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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资助形式,一般分为资金、设备、实物三种。例如:学术会议资助、新技术培训、各类公益活动、设备、仪器、试剂捐赠资助等。
1.1药品生产企业一般采用学术会议、新药推广会、讲座培训、以及临床观察、科研合作等方式。
1.2设备厂商一般采用捐赠设备、试用设备(厂家主要考虑通过通用及专用试剂以及医用耗材牵制医院对设备的选择),资助组织及参加学术交流会,临床试用、培训参观,医疗科研合作等方式。此外,还包括大中型设备的培训、延长维保期、赠送配件等(厂家主要考虑大型医院品牌广告效应)。
1.3医用耗材(高值、低值)厂商一般在维持采购中标价格基础上赠送产品,资助组织及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新技术推广会议。公司在与医院交往过程的财务列支账目方面,主要将账目列入促销费、研发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公关费用或绩效奖金等,各类公司由于内部政策及利润空间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进而列入不同账目。
2规范捐赠资助管理对策
2.1正确认识医院接受医药企业捐赠资助问题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要肯定医药企业对医疗机构的资助,能够促进国际交流和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医药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对于广泛发生在医药领域的现象应从体制上找准原因,对于反复发生的商业贿赂要从规律上找准原因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利益链条,分析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而造成的商业贿赂。
2.2规范公立医院接受医药企业不同形式的捐赠资助,强化廉洁风险防范意识
2.2.1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管理办法法制化,补充细则具体化,便于基层依法操作。
2.2.2规范捐赠资助财务及资产管理,获赠资产均以医院名义接受,明示入账、预算列支,由医院财务处、器材处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2〕。医院科室、个人私自暗中接受厂家利益,以违法违纪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媒体曝光和涉案公司,落实黑名单制度,不得接受其捐赠资助。
2.3结合不同企业的资助特点和不同形式的捐赠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
2.3.1规范接受学术会议资助,按规定归口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信;除参会人员是相关国际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理事、会员或会议的领导成员外,参会者应有论文或发言。分别报科室主任、医务、科研、教育等相关部门审核参会学术价值。参会人员不得借会议之机,从事与其会议内容不符的一切活动。接受公司资助参会,要按国际惯例、学术会议规律,规定每人每年参会次数。企业组织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参加,尤其是涉及药厂、器械推销及媒体曝光企业的会议资助不予接受。企业(药厂)的邀请信不能作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依据。企业(药厂)与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或学习班,必须有会议举办方的邀请函。公司资助医务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需提交“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说明项目名称、资助目的、资金来源、列支科目、费用说明、金额明细及廉洁承诺,且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章。
2.3.2规范接受设备资助。接受捐赠资助设备,需向医院医疗、器材、设备、物价、财务等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业务规范履行备案审批职责,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科室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接受医疗设备违规在院使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投标厂商的捐赠资助。防止以捐赠资助形式规避招投标,防范利益冲突和不良竞争投诉。要防止厂家通过设备的捐赠对专用试剂以及专用耗材牵制。涉及需要使用试剂、后续耗材的检验设备,要对试剂及耗材进行技术评估和价格评议。同时厂家对于捐赠的设备的维保做出说明,给予最大限度的维保支持。
2.3.3其他方面。如科研资助、教学捐赠、临床观察、设备试用、医药耗材、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涉医企业对医院的各类捐赠资助,要结合业务特点及科学管理规范,参照《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防范不同形式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公平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变相的商业贿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暗箱操作的捐赠通常是以捐赠之名行贿赂之实,暗箱使用捐赠财产通常会产生贪污、挪用、浪费。要杜绝捐赠人医药企业和受赠人医疗卫生机构因捐赠而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唯有将捐赠曝晒在太阳之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法》和《办法》都专设了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一章,《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集体审核制度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制度,都是接受捐赠、捐赠财产监管、合法依约使用捐赠财产的阳光。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的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捐赠公开透明、合法有序的保障。
作者:张玉珍 胡金艳 单位:北京协和医院纪检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