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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通过竞争效应提高了市场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价格、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步伐、增加了可获得的金融服务的数量和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同时通过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理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国内银行的示范作用发挥技术溢出效应,以及更紧密地与中国经济的融合,促进了经济增长,减缓了经济周期波动,带来了审慎有效的内控制度,从而促进了中国金融稳定。同时,外国银行的进入带来了较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贷结构不平衡,以及制定适宜宏观经济政策的难度加大。目前学术界对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效应评价过于极端,因此需要对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加以澄清,从而通过制定适宜的外国银行规制政策,更好地发挥外国银行对中国经济的积极效应,降低其消极影响,最终提高我国国民福利。
(一)外国银行进入不是造成金融体系不稳定和发生货币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ChuaHakBin对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部门FDI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在本质上,亚洲金融危机与该地区的银行自由化没有关联,仅与不适当的资本账户自由化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有很大关系。在东亚金融危机前,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外国银行占国内金融资产和存款的比重很低(1990-1996年外国银行在泰国和印尼占有的银行资产平均份额分别为62%和105%),但是这两个国家都是遭受危机最严重的国家,相反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是东亚国家中外国银行比重最高的国家(1990-1997年外国银行在新加坡占有的银行资产份额平均为467%),但遭受金融危机的程度最轻。恰恰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配合资本项目谨慎管理,普遍采取了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这些国家的银行业的生产效率迅速提高,竞争力也得以提升。因此,只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战略步骤,适时地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施以有效合理的审慎监管,配合积极的对外国银行外债管理、资本流动、国外投资等方面的资本项目管理,是不会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二)外国银行进入不会造成内资银行市场份额严重下滑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经验看,外国银行的进入对东道国银行批发业务市场结构影响较大,而对银行零售业务的市场结构影响很小,对后者而言,东道国银行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是因为零售业务的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本地化程度要求较高。以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欧盟市场为例,欧盟内部银行服务一体化体现为批发业务一体化程度高,零售业务一体化程度低,零售业务的绝大部分仍由本地银行提供。相对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具有熟悉本土企业的信用背景和经营能力等信息的相对优势。虽然外资银行在资本、管理、人才、技术和业务创新上占有优势,但是,中资银行在网点设置、人民币业务具有绝对优势,而且在银企关系、社会认同方面也占有较大优势,这是中资银行开拓国内市场的重要保障。
(三)外国银行不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
金融开放是中国金融改革的趋势,它有助于促进中国的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作为中国金融开放的内容之一,不但不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相反还是促进中国银行体系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目前有两种认识认为外国银行进入会严重影响到中国金融安全:第一,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外国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造成金融控制权的丧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外资收购国内银行部分股权与资产流失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没有直接关系,资产向国内企业和个人出售也可能造成资产流失,关键是有没有一套衡量和反应企业资产真实价值的定价机制以及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平进入的资本市场。如果资本市场中有比较完善的对企业(银行)资产进行估价的市场化机制和制度保障,出售国有资产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定价,并不会造成资产价值流失,所不同的是资产对外资出售还是对内资企业出售的问题而已。因此,很多人以资产流失为由认为中方利益受到侵害而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实际是站不住脚的。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外国银行进入可能造成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原有市场垄断者的优势地位削弱和对市场的控制权的丧失,与政府监管的控制权没有关联。在开放银行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伴随垄断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丧失,带来的直接结果是银行业利润的不断降低和银行服务提供者成本的迅速降低,从而会使社会总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在以离岸金融市场为主的国家,外国金融机构资产占比都很高,但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监管体系也最完善。所以认为外国银行进入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是一种过分悲观的观点。
二、限制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分析
(一)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的歧视性政策将会将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和福利损失
在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从而造成国内银行垄断的市场结构情形下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要大于没有限制情形下的社会福利损失。垄断造成的福利成本体现为因垄断企业提高价格和降低产量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损失超过垄断者的收益部分,除此之外还包括垄断者投入资源维持垄断、竞争对手投入资源寻求垄断以及消费者投入资源避免租金损失等造成的社会成本。按照寻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东道国政府试图通过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维持国内银行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但付出的代价是可能出现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国内银行垄断。在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情形下,社会福利成本除了包括消费者剩余转移给垄断者的部分(即哈伯格三角形)和国内银行为寻求垄断权(或租金)或消费者为避免垄断而投入稀缺资源或商品、劳务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外,还包括国内已有的垄断银行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而投入稀缺资源以获得政府许可从而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新建进入或者收购进入)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即投入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大于租金获得者的收益。限制外国银行进入造成的效率损失主要包括消费者剩余的急剧减少、国内银行的X-非效率、丧失的规模经济、错误的资源配置和资源浪费等等。更为严重的是,中国政府为银行业的垄断者创租的同时也带来了寻租的棘轮效应,即使在允许国内投资者自由进入降低垄断企业的垄断收益的情况下取消特权也将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垄断者为了避免特权丧失造成的损失会继续寻租以维持特权。
(二)对外国银行进入的股权限制会阻碍和削弱其技术外溢作用
