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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更好地控制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成本管理,预防工程领域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搬经镇财政资金(包括各村各部门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乡镇道路工程、农桥农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等。
第二条镇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审批、工程预算、财政评审、设计会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1、项目经理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牵头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及矛盾协调。可为条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村(社区)书记或政府指定的相关人员。
2、项目经理职责:牵头负责项目立项;牵头组织规划、勘探、设计、施工图预算;参加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单位;组织签订施工合同;自项目开工至竣工的过程推进控制及矛盾协调;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结算及审计;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等。
第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1、镇区内投资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政府投资工程由镇建设服务中心申报,交由镇工程办审核,镇工程办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予以立项审查批准备案;重大工程项目须在年初制定规划、纳入预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立项审批。
2、投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由工程办登记备案,并参与项目的各项程序管理。
第五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制度
1、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经镇工程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形成统一的工程设计方案。
2、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镇工程办提出初步方案交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3、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镇工程办共同进行设计会审,确定最终设计实施方案,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需报请镇党委、政府批准。
4、坚持实用、节俭的原则。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把好设计关,杜绝无实用性、过度设计的现象。
第六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制度
1、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初步预算,镇工程办会同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2、工程项目建设经预算评审,竣工后决算不得超过预算评审投资总额。
3、原则上工程合同涉及事项不得变更增加工程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工程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请镇工程办,由工程办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到实地勘察,并做好工程量预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结算。
4、工程预算、评审由镇工程办会同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及评审的结果,确定工程招投标的工程单价或总价的限价。
第七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1、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开招标规模的一律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具体规模如下: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2)农路、农田水利、单座桥梁改造估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
(3)装修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5)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搬经镇招投标办招标的规模: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及工程暂定价标材料,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全部进镇招投标办进行公开招标或进行材料的认质认价。3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及工程暂定价材料由镇招投标办组织议标或进行材料的认质认价。
3、严禁建设单位人员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投标及工程建设,如发现建设单位人员以合资股份、假借他名、暗中操纵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现象,该项招投标结果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4、对发现串标、围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该工程建设资格,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镇各项工程的招投标,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5、严禁建设单位对工程实行分包、拆包规避招投标,一经发现将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实行投标保证金、质量工期保证金缴纳制度
1、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组织招投标的,按市招投标办确定的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2、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组织招投标的,根据工程投资额大小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说明书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质量、工期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合同总价的10%或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予以缴纳(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6%,工期保证金4%)。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根据测算标准缴纳,在合同付款范围内由施工方承担。
5、保证金统一缴纳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1、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2、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及上级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必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镇工程办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并督查现场工程监理工作。
4、工程验收必须经镇工程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条实行工程决算送审制度
投资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工程办负责按规定报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工程决算报审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经审计部门核减的差额核减率高于5%的部分收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造成质量、安全等事故及损失的将严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于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镇工程办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