体系。[6]随着我国立体式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和稳定,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进入到了硬件基础设施改善、商品集散和价格形成功能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规章措施完善、运营规范提升的新阶段,商品分拣、配送、物流、信息传递功能明显提升和强化,交易市场的诚信和品牌打造等综合服务功能增强。特别是在十八大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信息传递和商品配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交易市场对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不断提高。交易市场、商户和生产企业之间呈现出产业链内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价值和竞争力的合作发展的态势,强化了交易市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功能。
2.规模化专业化态势明显,实体和网络融合发展在规模化方面,我国孕育出了一批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占交易市场总数的7.91%;且交易市场内的平均摊位数、交易市场平均营业面积、摊位平均营业面积不断增加,交易市场平均成交额和单位面积平均成交额持续增长。2009年到2013年,交易市场的平均摊位数和平均摊位营业面积分别由638.95个和77.57平方米增加到685.43个和82.76平方米;[7]亿元以上交易市场平均成交额由2011年的10.43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4.29亿元。[8]在专业化方面,亿元以上交易市场中专业交易市场有3316个,占比高达72.67%。[9]在规模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态势下,竞争压力导致市场开始出现分化,一部分基础设施滞后、管理粗放、服务水平较低的交易市场开始走下坡路,而综合管理服务能力较强、具有创新能力的市场开始转型升级,走上了由大到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趋势日益凸显。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购物方式。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平台的冲击下,传统商品交易市场纷纷启动场内商品价格发现、分析和系统,开发在线交易和物流配送服务功能,促进了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多数亿元以上交易市场逐步摒弃了现场、现金、现货的“三现”交易方式,开始向电话或网上下单、货到付款或先付款后发货、交易市场担保下付款和发货同时进行、客户收到货物确认无误后担保支付平台再划账等多种交易支付方式转变。总之,众多实体交易市场正在依托自身的实体优势,利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搭建网上市场,启动信息、商品展示、订单交易、资金交割以及物流配送的相关功能,呈现出信息化加快、线上和线下融合发展的态势。
3.经营主体稳定增加,运营效益改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单位法人,其数量情况是交易市场发展的基本反映和市场繁荣的保证。2009年以来,我国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法人单位数持续增加,5年间年均增长14207家。[10]2013年底,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法人单位数量增至171973家,比上年增加了33108家,其中,批发企业法人单位增加18663家,零售企业法人单位增加14445家。交易市场内的从业人员是具体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从业人数的变化也是交易市场繁荣和萧条转换的重要体现。2009年以来,我国批发和零售企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5年间年均增加80多万人,其中,批发业年均增长33.77万人,零售业年均增长46.65万人。经过2011年的市场低迷和2012年的市场缓慢复苏后,2013年底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就业人数达到了1140万人,比上年增加154万人,其中批发业就业人员增加了73.81万人,零售业就业人员增加了80.12万人。[11]交易市场内单位法人数和从业人数的稳定增加说明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正逐步恢复活力。在市场经营单位法人主体和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稳定增加的基础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运营效益良好,具体体现在购销差额、库存占比和利润率等方面。购销差额反映的是购货和销售情况,是企业毛利的基础,购销差额越大,经济效益越好,企业的生存空间就越大,交易市场的活力就越强,交易市场就越繁荣。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9年我国限额以上批零业购销差额下降到了21963.3亿元;但在国家各项措施的推进下,2010年批零业的购销差额提升至28594.8亿元,2011年和2012年均稳定在3.2万亿元以上,到2013年批零业购销差额大幅升至45338.7亿元。近年来,在购销差额平稳增长的基础上,我国批零业的利润率自2009年以来呈持续下滑态势,但2013年开始回升。具体来看,批发业的利润率自2009年开始下滑,由2008年的7.82%降至2012年的5.97%,但2013年回升到了6.27%;零售业的利润率近几年一直在低位徘徊,2013年回升至11.44%。同时,随着批零业购进和销售额的增加,批零业库存也不断增加,但库存所占比重却逐年下降:库存由2009年的1602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2422亿元,占比由7.97%降低到2013年的6.53%。
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念不清,开办无标准目前,国内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没有明确、权威、统一的界定,对这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的属性认识也不明确。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它是一个场所、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平台、一个载体,还是具有社会公众性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交易市场开办方到底是以经济性为主,还是以社会性为主?是应该强调盈利性,还是应该突出公益性?在交易市场载体的社会性与经济性以及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如何平衡?特别是农贸市场,它与民生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百姓日常生活和食品消费安全,其性质到底应如何确定?由于没有清晰、权威的商品交易市场概念,造成对商品交易市场各构成主体,特别是开办主体的属性认识模糊,导致对政府与市场开办方、开办方与经营者之间职责权限认识模糊的现状。商品交易市场是多主体聚集的公众交易场所,具有平台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理论上,商品交易市场开办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标准,也就是说,商品交易市场开办需要有准入门槛和退出的标准与机制。目前,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已由原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体等多主体共同投资和运营,形成主体多元化的投资运营结构。由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致使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建设标准缺失,处于开办和经营管理无门槛和没有退出机制的状态。这为随意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打开了闸门,造成谁想办商品交易市场就办的局面,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性增强,社会性、公益性弱化以及开发过度的局面。
