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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渔民陆上安居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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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渔民陆上安居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妥善解决我区渔民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和改善渔民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推进区渔民陆上安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渔民民生为目标,以解决渔民住房困难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加大扶持,落实责任、加快推进,通过区和镇(开发区)的共同努力,确保用三年时间,全面解决区内渔民陆上安居问题,切实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渔民陆上安居工作全区统一规划,各镇(开发区)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2013年至2015年,每年分别完成25%、60%、和15%。

(二)自筹为主、政府扶持。解决渔民陆上安居资金以渔民、渔村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渔民建房用地有偿调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自行购房的补助。

(三)尊重意愿、形式多样。充分尊重渔民意愿,采取多种安置形式。渔民相对集中、人数较多的镇(开发区),应通过集中规划建设安置点,解决渔民住房困难;渔民相对分散、人数较少的镇(开发区),可采用对渔民自行购买商品房给予补助等形式予以保障。具体由各镇(开发区)根据辖区内渔民意愿确定安置形式。

(四)村为单位、镇(开发区)实施。渔民陆上安居工作在区政府制订统筹推进计划的基础上,由所在镇(开发区)统一组织,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实施,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五)建新拆旧、上岸除船。在实施渔民安置过程中,各镇(开发区)要与渔民户签订连家渔船处理、旧房拆除等协议,确保渔民陆上安居后,连家渔船在限定时间内处理,彻底清除以船为家的情况。凡拆旧建新的渔民,原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收回,防止出现搬新留旧。

三、安置政策

(一)安置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具有渔业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户籍的在册渔民。具体由各镇(开发区)认定。

(二)建房用地标准。集中安置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采用多层、高层公寓式建筑(一般为4层以上)安置,建房标准统一为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考虑到渔民生产实际,可适当配备一定的生产设施用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租赁给渔民使用。按国家建筑标准换算安置点所需土地面积。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安置。由镇(开发区)负责安置地块的土地征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按市政府资金补助标准1:1配套,给予每亩5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镇(开发区)政府统筹解决。

2.自行购房。自行购房的经认定后,区政府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标准给予补助。

3.低保对象。对享受低保的渔民,其新建住房或自行购房,除享受渔民补助政策外,同时享受农村低保户危旧房改造政策,政策补助渠道与农民低保户相同。

(四)建设用地指标。由镇(开发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渔民集中安置用地的落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的前提下,统一规划、科学认证、节约用地,将安居工程同新农村建设、农房改造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功能配套、资源共享、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按项目报批,指标由市政府按项目直接下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顺利完成,区政府成立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委农办、区发改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镇(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开发区)为实施渔民陆上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由各镇(开发区)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实施。在区制订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各有关镇(开发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整合资源、整合资金,注重结合、注重集约,把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三改一拆等全区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一并落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监督检查。各

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把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要以月报的方式,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安居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每月督查、每月通报,倒逼工作推进。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切实把渔民安居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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