根据FDI技术转移理论,在外国企业选择股权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时,随着股权控制比例的提高,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程度会越高。相反,随着外国企业控股比例的降低,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程度会越低。对进入东道国的跨国银行而言,采取建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等股权方式是其主要的进入方式,其向东道国转移的技术主要是先进的理念和盈利模式、创新性金融产品、技术网络、国际市场营销网络等等。如果外国银行采取控股方式或者独资方式进入,就会最大程度地转移其掌握的而东道国比较稀缺的经营理念、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支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银行收购本国银行都有股权比重的限制,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取消了股权控制的管制,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都可以在股权市场上争夺银行控制权。从中国引进外国银行的实践看,对外国银行进入方式的股权控制都有上限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的技术外溢作用。
(三)限制外国银行进入将导致国内银行在没有竞争压力的经营环境下低效率运行
从外部环境看,近年来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数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逐年增长,但是占中国金融总量的比重仍然有限。从内部环境看,在1996-2004年期间,中国商业银行业各项主要指标的CR4值都在60%以上,其中资产的集中率高达80%以上,存款、贷款和机构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这集中体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市场垄断地位。在外国银行进入数量和资产规模较少、所占比重较低的条件下,中国银行业原有的垄断者会继续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造成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同时也不利于中国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四)不利于东道国金融系统功能的发挥和完善
金融系统的功能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功能、信息生产功能、公司控制功能和储蓄动员功能,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金融系统功能不完善的状况。引进国外银行进入本国能够更快地使本国金融系统缺失的基本功能得以恢复,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
三、对外国银行规制的政策取向
(一)国内银行业尽快实现对内开放,营造外资和内资公平进入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业,例如最近出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了硬性规定,但对引入国内民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却无明确规定,从以往的实践看,民营资本的实际审批上限为10%,而目前对单个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有不得超过20%的限制,因此中国银行业的引资存在着严重的准入不平等问题。民营资本的准入不平等严重制约了中国银行服务市场参与主体竞争的公平性,限制了中国银行服务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监管当局应尽快取消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措施,制定针对民营资本合理的准入政策,取消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不平等格局。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监管当局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没有资本准入限制,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但存在机构准入限制,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相对外国银行而言民营资本存在着严重的歧视性待遇。目前机构准入改革的现实选择是在民间资本供应充足、资金需求旺盛但国有银行难以满足金融服务需求的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营资本设立符合监管规则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渠道打通通道。
(二)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构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平台。虽然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所得税率以及地方政府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享受到中资银行不能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些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资银行的利益,使得原本就在诸多方面如金融创新等与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的中资银行,更加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拓更多的业务。
(三)制定与东道国和母国共同监管相衔接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框架。第一,我国作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该构建与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管相适应的信息交流机制。应在立法中明确,要求欲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其母国监管当局与我国监管当局须存在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准入的条件之一。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信息交流机制以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分享系统。第二,应参照巴塞尔原则明确对不符合标准的外国银行机构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具体可以将以下因素作为批准外国银行进入应考虑的因素:该银行或银行集团是否在一个与自己订有关于信息交换的相互谅解协议的国家境内注册或成立:母国监管当局对该新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给予了同意;该银行或银行集团是否受到了具有实行并表监管的实际能力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督。
(四)完善反垄断法规。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市场中可能造成的市场垄断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现象,应该通过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规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是各国规制和控制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中国也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建立规制外国银行的法律框架。
(五)外国银行进入可能会削弱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对建立灵活的外汇汇率体制提出了现实要求。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如果进行大规模的全球性套利交易,就会使国内外的利差消失,从而使一国最终无法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在扩大资本流动自由度的同时旨在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的话,就必须建立更为灵活的汇率体制。因此,在外国银行引起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增大的条件下,探索建立灵活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尤为迫切。
(六)修改相关金融法规,鼓励国内银行金融创新,提高国内银行综合竞争实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大多数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而中国国内商业银行由于立法的限制实行分业经营,这对中国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可以采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以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等方式建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同时鼓励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业的业务创新,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综合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