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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操纵是与投机相关而又有区别的一个经济学范畴。作为一般的投机行为,其没有能力影响证券的价格,单纯的希望能够在证券价格的起伏当中获取利益。而操纵则有一定影响证券价格的能力,并且运用该能力影响价格,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操纵意味着具有某种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其市场价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变化,证券的市场价格尤其是股票价格除了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变化,还要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心理因素的影响,人们爱看涨的心理预期,往往盲目跟着涨风进市,股票价格的上涨不仅不会抑制反而会扩大对该股票的需求,使股票价格进一步上涨,甚至远远超过股票所应有的实值,形成“泡沫”。这表现出股份资本的“虚拟性”。在证券市场上,个别股票的价格因一时过度需求而出现超值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给市场操纵留下了空间。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采取的是单边机制,即不允许卖空,在这种情况下,操纵者往往采用“做多”的策略,往往拥有某只流通股票的大部分,然后采取“自买自卖”的策略人为的抬高股价,然后在适当的时机抽身而退,造成恶性后果。本文针对操纵的类型及防范机制作一些研究。
金融市场操纵类型
从现有的国外文献看,金融市场操纵主要分为三类,基于信息的操纵行为、基于行动的操纵行为和基于交易的操纵行为。
基于信息的操纵主要是指通过虚假信息或流言蜚语来影响市场价格。基于信息的操纵按照知情者的投机行为与他向市场传递信息的时间先后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宣告前的投机”,即投机行为发生在信息传递前,比如知情者预先知道股票指数将要下跌,先买进股票,然后向市场传递“利好”的信息,使公众相信他市场传递的信息后,股价上升,然后知情者在时机成熟时,悄然出货;第二种类型称之为“宣告后的投机”,即通过传递错误的信息,引导公众错误的信念后,然后知情者基于自己的私人信息进行交易,比如知情者预先知道股价上升,先向市场传递股价将要下跌的信息,使得公众预期股价下跌,然后知情者低价买入股票,在市场结清时获取利益。知情者将这两种操纵类型联合起来,就可以在股票价格的起伏中获取更多的利润。当然,知情者对股票市场的操纵能力同时受到公众对知情者散布的信息的信任程度的影响。
基于行动的操纵主要是指操纵者采取的行动改变了资产的实际(或可观测)价值,从而获利。比较典型的两种方式是“市场囤积”和“市场逼空”。这两种方式密切相关,常常相伴出现,金融学中市场囤积指的是某交易者持有的某证券头寸已经大于此证券的实际或浮动供给量,这意味着一定有其他交易者持有卖空的头寸。这时,囤积者故意减少供给或报出很高的卖价,而卖空者限于头寸、期限等原因的制约必须平仓,以比卖出时高得多的价格买回证券,操纵者由此获利,这就是市场逼空的结果。但由于我国禁止证券卖空交易,所以,一般在我国主要是市场囤积,也就是建重仓,通过“自买自卖”,维持交易量与股价,引诱散户跟进,然后在适当时机突然抽身而去,留下的散户手握大把形同废纸的股票。
基于交易的操纵是不易察觉的,因为这类操纵只是通过买卖证券进行,没有散布虚假的信息,只是由于交易者是大户,其买卖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影响证券的价格。
解决金融市场操纵的对策建议
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控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行为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只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近几年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
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透明化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打击违规操纵市场庄家
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普通投资者才是主体,而不是庄家。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最终还是会起到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
另外,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