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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及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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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及策略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险种,有一些区别于其他险种的显著特点。第一,虽然近因原则在其他险种中运用比较广泛,但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营中除了推定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职能之外,近因原则并不是特别适用。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参与。因为此险种有很高的经营风险,政府的作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中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其余商业保险中是不多见的。第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通常是特定的。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相对比较复杂,致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不确定性并且不容易预测,所以确定保险利益存在一定困难。在衡量或者检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时,要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纳入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条款有一定差异性,保险费率不能实行统一费率,应该单独进行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环境污染补救时,要考虑到施救的经济支出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法律规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由事故引起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权利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在享受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受着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绿色”也逐渐成为主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并且对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提供了经济保障,从多方面来说都对环境保护的贡献颇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当发生污染事故并且企业因无法承担后果而侵害到公民利益时,该险种会在维持企业稳定经营的同时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而且出于自身利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与此同时,该险种还可以深化保险企业的内部改革,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并进一步推进完善市场经济,从而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营销环境分析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首个试点是由环保部门和人保财险于1991年在大连成立的,在其联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该险种在我国的第一张保单诞生。由于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发生,人保财险推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我国首款专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12月颁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被确定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一轮试点地区,我国有意要将商业保险引入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从而更有效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更大范围试点的建立标志着这一探索有了很大进步。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前景还是比较可观的,中国保监会和环保部已经正式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明确计划,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资金理赔等各项机制。”下文采用了SWOT分析法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营销环境作出了全面分析,以期更为准确地拟定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路线。

(一)优势分析

1、提倡低碳的经济环境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需求保证

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要达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目标,必须建立起高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高的环保要求压力,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其发展规模必然会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扩大。就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而言,除了具有公认的三大环境污染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企业外,其他一些运用新兴科技从而带来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也有必要纳入该险种的适用范围,总之该险种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提供了依据

我国于2007年正式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此之后出台了若干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政策,为该险种在国内的营销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例如,2011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保监会与环保部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中设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3、国际上存在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借鉴意义

不同国情适用不同模式的保险制度,综合国际上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与保证相结合的三种模式。美国是引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的国家,目前也是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因为我国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晚,搜集不到完整的数据资料,所以在厘定费率、提取准备金、限定免赔额等方面缺乏足够可靠的依据。在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是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此制度的推行起到积极作用。

(二)劣势分析

1、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不合理,经营风险大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营中,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被保险人所面临环境风险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保险等级,而是将相同行业的所有企业划分为一类,并实施统一的保险基准费率,然而不实行差别费率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但是在我国很难设置一个统一的标准来量化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所囊括的大多数损害赔偿责任,对企业的环境风险级别有影响的因素也较为单一,主要决定于企业的生产性质,而没有将企业的环保意识、对意外事件的救援能力、环境管理水平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状况等因素纳入考虑。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同质风险不足,投保企业的数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继而难以将风险分散,这就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的难度。

2、经营技术落后,运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尤其是在定价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价要以科学应用精算技术为前提、以长期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为基础。然而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污染事故波及范围广、因果关系繁杂、理赔信息难以认定、风险概率难以确定、历史保险数据不足等许多方面。加之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每年相差很大,缺乏足够的可保性,致使风险附加费率特别高而且难以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

3、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参保企业缺乏制度约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能使与环境污染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未能发挥出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主渠道作用。法律法规的缺失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这是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4、企业参保意愿低,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根据大数法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承保具有相同风险的众多企业来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企业的高额赔偿进行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要达到分散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目的必须要使参保的企业达到一定的数量。财力雄厚的企业本身有经济实力应对风险,投保意愿低;一些有相关风险但是支付能力不足的企业,没有能力投保;高费率、低赔付率、保险责任范围小等也对投保率有很大影响。由于该险种的个人利益远小于社会利益,所以商业性保险公司没有动机去主动承保,政府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然而目前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扶持主要限于提供50%的保费补贴,而在税收优惠、财政净投入、宣传教育、协调发展等方面还需要更大的支持。在我国面临严重环境污染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限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机遇分析

1、绿色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提高

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相对比较廉价,所以发达国家会将污染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输出到我国,由此造成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鉴于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党中央也意识到了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性,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和发展速度,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进而提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之后,绿色经济措施相继出台,由此可以看出人们的环保意识已经大大提高,这无疑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营销以及发展带来较大的积极作用。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完善的制度建设可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2010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环境污染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代表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扩大,企业投保意愿提高,有利于该险种的推广。与此同时,我国旨在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已经包含了环境保护、资源消耗和节能减排指标,经济效益不再是衡量绩效的唯一标准。另外,当前我国制定的环境准入制度日渐严格,大范围实行清洁生产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经济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四)威胁分析

1、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重视度不够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情,因为环境是大家的,只有每个人都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才能得以发展。可是某些地方的环保部门没有充分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作为国家管理部门,要起到协助其发展的职能,不能认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仅是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职责。并且要将全局利益置于首位,避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阻碍该险种发展。

2、企业投保热忱不高

企业最根本的动机是经济利益而非社会效益,即使有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一定了解,但是出于保费支出和侥幸心理的考虑,缺乏足够的投保意愿。无论是对财力雄厚的还是薄弱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都是十分重大的。当财力雄厚的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时,即便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相应的处罚或停产整顿也在所难免,对于有些企业来说,由停产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事故本身的损失;对于财力薄弱并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企业而言,即使其赔付能力有限,当发生污染事故后无力补救时,政府会对该企业进行补贴,因此这些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意识较差,投保率不高。

3、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建立起足够的信心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够成熟,保险公司对其采取审慎的态度。在政府没有能力提供足够保证的情况下,即使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也对巨大事故背后的巨额赔偿缺乏足够的信心,当面对像松花江水污染、雾霾污染、上海松江死猪事件、青岛中石化“11•22”油管爆炸事故这样的严重污染事故时,承保公司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破产。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策略分析

(一)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与规范,设计合理的差别费率及保险条款

我国保险公司没有对被保险人划分不同的保险等级,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的技术规范和原则并不够完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时缺少可靠的依据。环境污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企业可能会发生的污染情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当前的统一费率模式非常不合理,应该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保险合同制定前期对被保险企业的风险量化,来确定其相应的保险费率、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我国应逐步开展相关工作,争取早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且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制定技术规范。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现存法律中有一些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的条款。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形成确定的发展模式,在以后制定发展模式时应当学习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以现存相关条款为指导,设立无论是强制性、自愿性抑或是其他创新性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尽快起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来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方面内容,弥补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缺。

(三)提供适当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困难并且进度略为缓慢。在一定程度上,高费率和低赔付率制约了该险种的发展,为了促进其发展,政府应给参保企业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当补贴政策取得预期效果,即该险种运营比较稳定,投保企业较为普遍时,可以适时、逐步地取消补贴。

(四)建立多部门沟通合作机制及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三大部门之间逐步建立并完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之上逐渐形成科学的环境污染风险评价、事故勘查、责任认定、定损理赔等制度体系,在合作期间要注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进行沟通和协作。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是对投保企业的有利保障,如果导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责任难以确定,或者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根据损害赔偿责任来确定,可以先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此时补偿基金获得了对真正责任人的追偿权,当真正责任人确定之后,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投保意识

目前各大企业的投保意愿不高,主要还是缺乏风险意识,存在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没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到位的宣传,许多有此类的风险的企业就不会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风险和投保的重要程度。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广告媒体、开展知识讲座或培训、发放宣传册等各种方式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宣传,提高各企业的风险认识和投保意识。

作者:李静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