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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措施缺位
根据银监会《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传统形式金融机构,只是以金融服务为经营方式的一般普通企业。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难以明确。在《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不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力授予省级金融办负责,而运行监管则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这个“二元监管格局”存在诸多缺陷。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位与门槛高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促使民间资本更加活跃,但是,对于民间资本有效的统一管理,形成具有规模性、规范性、高效性的金融服务体制仍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运营,银监会在2009年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该办法给小额贷款公司正规化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如果要将小额贷款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需要解决一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股东难以接受控股权让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体制与私营股份企业相似,公司经营话语权由公司主要出资人把持,其对公司经营方向、经营制度具有绝对权威性。而根据我国银行设立管理制度,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并且银行机构持股额度在20%以上,而作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关联方持股方股份额度不超过10%,让经营多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愿让权。二是,操作程序将不再便捷。当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其不再以私有企业形式存在,必将被银监会进行严格监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失去了其经营的灵活性,再有由于银监会的参与,对资金流向、贷款审批都需要程序化操作,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快速、便捷的灵活性,这也就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色,失去其存在的实际意义。三是,业务扩大效益难保增加。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其原有的业务范围将有所扩展,在经营功能上增加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中介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收入方式更加多元化,但是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专为村镇银行,其贷款利率势必下降,在短期内投资回报率下降,是股东们所不希望面对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与监管补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民创业的热潮已经向金融业提出了新的需求,同时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创业者、个体工商业者、小微企业、中型企业等在资金方面都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需求相对银行来说,普遍存在贷款的门槛、流程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简捷、灵活”的办结特点就正好成为了被服务的对象。市场经济催生是小额公司的发展,在开放性市场金融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不仅需要广阔的市场发展平台,更需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定位和完善的监管体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体制改革中,并不应急于向着银行体制的方向进行改革,其差异化的存在正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必然产物,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市场分布不平衡,市场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健全,所以,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需要定位自身的发展空间和管理措施。当然,小额贷款公司有其的特殊市场定位。同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以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是明确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从它的只贷不存的经营性质来看,应该列入新型的农村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而不是一般企业。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才能将其纳入特殊的监管对象。二是作为一个新型的农村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税收部门的就应该以银行业的标准对其征税,同时进行必要的减免扶持。政府将以新创办的银行进行鼓励扶持或实施奖励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迅速充实起来。三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应该尽快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搭建征信平台,消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盲区。由此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防范市场经营风险,确保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和借贷人的切身利益。
作者:邓居金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