2.规划无效,职责边界模糊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很多地方的商品交易市场都不是依据实际需求和规划来建设,而是取决于领导意志或政绩工程需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的有效性下降或实际缺失,各地把这种现象形象地称为“换一届市长就换一批市场,市长走市场变”。各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交易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相互间采用土地使用优惠、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或优惠等政策措施展开激烈的竞争,致使地方保护政策盛行,相邻区域间商品交易市场恶性竞争,阻碍商品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扩大市场辐射范围,削弱了交易市场规模效应和市场效率,导致交易市场重复建设严重,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进而使交易市场间恶性竞争不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处于混乱状态,甚至出现一些“空壳市场”和“僵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特殊的多主体经济组织形式,主要主体包括政府监管主体、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场内经营主体以及消费主体。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或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各主体间职责边界模糊。在市场监管方面,涉及到卫生、消防、质检、工商、税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具有多部门的综合管理性。各职能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但各部门间由于履职意识、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的差异,再加上部门间衔接协调不顺,往往出现“遇到好处争功、遇到责任推卸”的“多头管理就是无管理”的推诿扯皮局面。至于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在《行政许可法(2004)》颁布后,《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的法律地位也随之丧失。由于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失去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法定权利的主体资格,开办主体的责任处于模糊状态。总之,鉴于对商品交易市场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和对其属性的认识不清,致使政府、交易市场开办方及场内经营主体的职责边界不清,交易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交易市场内各主体即使不尽责也没有相应处罚或者处罚难度较大,进而造成交易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交易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与政府监管部门相互指责和抱怨。
3.管理混乱,履责意愿弱伴随交易市场开办方式的多样化和交易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我国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已经形成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多元化格局,同时出现了交易市场内摊位产权自有、租赁、转租的结构复杂化局面,但大部分交易市场仍采用传统的摊位出租、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模式,缺乏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理念,更没有引导场内经营户提升的意识和能力。复杂混乱的产权结构和低水平的管理方式带来交易市场统一“划行归市”管理的两难困境:管,个人产权所有者不听,也不服从管理;不管,市场环境差,秩序混乱,政府不满,消费者有意见,交易市场难提升。由于交易市场服务意识不强、现代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研发投入,多数交易市场的设施升级缓慢,场内品牌产业难以聚集,无法形成品牌积聚效应,存在着交易市场设施陈旧老化、交易环境差、消防隐患严重、交通堵塞等诸多的现实问题。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准入门槛低的条件下,开办方守法意识淡薄,经营管理随意性较强,履责意愿弱,蕴含的风险较大。开办方普遍存在即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只要不出事,不被查处,就认为没有问题的想法。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行业组织自律机制,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日常问题很难查处,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低,隐匿的经营风险较高。如在交易市场登记取消后,交易市场开办方改变市场结构和摊位状况时,不向工商、消防、规划等部门备案;对入场经营户资质审核不严,对商户的信息不核查,造成场内商户无照经营、信息真假混杂的局面。另外,在盈利压力的驱使下,交易市场管理主体对场内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对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缺乏监管,有时只收摊位费和管理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场内经营户出了问题,责任全部由经营户承担,开办方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整体上,交易市场开办方和经营户的守法意识与履责意愿都不强。
4.诚信水平低,融资困难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诚信和法制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基础与驱动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商的灵魂,守法是经商的底线,自律是行业的基本准则。尽管我国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30多年,但毕竟时间短,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内经营商户的诚信水平较低,守法意识不强,自律能力缺失,绝大多数商户在传统盈利思维模式下从事经营,短视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政府监管不严,行业组织涣散甚至缺失,整个行业内部缺乏自律,形成了重利益、轻责任、轻信用、商业欺诈较多、消费纠纷不断的局面。另外,违法成本低,处罚较轻,违法经营屡禁不止。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征信体系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行业组织不成熟,经营户诚信意识不强,缺乏守法意识和诚信自律的经营环境。目前,在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商户主要是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他们以市场为依托、以摊位为基础进行商品批发或零售业务。由于没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商户信誉不高,且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没有机构愿意为商户融资提供担保,造成商户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当前,商户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他们对商户融资审查比较严格,同时贷款利率较高,造成“融资贵”的问题。多年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商户拓展经营的重大难题。个别发展较好、服务意识较强的交易市场,为了解决商户的融资问题开始主动拓展服务,如义乌小商品城推出了摊位抵押和交易市场担保的融资方式,但提供这类服务的交易市场非常少。虽然有的交易市场内商户开发了合作贷款方式,但是融资风险依然较大,波及效应更强,潜在威胁很大。譬如,在绍兴柯桥轻纺城市场和常熟服装批发市场,近几年因为经营困难和融不到资金,商户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多家合作贷款的情况下,一家还不上贷款就要牵连多家商户,很可能会造成多家商户同时关门,甚至破产。
