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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医学杂志》2015年第五期
群发性职业病是在一起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多个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同时患有职业病的情形。在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中,由于患者人数众多,且多集中在同一社区或来自同一单位,彼此熟悉、相互认同,作为同一事故的受害人和相同疾病的患者,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通常采取集体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因此,在患者集体维权过程中,如处理不当或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很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本文重点探讨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职业病患者的集体维权行动,揭示患者集体维权与抗争的内在机制与模式,分析群发性职业病患者在维权中面临的困境及探讨化解的策略。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以2001—2014年国内发生的36起典型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职业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23起为尘肺病事件,其他13起为职业中毒事件。本文所收集的案例主要来自3个方面:①国内学术期刊对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分析报告;②国内报纸、网络对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报道;③实地调查,主要是对江西省X县S乡和W县Q乡的群发性尘肺病事件进行实地调查而收集到的资料。限于人力问题,本文只收集媒体普遍关注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例作为研究样本。
1.2方法①实地调查法。对国内典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进行实地调查,以了解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及其处置,尤其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方式、效果及其问题;②案例分析法。对典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进行深度分析,尤其是通过不同案件的比较分析,了解职业病患者维权的特点、模式、内在机制及其所面临的困境。
2结果
2.1群发性职业病基本特点通过对36起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分析,群发性职业病呈现出4方面的特点。①尘肺病是导致群发性职业病的主要病种。36起群发性职业病中有23起为尘肺病,其他13起为职业中毒事故,尚未收集到其他类型的群发职业病事件;②群发性职业病的受害者众多。从所收集的案例看,每起事件所致的受害者人数最少为3人,最多的达489人;且在有的职业病事件中,随着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扩大,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人数一直在增加;③农民工是群发性职业病的最大受害者。在36起事件中,有29起群发性职业病事故的受害者是农民工,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有着密切的关联;④由于职业健康检查落实不到位,加之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从而导致群发性职业病出现异地伤害,往往是农民工回到原籍后才发现患病,给农民工患者维权带来巨大的困难,并将职业病危害的社会成本转嫁给了当地。
2.2群发性职业病分布特点从行业分布看,36起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中有20起(占556%)发生在采矿业(如煤矿、金矿和锑矿等);13起(占361%)职业中毒事故主要发生于化工和箱包、制鞋行业,其中化工行业有5起,箱包、制鞋行业有4起。从地域分布看,群发性职业病的发生不受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均各有分布,其中以中西部地区为主;36起事件中有22起(占611%)发生于中西部地区,其他14起(占389%)发生于东部沿海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然而,群发性职业病的受害者主要来自于中西部地区,所收集的36起案例中有30起的受害者来自中西部地区(其他6起情况不明),尤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贵州省为主,这表明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越有可能遭受职业病的危害。
2.3群发性职业病患者维权方式及其选择在所收集的36起群发性职业病案例中,几乎所有职业病患者都曾采取过维权行动。维权的主要方式是劳动仲裁和诉讼,只有在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上访、静坐、诉诸媒体乃至暴力等方式进行维权。①劳动仲裁和诉讼。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普遍方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除了劳动仲裁和诉讼面临阻力大、成本高和期限长以外,更重要的是赔偿标准普遍偏低。如,陕西省山阳县尘肺病患者赔偿案从2001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到2005年10月当地法院才全部判决完毕,平均每个职业病患者仅获得5万元的赔偿。同样,在江西省X县S乡的群发性矽肺病事件中,早在1996年就有患者到法院起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乡政府赔偿,直到2007年相关诉讼才告终结。根据劳动仲裁的裁决,尘肺病壹期患者每人补偿84487元,尘肺病贰期患者每人补偿127478元,尘肺病叁期患者每人补偿142832元;而法院的判决标准更低,尘肺病叁期患者每人也仅能补偿114000元。②上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拒不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及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受阻的情况下,上访成为职业病患者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如,江西省W县Q乡的矽肺病患者在维权代表的组织下,集合53人一起到当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访。在取得职业病诊断书后,又多次到当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作伤残鉴定。陕西省山阳县尘肺民工案中,尘肺病代表被迫到北京上访,并获得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回函。③静坐、阻塞交通。理性维权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普遍模式,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选择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如,在江西省X县S乡,由于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赔偿问题,引起众多矽肺病患者集体到上级政府上访和申诉,甚至阻塞当地的国道交通,从而引发患者与地方政府的冲突。在湖南省耒阳市的农民工群发性尘肺病事件中,100余名尘肺病患者前往深圳市政府办公大楼前冒雨静坐,要求深圳市政府重新协商补偿标准[4]。④诉诸媒体。在诸多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中,媒体在职业病患者维权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陕西省山阳县尘肺病案中,因在媒体持续关注和介入下,尘肺病患者方获得赔偿。正是在媒体介入、网友呼应和民间慈善机构的合力下,甘肃省古浪县尘肺病事件才引起政府的重视,从而形成令人称道的“古浪救援模式”。同样,在江西省X县S乡矽肺病患者的赔偿和救助中,媒体亦发挥了重要作用。
