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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和市专项整治工作意见(泰政办发〔2013〕20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违规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按照“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行为”的要求,加大违规收费行为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为推进试点、争创示范营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对象、范围及内容
1.整治对象及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其他组织(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有违规收费行为。
2.整治内容:
(1)无《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收费的;
(2)未按《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范围收费的;
(3)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下属事业(企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的;
(4)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收费票据的;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收费的。
三、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3年12月上旬起至2014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12月上旬)。区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进行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成立区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区物价局为牵头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由区物价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2.自查上报阶段(12月上旬—12月中旬)。凡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整治范围内的实际收费情况,并如实填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规收费自查表》(见附件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总结和统计表于12月18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检查阶段(12月下旬—2014年1月上旬)。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抽调人员,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整治时限内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1月中下旬)。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检查情况拟定违规收费行为处理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同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下发整治意见,并落实区制定的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管理措施。
四、专项整治的政策规定
1.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查认真、如实上报、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凡隐瞒或未如实上报、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在专项整治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整治意见》下发后仍违规收费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五、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开展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物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活动的安排、协调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承担收费整治工作的检查等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督查、责任追究等事项。
3.加强监管,严肃问责。分别在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对举报的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