5.品牌意识差,引领能力弱我国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都处于中低端经营阶段,缺乏品牌经营意识,造成场内品牌商品少、市场知名度低、提升困难的窘境。近几年,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打造和培育市场及场内商品品牌。如广州红棉国际时装城在加强硬件设施升级改造的同时,大力促进思想观念的改变,通过创新升级与品牌建设,在树立自身品牌的同时,努力打造“时尚品牌孵化基地”。随着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加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和对产品的消费需求都在发生变化,我国整体上处于质量意识、品牌意识、个性化需求明显提高的消费结构调整和升级阶段。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正在成长为消费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成为引领我国消费变动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老年的消费观念和习惯也在调整。在此背景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由于研发投入较少,与学术界合作不紧密,对消费趋势的把握能力有限,缺乏引导场内商户经营的能力,只是在被动跟随市场的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缺乏先见性和引领性。另外,信息技术的成熟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已经将我们带入到了信息时代,但我国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技术应用的水平较低,与信息时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差距较大。在受到新兴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的冲击后,大多数经营者的感受是不公平,但求变意愿并不是特别强烈,而是通过期望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的监管来缓解新型商业模式带来的影响。如全国各地服装市场、小商品市场内的经营户普遍反映受电商冲击较大,传统批零业被电商和网络市场分流,场内经营形势每况愈下,但绝大部分商户基于各种原因都处在束手无策的状态,即使市场开办方予以免费培训支持,商户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整体上看,商品交易市场及场内经营户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明显落后,无法担起引领消费趋势的任务。
三、规范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明确概念,规范标准概念不清、主体分类不明是造成对商品交易市场认识模糊、监管困难、效能不高的首要原因。针对概念混乱问题,本文认为,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指由开办主体依法提供场所或空间平台载体和管理服务,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在场所或空间平台聚集并在遵守开办方的管理规则、享受其提供的服务、遵循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合法、自主交易的复合型经济组织。该概念不但体现了商品交易市场构成的多主体性、聚集性和交易性,还反映了市场的经济性、组织性的本质内涵及其经济组织复合性的特征,为市场监管提供了强力的理论支撑。这样,在主体构成上,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开办主体、场内经营主体和购买主体三大类基本主体。开办主体依法提供场所、空间平台载体和管理服务及维护市场秩序;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入场守规经营;购买主体依法守规、自由进入市场采购商品。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构成及其组织的复合性,需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如市场平台或空间载体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众性等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因而市场开办方不能等同于一般法人企业,应该满足相应的资质门槛要求。场内经营主体属于个体或一般法人,不需要设置准入门槛,只需按规定注册登记即可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2.提高规划效能,减少行政干预一直以来,行政权力干预是市场建设规划无效、开办门槛降低、随意性强、重复建设严重、恶性竞争不断、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遇阻、执法困难、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困难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公众性、平台性、聚集性和社会性的准公益性产品,市场建设需要政府先行规划,市场开办需要有准入门槛和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是政府基于市场失灵而对市场进行干涉的独立行政机构,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和独立性。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特殊性和市场监管的多部门性、相对独立性,在“简政放权”“独立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大趋势以及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下,为了扭转交易市场建设、开办无序的局面,保证交易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在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方面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提高规划的效能,设置交易市场开办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约束地方政府权力”,尽量防止行政权力干涉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监管,避免交易市场建设的无序和监管无效,扭转“多头管理就是无管理”、推诿扯皮以及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具体来讲,就是要在交易市场建设的准入和开办环节强化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禁止行政权力干预;在执法环节要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对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交易市场主体退出环节,要制定退出规则,并严格按规则强制退出。