3讨论
3.1群发性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动力机制农民作为松散的个体,仍然是自利和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不会基于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维权行动。然而,越来越多的职业病患者在饱受职业病之痛时拿起法律武器,义无反顾地走上集体维权抗争之路。
3.1.1集体维权的空间条件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害人多来自同一社区或单位,彼此熟悉、相互认同,这是他们集体行动的空间和条件。加之农民工往往以老乡关系为纽带从事相同的职业或在同一工厂打工,在遭受职业病侵害时,他们往往是同事,是老乡,是生活在同一乡土的熟人。这就为他们集体维权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基础和联系纽带———即使是因病返乡,他们也可以随时联合起来,共同行动,进行集体维权。
3.1.2集体维权的内在动力职业病对生存权的严重威胁是农民工集体抗争的内在动力。正如斯科特所提出的“生存伦理”所言,农民只有在失去生活保障、生活水平降到“安全线以下”,才可能奋起反抗[5]。同样,“生存伦理”也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内在动力。例如,尘肺病作为严重的慢性职业病,目前尚不能根治[6];其严重损害患者的躯体及精神健康,危及患者婚姻、家庭及社会功能,影响患者寿命和生活质量[7-9]。一旦患病,患者无时无刻处于痛苦和死亡的阴影之中,沉重的医疗费往往给所有患病家庭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对这些患者而言,惟一的选择就是寻求赔偿和救济,以缓解生存危机。
3.1.3集体维权的利益机制共同的利益诉求是职业病患者集体维权的利益机制。作为同一事故的受害者和相同疾病的患者,群发性职业病患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情感诉求。在个人维权势单力薄的情况下,以组织的形式集体维权能够降低维权的成本,增强维权的力量和影响力。集体行动也使得个体获得归属感,在组织中获得情感沟通和支持。
3.1.4集体维权的外部压力外在压力是职业病患者集体维权的外部动力。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实际上是一种压迫性反应,是在外在压力之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种外在压力源自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拒不承担责任,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否认赔偿责任,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伤认定和赔偿中设置重重障碍;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刻意隐瞒职业病事故,在赔偿和善后处理上偏袒用人单位。
3.2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困境依法维权是职业病患者维权所采取的普遍模式,但是在依法维权过程中仍面临重重困境,这也成为职业病患者依法维权的阻力。
3.2.1劳动关系认定难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最大难题在于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由职业病的特殊性和农民工身份的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农民工的工作极不稳定,加之部分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陷入劳动关系证明难的困境。在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患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工伤认定将无法启动,这在陕西省山阳县的尘肺病案和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的职业病事件等案件中都有体现[10-11]。
3.2.2职业病诊断难根据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多数资料,但这些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控,劳动者很难获取。劳动关系证明难和材料提供难成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2月31日修正后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效缓解了职业病诊断难这一难题。
3.2.3案件审理难由于群发性职业病影响广泛,诉讼原告人数众多,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以各种理由拖延受理,或者在收到申诉之后拒不答复或拒绝受理。同时,群发性职业病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牵涉多方利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案件审理难度大。
3.3职业病患者维权困境的化解职业病伤害赔偿争议本质属于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本应在劳动法和工伤赔偿制度框架内予以合法解决,不应酿成群体事件和社会冲突。因此,群发性职业病患者维权困境的化解关键在于疏通职业病患者合法维权的渠道,消除其维权道路上的种种障碍。一是地方政府应理顺其职责定位,使政府职能回归为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监管和纠纷的调处,在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理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减轻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中的举证责任,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工伤认定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职业病赔偿争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劳动者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使诉讼成为劳动者维权切实有效的手段。
作者:陈绍辉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