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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但由于在市场定位和政策定位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发展过程中问题也开始显现,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相关制度的改革和落实。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定位与市场定位的偏差
政策定位,即制度设计时体现出的政策意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定位集中体现在其政策框架中。而市场定位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应该或可能承当的角色。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之日起,两种定位的偏差明显存在。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金融风险,但资金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财务成本增加。按这一原则,新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和运作的公司法人。不能吸收存款使其有别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小额贷款组织目前还不具备存款管理的技术和设施,吸收存款会加大全社会的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但就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本和受到严格限制的部分借款,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利用杠杆效应。许多地区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面临严重的业务脱节,在业务拓展中缩手缩脚,保留过多的未贷出资金,造成财务资源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成本。
第二,管理层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定位为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而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看,绝大部分既没有认识上的认同,也没有在具体经营中加以落实。大部分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目标客户的定位上与管理层的初衷存在严重偏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新的生存环境未必适应。习惯于向一些因临时性资金紧张,难以按时偿还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或长期融资到位前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发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或发放额度较大的贷款,喜欢和企业特别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打交道。资金借贷市场上,总体资金状况供不应求,正规金融机构难以使得市场饱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不必从事真正的小额信贷业务而生存。
第三,虽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高利率放贷,但其获利前景并不乐观,对民间资金的吸引力有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不能搞“高利贷”。在利率管理上似乎放得最宽,最彻底。从理论上讲,允许小额贷款组织实行较高的贷款利率,有利于小额贷款组织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获得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而司法方面的限制小额贷款组织最高利率水平,则避免了对借款人造成过重的利息负担。但在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下,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率不可能达到最高限,另一方面在管理层审慎监管下,财务成本加大,加上沉重的税收负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很可能使民间资金失去了通过这种方式放贷的积极性,重新回到地下金融的老路上去。
第四,有些地方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定位在成立村镇银行,可能会偏离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轨道。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些地方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定位在成立村镇银行上,设立以后,不是积极开展贷款业务,而是守株待兔,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形式的制度改革成效大打折扣。另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使真正经营较好,建立了自己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组建村镇银行,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银行梦难以顺利实现。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有些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大幅度提高了注册资金的门槛,同时规定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甚至进行宏观数量的控制,有些限制性条款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的思考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能够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同时也能够对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起到推动作用。随着在市场上的成功运作和业绩的积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会变成村镇银行或者大型贷款公司。
(一)政府应监管与服务并举,纠正政策定位偏差,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过程可以看出管理层突破原有框架,改革现有制度体系的决心。但金融领域的管理层涉及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协调一致,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1.实施更多政策扶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如洗钱、暴力追债等问题长期内仍然会存在。一些利益集团通过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获得廉价资金,转手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获取高额利差,不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相对审慎的监管是必须的。尽管在短期内,这些监管措施限制了小额贷款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增强。但从长期看,则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规避风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但监管不是为了限制其发展,相反,应当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首先,管理层应该重新检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参考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国际经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采取能够真正吸引民间资金进入的举措。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方便进出、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态势,才能为缓解低收入人群及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其次,在税收上实行特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资金成本无法列入正常的成本计算扣除,所以,同样税率上缴营业税,表面上合理,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政府应该减少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措施,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而不是强制小额信贷机构实现政府的扶贫目标。
2.治理信贷市场环境,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低收入人群发放贷款,风险不可忽视。我国地域广阔,自然灾害相对频繁。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在农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弥补由此而给农户带来的损失,特别是贫困农户使用小额信贷发展生产经营时遭受的损失。或设立担保基金,以担保基金为杠杆,引导和激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对小额信贷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使其掌握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发放贷款的技术,认识到发放小额贷款既可以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又可以赢利。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在向三农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同时,发放一部分城镇的贷款和小型企业的贷款,向不同的行业发放贷款,从而控制贷款风险。还应当帮助解决运营好的小额信贷公司解决后续资金供应问题,用批发资金和再贷款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和农业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生存和发展,也必须逐步适应现有框架下的市场环境,参与竞争。
1.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参与竞争。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都会吸纳一些原银行业从业人员,他们虽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快进入角色,但容易沿用国有银行或大银行的工作套路,开拓新产品的动力不足。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农村信用社始终是小额贷款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其他小额贷款提供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利用自身优势,只有在创新信贷产品上下功夫,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信贷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利率。任何一种信贷产品,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正是对这些要素的不同选择、不同组合,才构成了多种多样的信贷产品。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和便捷,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需要的资金服务,在担保及还款方式上采取灵活的策略。另外,有些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为客户贷款用途提供后续的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等等,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
2.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一是优化股东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能源源不断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的有实力的股东,同时防止“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利益。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公司治理架构。对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业务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和职务晋升挂钩。根据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设计清晰的贷款管理流程,对信贷审批权进行适当的约束,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地位的特殊性。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定位与市场定位的偏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和功能有可能被扭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探索相关管理层协调配合,突破金融制度改革的瓶颈,保证类似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小额贷款组织通过不断地摸索和创新,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中找到自己的合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