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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物权市场发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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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物权市场发展论文

一、约束我国环境物权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对环境物权确权的约束在我国,环境物权的确权工程已经开始,林权改革的基本成功给环境物权的确权工程提供了经验与教训。如今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也提到“赋予农民更多财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是要分给农民什么新财产,而是要让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保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利等,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经营模式;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结合相关政府文件,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认为是“第二次土地革命”。在地方巨大核心利益———土地财政的干扰下,土地确权工程进展并不如人意。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界定边缘分析,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边界模糊不清。在农村内部,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农民之间,行为边界不甚明了;在外部,政府与国家(全民利益的抽象代表)、农村集体与城里人的行为边界也含糊不清。在这个基础上,土地物权的确权很难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模糊的权利空间”引诱出相关利益,人们各出奇招,争夺包含其中的巨大利益。2012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目前有关工作受到影响停滞下来的,要迅速恢复工作,把工作进度赶上来;对于工作受到有关方面干扰和阻挠,确实无法完成年底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分清责任,按照‘谁阻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各地要将本通知精神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2]

(二)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行动框架缺陷分析在任何存在环境污染的地方,无不侵害着环境物权。在我国,对环境污染的主体采用点源追溯,采用侵害评估补偿模式,该模式具有四大特征:一是难以评估面源污染。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一般是,如果对环境排放不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就会被认定为合法;超出的情况则属于对承受环境的污染。在这种框架下,容易出现面源性污染很难认定的问题。二是没有明确认定环境优化的价值。在侵害评估模式中,对于环境物权优化的认定是鼓励性的,缺乏对环境物权优劣价值评估,所有的环境物权被分为两大类:适合的与被污染的。在适合这个层面上,并没有实行市场规则,优质优价不见了。正是这种价值评价的缺失,使得对环境物权优化只能成为鼓励行为,而不是市场交换行为。作为环境物权主体的农民,只能投入繁重劳动,获取土地种植收入,根本没有考虑对自己的环境物权进行优化。在政府的强力主导下,环境物权的优化成为政府与农民进行另类博弈的重要项目。三是促使政府单纯追求GDP。由于对区域发展负责,政府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GDP,在追求GDP的同时,由于产业结构、技术水准等缘故,必然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被戏称为“黑色GDP”。在目前的状况下,地方政府一般选择“先发展、后治理”的污染管理模式,优先获取区域经济发展。四是模糊了环境物权的社会价值观。现实中,大家都推崇青山绿水,却不愿意为自己享有的优质环境付费。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下游区域对于上游区域环境有要求,但对上游区域为环境优化的努力则视而不见。

(三)对环境污染管理模式缺陷分析我国对环境污染治理主要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被动管理模式,属于事后处理模式,忽视生态补偿,不能将环境污染预防优先,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扮演的角色问题。从目前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分析,政府成为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角,既立规则,又作检测;既负责环境维护,又作处罚裁量,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潜规则不少,有些官员被拉下水。二是企业扮演的角色问题。企业是否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主体,是衡量其市场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比较低端的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他们最迫切的问题。如何处理好企业与社会价值获得问题成为企业市场定位的关键之一,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不利于弘扬企业正面价值。三是农民扮演的角色问题。在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农民的序位比较靠后,话语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加上当前环境物权未能十分清晰,他们不能完全扮演环境物权主人应有的角色。区域政府往往成为环境物权的虚拟人,农民的环境物权权利与义务,承担起环境物权人的责任。

二、促进我国环境物权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政策组合运作模式参考国外环境整治实践,政策组合运作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它认为环境污染的主体多样化,各类主体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表现不完全相同,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实际情况,设计各类政策,形成全部政策组合。二是政府承担责任模式。它认定政府应对环境负全责,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按照政府行政方式来合理设计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制度。三是市场分责模式。它认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方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按市场交易原则进行有序活动。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天津市与河北省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为此,天津市在2009年~2012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河北省境内滦河上游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以改善滦河上游及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水质。[3]市场分责模式的核心是政府作用的定位、环境物权确权与区域化市场交易准则与规范的设计等。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一种模式向第二种模式转变的过渡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应转到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公共服务上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相关环境产权将变得更加清晰,政策组合中市场色彩的引导政策将取代行政色彩相对更强的干预政策,为第三种政策组合运作模式创造良好的条件。市场经济中各责任方利益将随着政策组合的调节而日益明晰,属于个体的环境权益将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体可以把环境物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归集起来,形成区域性环境物权,使涉及环境市场的交易变得简单明了。拥有环境产权的权益所有者将可以获得较高财产性收入,从农民的角度来看,这不仅将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收入方式,彰显农民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可以激活他们环境保护和投身农村生态建设的巨大热情。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与激励下,实现“要我保护”到“我要保护”的转变。

(二)实施有效的环保专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组合建立相应的环保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物权市场发展的有效保证,国家已经将财政政策专项与货币政策涵盖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组合中,形成了除行政政策外的最重要政策组合。面对生态污染严重的事实,我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套出台更加积极有效的环保专项财税政策与货币政策。1.确立积极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绿色税收政策是国家为调节污染行为和环境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包括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及优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4]建立绿色税收政策是一项最有效且艰巨的工作,我国目前在以下几个税种中考虑了环境保护的因素,包括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但这只能适应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环保政策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修订、整合与补充等形式建立起以生态税制为核心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十分必要。2.建立有效的绿色货币政策体系绿色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环境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与措施,主要包括绿色信贷政策及利率政策。[5]绿色信贷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资金与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从源头上控制资金流向,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6]我国已有相关企业绿色货币政策组合的出台,如湖南省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市银监分局联合下发的《株洲市绿色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如果存在7种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新增贷款申请一律不批。[7]如今绿色信贷主要是定性评估,企业金融风险难以估算,各银行机构制定的绿色信贷政策并未因地制宜。环境物权市场的发展必须完善绿色货币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绿色货币体系推动绿色经济发展。3.科学协调并运用绿色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各自的特点决定了两者在调节绿色经济过程中,彼此互补、缺一不可。因此,在科学设计绿色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组合时,除必须考虑每一项具体政策设计、每一类政策体系结构等因素外,财政当局与货币当局还应该注重从政策协调角度加强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提高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组合效应。同时,在政策组合出台后,应该迅速、准确、不折不扣地执行,以真正达到政策设计预期效果。[8]

(三)政府在各个发展阶段的角色定位政府归位,让市场更多地发挥作用,这是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必须做的事情,也是执政文明的重大举措,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其整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设计:1.政府主导环境物权明晰阶段借鉴土地承包、林权到户的成功经验,政府将自己模糊认领的环境物权归还真正主人。在这个过渡阶段,仍然是政府管理为主,政府对于环境治理负有责任:对约束企业污染、治理生活污染、保护森林、保护水源地、保护湿地等作出科学安排。2.量化的绿色价格体系建设阶段绿色价格体系设计必不可少,政府要大力推出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将定性为主的体系转变为定量为主的体系。本阶段是环境物权市场准备与培育阶段,可以在第一个阶段的后半阶段起步,在第一个阶段结束后,第二个阶段才能真正实现预期设想。在本阶段结束时,政府不再认领环境物权,通过强化监测,验证绿色会计信息,引导环境物权市场的定价机制的形成。3.丰富环境物权市场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培育市场,创造环境物权产品,促进环境物权交易市场的成熟。试点地区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重点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工夫,先封闭运行,做到风险可控、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在该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用大约3年的时间逐项放弃其他角色,专注市场监管,确保环境物权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袁翠松谢力军王瑞单位:江西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