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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条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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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条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对我县粉条(丝)行业的相关要求,确保粉条(丝)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全部粉条(丝)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明确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整顿规范有证企业,彻底取缔无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工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全面规范粉条(丝)行业生产行为,进一步提升粉条(丝)产品质量和行业的整体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有效推动粉条(丝)产业不断做大做强、健康持续发展。

强化分工协作

整治工作要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扶持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县食安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关停、取缔无证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及其产品(留样交由县质检局进行保存、抽检),组织相关部门查扣、销毁不合格产品。县质监局负责对证照齐全企业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各企业(包括无证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产品进行留样、抽检,联系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按要求和标准进行整改,对整改企业进行验收。县公安局负责为整治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开展有效的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刑事人的责任。各有关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整治工作。县工商、国土、环保、工信、商务、电力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县督查室负责督导各单位的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县监察局要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放纵、包容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粉条(丝)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实施分类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全部粉条(丝)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一律停产整顿,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对整个粉条(丝)行业实施全面整治。

(一)监督整改一批。对证照齐全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省、市的有关要求、标准,在县质监局的监督下自行整改,整改后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组验收合格,质监部门下达复产通知后方可复产。如整改不到位或经验收组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继续实施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标准验收合格为止。

(二)整合重组一批。对具备较大规模的无证照企业,通过龙头带动进行整合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取得相关的证照后方可复产。

(三)规范提升一批。对无证照的企业和加工小作坊,鼓励其创造条件,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同时,引导其进驻粉丝创业园区,实行统一品牌、统一管理,以实现其规范生产、提升档次的目的。

(四)彻底取缔一批。对卫生环境极差、整改不达标的无证照加工小作坊和未能进驻粉丝创业园区的无证照加工小作坊,以及未进行整合重组或整合重组后未达标的加工企业,限五日内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凡是不合格产品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全部销毁)和加工原材料,自行采取措施彻底关停,否则由相关部门实施强制关停、彻底取缔。

强化整治措施

(一)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安办牵头负责,并成立由县质监、工商、国土、环保、公安、工信、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各项执法工作。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县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继续在主要路口设卡,加大对流通环节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一旦发现违法生产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除全部销毁不合格产品外,进行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涉及全县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对因工作不力、执法不严给全县造成重大损失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落实整治安排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企业主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乡镇要强化对本辖区内所有粉条(丝)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避免出现私自生产、违法加工等行为。

(三)确保整治效果。各有关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安排部署和整治措施,积极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力争通过一个月的时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在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考虑周全、依法办事、行动迅速,特别是对整改企业,要及时组织验收,一旦达到要求和标准,立即下达复产通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停产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