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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及成因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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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及成因研究

一、引言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农村资金的融通。它是以资金为实体,信用为手段,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农村资金运动、存款的吸收与支取、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三者的统一。我国农村金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农村金融的涉及面广,它不仅涉及农业,同时也涉及农村工商业;二是农村金融的稳定性差,这主要是由农业的弱质性造成的;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困难。农村金融的发展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它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增长,促进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对市场经济下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格局,同时,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实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但实际上,金融业发展“二元化”现象在不断加剧,农村金融信贷供给明显不足,对“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形成制约。

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分析

所谓市场结构,是指决定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数量、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进入条件及纵向一体化程度等。市场结构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等。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卖者集团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非正式金融组织。非正式金融组织是指游离于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即非正式金融。邮政储汇局2006年9月起才开始向农村发放小额贷款。另外三类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2009年末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买者集团主要包括农户、农村产业。

1、市场集中度。集中度是度量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它是指某一特定的市场或产业中,少数前几位较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集中度的变化能直接反映市场的竞争状态变化,反映一个产业内企业的分布状况以及市场垄断和竞争的程度。市场集中度越高,说明少数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市场垄断程度越高。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集中度较高,而且在2003~2005年,集中度CR3分别是62.74%、64.87%、6812%,有逐步提高的倾向。市场结构的分类主要有完全竞争型、不完全竞争型、寡占型以及完全垄断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类型整体来看是寡占型市场。当然,不同地区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结构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机构的密度就明显较大,除了农村信用社,还有各大商业银行仍在各个村镇驻扎,它们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方面都存在着竞争;而经济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在乡镇一级,正规金融市场中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其他各大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撤出了农村金融市场。

2、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壁垒。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是指阻止新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因素或障碍,即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金融机构而不利于潜在金融机构进入的各种因素之和。金融市场准入壁垒中包括注册资本限制、产品差异化、规模经济等经济壁垒以及政策法规限制等非经济壁垒。发达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经济壁垒,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政策性壁垒。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壁垒主要为政策性壁垒,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出村镇,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数量的不足;另一方面为了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又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从而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并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力不足,农民、农户、小企业仍然面临着贷款难的局

面。

3、农村金融市场产品单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业务,由于农村金融面临需求分散、信息和交易成本高、周期长、季节性强等挑战,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提供证券与保险等服务。

三、形成高度集中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原因

在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到现代社会,带来现在生活方式、制度、道德标准的改变,从而使得乡土社会的信用无法适用于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于是就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进而导致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缺失和不完全。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也很难对信贷风险和借款者信用进行评估,贷款的回收遭遇困境,因此资金的放贷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我国农业经济的特点是分散性的小农生产。农村金融市场是个分散的、小额的、个性化的市场,而不是集中的、大额的、共性化的市场。商业银行集中化的机构和管理适应不了农村大量的小额贷款,所得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结果往往是无利可图,所以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已经逐步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作为贷款人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

四、如何解决这种困境

1、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政府对农村金融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正在逐步放松。银监会自2006年以来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较好,风险可控,在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得到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也得到了积极改善。根据银监会的信息,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并且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达4,074万元。很多省份都抓住了这个契机,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活动,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放开和规范民间金融。我国农村金融出现了“系统性负投资”的现象,即当大量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储蓄,城市以及国有企业部门而不是回馈农村经济的现象。农村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都在增长,而吸收存款的幅度明显比发放贷款的幅度大,信贷供给方面的不足是导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和农村投资不足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信贷供给的不足,农民似乎更倾向于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据统计,1984~1990年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平均每年以大约19%的速度增长,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体。但是,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民间借贷得不到正式金融机构的支持。由于民间信贷存在着随意性,更具有竞争优势,但是它的供不应求导致了利率的上涨,从而可能会使农村金融体系发生紊乱。政府开放信贷市场,但要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完善支持小额贷款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更有利于对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建立信用体系,鼓励创新。依托法律,可以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参与创建新型农村金融信用系统。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率。勇于创新,寻找新的贷款担保方式,发展农业期货等衍生产品与农业保险等服务。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此外,还要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推进金融服务的信息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