3.完善法规,分类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市场法》或者《商事法》来界定交易市场各类主体的职责边界,致使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交易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间以及不同交易市场主体之间权责不明,进而导致政府监管部门间职能交叉错位、缺位与越位并存。开办方只收费不管理,与场内经营主体间关系不顺,管理服务不到位,连带责任缺失。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和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的要求,为了厘清各交易市场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相关部门应加快交易市场立法的推进工作。短期看,在1到3年内应力争以国务院意见的形式《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中期看,在3到5年内尽可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长期来看,需要在5到10年内制定一部能够统领交易市场发展的《商品交易市场法》或《商事法》。这样,在国家层面以意见、办法、法律逐步递升的形式厘清并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及其职责边界。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多主体组成的复合型经济组织,由于不同主体在交易市场中地位和功能的差异,为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规范,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开办主体提供的场所、空间平台、管理和服务都具有准公益性,其经营管理水平不但对市场环境、交易秩序直接产生影响,还会对居民消费和社会生活产生间接的影响,外部效应较大,因而开办主体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法人企业,应是政府规范的重点。众多不同属性的经营主体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职责是遵守管理规定、自主交易,其行为决定着市场秩序,反映着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的能力。场内经营主体应该是政府规范的一般对象,监管部门应贯彻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工商登记的便利化。采购和消费主体在交易市场构成中处于松散、随机地位,依据自己的采购和消费意愿自主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或消费。对采购和消费主体只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实行依法监管。市场秩序好、交易有保障,消费者的进入意愿就强,交易市场就繁荣;否则,各类主体的进入意愿差,交易市场就萧条。
4.培育中介组织,促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建立和培育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责任,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企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的执政思路下,在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地带需要中介组织发挥作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实现政府和市场无缝隙衔接、促进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一环。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行业发展与政府监管的中介和桥梁,也是推动成员企业依法经营和自律的重要中间组织。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很重要,但目前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来统领行业的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市场协会,但由于不作为或者政府干涉过多,基本成为摆设,处于无效运行的状态。在市场内部,很多市场没有商会组织,有商会组织的市场也因缺乏相应的支持,无力维权,也无法承担市场内行业自律的职能。整个行业处于中介组织涣散、行业自律不力的状态。鉴于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培育市场协会和商会组织,在行业层面上推进行业自律。
5.统一平台,增强信用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重点在于制定规则,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再直接干预可以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及时、公开、准确、透明地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业务往来,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实现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促进市场自律。基于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实体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的趋势,国内各地各自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监管平台,但互不兼容,致使监管部门间信息很难对接,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监管部门要加快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并以市场监管平台为抓手,有效整合利用系统内资源,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以及违法、违规经营信息电子化和各业务监管执法信息纵向与横向、实体与虚拟的整合,推进对市场的科学化、精细化、实体和网络市场一体化监管。这样,政府监管部门在统一平台的基础上,重点监管网络市场平台主体和实体市场开办主体,并通过网络平台主体和实体开办主体对一般网络或实体经营主体实施监管。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因而,信用调节机制和市场自律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主要方式。在统一平台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强化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利用市场信用调节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了发挥信用的激励约束功能,需要政府推动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提升对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分析能力,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用管理系统,以企业征信报告的形式有效解决银行与经营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诚信守法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并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法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
作者:王雪峰 荆林波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