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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我区建成区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楚州区城区锅炉整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以“创模”工作为动力,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对建成区锅炉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整治对象
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服务行业锅炉。
三、整治范围
楚州城市规划区及近郊区。具体为:经十路以西;淮河入海水道以北;京杭大运河、乌沙干渠以东;新长铁路以南,以及翔宇大道(楚州段)两侧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整治目标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废布头等)。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锅炉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五、工作要求与步骤
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5月10日起至5月20日,淮城镇、城东乡、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经营户认真宣传“创模”工作重要意义及市、区政府的文件精神,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推进整治的浓烈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5月21日起至6月20日,按照市、区政府通告限定的时限,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锅炉业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以及在禁燃区违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或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各工作组组织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工作组对前阶段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完善工作台帐。区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锅炉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区禁燃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水利局、淮城镇、城东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水利局、淮城镇、城东乡、法院、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经贸委、创模办、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锅炉整治工作的协调、组织、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锅炉整治工作,为区政府划定区禁燃区范围,并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
区质监局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锅炉依法查处,对禁燃区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从整治之日起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准使用。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并参与拆除工作。
区经贸委负责与市热电公司、井神公司等单位联系,落实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动集中供热和热水直供。并负责制定落实好集中供热入网、热水直供的有关优惠政策。
区安监局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配合有关乡镇强制拆除违法锅炉。
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在办理锅炉使用单位年审时,应审查业主提交的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的许可资料,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不予年审,无证经营的应及时报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区卫生局对锅炉使用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区公安、城管部门配合禁燃区内需淘汰锅炉的综合执法,维护现场整治秩序。
区水利局要加大地下水资源保持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严格禁止私采地下水。
区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对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区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区政府开展好综合整治活动。
淮城镇、城东乡要加强锅炉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力做好对辖区内燃煤锅炉的组织拆除工作,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
区创模办要将宣传发动贯穿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对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并负责整治工作的督查、总结、验收、评比表彰。
(三)完善激励机制
1、集中供热入网优惠。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锅炉或申请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业主,给予免收热网服务费的优惠,用户只需承担从供热主管网到用户支管网的管道建设费用。
2、热水直供优惠。热水供应价格按实际成本微利制定,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热水价格的监管。
3、对按期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经营酒店、浴室的单位或业主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的,每拆除一台锅炉奖励5000元;6月20日之前自行拆除的,每拆除一台锅炉奖励3000元。对以上锅炉拆除单位,环保部门在当年排污费征收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免收拆除费用。
6月20日锅炉还未拆除到位的,由各工作组依法强拆,并取消一切相关补偿和优惠政策。
七、本方案由区创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