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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为买卖双方及其人提供粮食批量交易的场地、设施及交易服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粮食批发市场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农产品商品主要集散地、交通转运中心和消费者密集的大城市建立全国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中央粮食批发市场。二是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又称“地方粮食批发市场”,它一般设在产地。三是自由粮食批发市场,它交易的规模较小,甚至也进行少量的零售交易。
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政府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载体
目前,粮食批发市场成为我国储备粮轮换的市场渠道。我国储备粮在三年内必须轮换,有时还会有大量的陈化粮的销售,以前这些运营主要采取行政分配的形式,改革以后采取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国家和地方储备粮在批发市场竞价销售,是政府调控市场与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储备粮的正常管理与运作;是政府积极培育和利用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的有机结合;可以减少用粮企业资金占压,缓解企业库存和流动资金紧张的现状。
(二)促进粮食价格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放开了粮食的零售市场价格,改变了以往那种粮食价格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来确定的做法,转变为粮食的少量收购价格由政府确定,其价格更多地通过批发市场来形成。随着批发业务的发展及其信息功能的增强,按照规范化建立的粮食批发市场,除了采用由批发市场工作人员组织下的协商成交方式协商价格之外,拍卖成了交易成交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粮食批发市场具有较大范围内集散粮食商品的功能,来自全国各地的粮食商品同场竞争,同一种粮食商品就可以通过比较,按质论价,有利于反映粮食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的价格迅速形成。粮食批发市场所产生的价格比较真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粮食商品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合理配置粮食资源
我国地域广博,各地的粮食资源千差万别,互为优势。区域间的粮食批量交易主要通过批发市场进行,批发市场成为实现粮食产区与销区联结、南粮北调、北出南进、北粮南运、北粮南储的重要渠道。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功能对于合理配置粮食资源极为重要。粮食批发市场联接着产需两头,粮食信息来源比较多,加之粮食批发市场拥有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手段,是一个良好的收集、整理、信息的场所,实际成了粮食信息中心。
我国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粮食市场体系不完善且市场规范不完备
我国粮食市场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主产区市场和主销区市场利益没有理顺、粮食批发市场启动和市场运行的手段街接到位性差,粮食市场本身抗风险性能力较弱以及现有大型批发市场模式滞后于粮食市场外部环境变化等方面。
由于我国粮食主产区市场和主销区市场利益没有理顺,市场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基本上以主产区所在地省政府、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构成,主办单位一般是主产区地方政府,承办单位一般是主产区粮食主管部门、粮食企业,这种构造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处理好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往往出现倾斜于主产区利益的市场政策,造成产销利益的不公正。粮食歉收年,主销区到主产区让渡利益大,主产区办的批发市场呈现繁荣景象;粮食丰收年,“卖粮难”现象严重,销粮省择购权大,主销区让渡主产区利益小,主产区办的批发市场呈现萧条现象。
(二)粮食批发市场布局不合理且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
由于我国粮食市场法规建设滞后,缺乏国家统一规划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导致我国粮食批发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和趋同投资建设等现象,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不利于粮食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我国许多粮食批发市场不是按照经济区域而是按照行政区域布局的,层层人为造市场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客观的经济规律,结果到处是市场,到处都有成交价格,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辐射范围有限。
我国对于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粮食批发市场与国际粮食市场逐渐接轨,迫切需要制定规范粮食交易市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粮食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批发市场资格审查制度和政府授权制度、交易商入市登记制度、交易商资格审查制度、商品质检制度、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出境准运制度等;国家专储粮通过批发市场吞吐轮换办法;粮食批发市场的各种职能;粮食进出口管制;粮食零售等。
(三)交易行为不规范且场内交易不活跃
现阶段我国粮食现货市场基本处于集贸市场水平,新建立的地市县粮食批发市场,由于基础设施不健全,辐射和影响力较小,有些地方的市场投资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甚至以经营者或变相经营者的身份参于交易,市场运行缺乏公开、公正的准则规范,不仅造成场内交易不活跃,区际交易频繁、效率低,而且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一些粮食经营者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约行为突出,在计量和质量方面,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加工、储存、包装、质捡方面达不到有关的标准;盗用其他经营者的商标、品牌、商号等侵权行为严重。
由于我国多数地、县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量较小,且交易不活跃,“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同时存在。多数地、县没有规范化的粮食批发交易场所,粮食交易主要在乡、镇自发形成的混合型集贸市场进行,规模小、分布散、秩序乱,缺乏专业性。
(四)部分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功能过于单一
我国一些粮食批发市场,尤其是那些自发形成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经营规模较小且分散,缺乏规模效益,物流成本高,与市场经济的大市场、大流通的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市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私人单一投资。而单一投资带来的问题是资金不足,短期行为,严重制约交易和市场的发展;功能单一,主要作为粮食集散场所,而不是批量、原粮成品粮兼营,批发市场的其他功能更无法发挥;由于市场是自发的、私人投资的,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互动,各自为政,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削弱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交易层次、交易方式不能适应粮食大流通的需要。
许多粮食批发市场主要是作为粮食批发交易的场所,而其他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应有的功能还包括集散功能、结算功能、价格功能、配送功能、信息功能、质量检验功能、展示功能以及生活服务等多种功能。
加快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策略
(一)重视粮食批发市场的战略地位
加强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必须重视并确定粮食批发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粮食批发市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控制和现代粮食企业制度三者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粮食批发市场是联系后二者的中心环节。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一定要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同时,主要粮食品种的省间大批量交易要通过政府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并吸引公私粮食企业进场交易。在粮食主产区的县以上城镇尽快建立和完善各县、各地区的粮食批发市场,不断提高批发能力,满足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的要求,做到资源充足,保障供应。要加快粮食企业的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强化市场管理并规范交易行为
加快市场立法,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提供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改善交易条件,克服目前粮食交易无章可循、零乱无序和有法不依的现象。依靠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市场管理,管好管住收购市场,严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市场交易,有效遏制私商粮贩的非法收购行为。同时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在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赋予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合法运销权,以增强交易吸引力。
对于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国家除了要制定优惠政策,繁荣市场,还必须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管理者不参加经营,经营者不参与管理,管理与服务两分离,以保证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经营者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还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整合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现有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规范。对盲目建设、有场无市、经营困难的粮食批发市场,要采取兼并、关闭、转向等方式进行整合。要结合当地市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问题,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调整粮食批发市场布局,但要充分利用粮食批发市场的辐射范围,以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三)加强不同层次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既要重视全国性的大型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又要加快区域和地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改善粮食市场建设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消除地区封锁,为创建全国性的中央粮食批发市场发展创造条件。在统一规划下,主要通过竞争和自然选择,在全国形成运作规范,功能齐全,交易集中,现货、期货、中远期合同交易都运作的覆盖全国的大型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交易所,真正发挥粮食批发市场组织交易,集中竞价,发现价格,规范流通秩序,降低流通成本等功能,促进全国统一的大粮食流通实现,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和吞吐储备粮食提供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