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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镇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规定村镇银行基本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都自主进行市场化商业经营,都奉行趋利避险的行为准则。但是,村镇银行并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色。1.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远低于商业银行。《暂行规定》第八条第3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明显低于商业银行,也即其准入门槛更低。2.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以下九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而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五类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但是村镇银行不能从事经营。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3.国家对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和经营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则没有。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而商业银行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根据自己市场定位和经营状况自主选择其服务对象。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并且《暂行规定》明确了“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即第五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此外,不允许村镇银行发放异地贷款,而商业银行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综上,村镇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比商业银行宽松,但在具体经营管理方面,又受到《暂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因此,不能片面地将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划等号。
(二)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就被要求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些都是国家在设立村镇银行时对其提出的政策要求。此外,银监会2008年《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也就意味着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也跟农村信用社一样,比我国其他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低2.5~3.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政策优惠措施。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都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其政策职能主要表现在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用、助学、扶贫等政策性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越低,村镇银行也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放支农贷款,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可见,国家不仅制定规定明确村镇银行的政策任务,还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来鼓励村镇银行积极承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村镇银行按照《暂行规定》设立,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公司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特点类似于美国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相比,规模都较小,都能独立自主经营。都是立足当地,其资金主要来自当地并向当地投放,且都是商业性银行。唯一不同的是,美国社区性银行是金融市场自身摸索发展的产物,而村镇银行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之后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创设的,它在成立之初就担负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因此,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明确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村镇银行确立明确的经营目标,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也便于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区分,最终确立自己的服务特色,从而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市场定位采用C-A-P模型,该模型中C表示客户,即Client的首字母,客户是其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A表示经营区域,即Aiena的首字母,村镇银行中的“村镇”就表示其经营区域;而P则表示产品,即Product的首字母,产品决定了该银行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的比较优势,也是其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除了考虑C-A-P模型中的三个因素外,还应当明确村镇银行所处的政策背景,它决定了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外部政策支持或约束,且存在于影响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各个要素之中。
(一)农村金融供需空白决定了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从农村金融市场供需情况来看,以农村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和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还无法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满足,甚至还有部分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的空白,作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而设立的,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面向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村镇”的经营区域限制要求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现阶段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金融机构,零散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这说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可观,村镇银行大有可为。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空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主要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谓农村地区,指的是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
(三)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决定了村镇银行主要提供小额贷款《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远远低于《商业银行法》中10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1亿元(城市商业银行)、5000万元(农村商业银行)的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村镇银行资金少、规模小,这种企业特点决定了村镇银行更适合建立金融共生理论中的“小银行—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村镇银行所奉行的贷款原则为小额、分散,这也符合村镇银行的设了是为了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初衷。小额的贷款原则体现为限制对同一借款人放贷的最高限额,即对个人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集团企业客户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从制度规定方面严格限制大额贷款,防止其盲目追求大客户,进而从另一个方面促使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向下,向小企业以及农户提供小额贷款。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小额贷款仅指贷款数额,而不同于小额信贷,所谓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信用贷款,不需要其他担保,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而村镇银行提供贷款是商业经营活动,二者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陈真单位:南京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