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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督促检查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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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督促检查工作意见

督促检查(简称督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保障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打造“五星级”服务型政府,推动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意见。

一、督查工作目的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全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下列事项,列入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范围:

(一)决策督查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3.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专项督查

1.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2.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决议的落实以及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

3.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政协全会、政协常委会决议的落实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5.各级“领导信箱”来信、领导交办人民来信的办理;

6.区政府各项制度的执行;

7.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

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反馈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有效解决问题入手,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区领导关心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督查、反馈,确保质量,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分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及其涉及的范围,把各项督查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和单位,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办理,综合管理。

四、督查工作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需要,可由区政府领导亲自督查。区政府办公室作为督查职能部门,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切实抓好全区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督查外,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事关全局发展的相关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区政府办公室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四)政府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围绕督查工作范围,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督查建议,明确具体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及相关办理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办理方式:

1.交办。对承办单位明确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下达给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2.会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部门、街道、单位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其他单位办理或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对交办、会办的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函查、电话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适时进行催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及汇总。督查工作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交待。每一项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报区政府领导阅示,必要时以编发《督查通报》等形式下发。

(五)督查材料的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做好汇总统计和归档工作。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工作意识。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的认识,切实把督查工作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区政府办公室要增强督查意识,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区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提出开展督查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办理意识,在接到督查事项后,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时研究办理方法,认真组织办理工作。

(二)明确办理时限。督查事项下达后,原则上急件要在3天内办结;非急件要在15天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30天办结;有具体规定时限的,按照具体要求办理。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抓紧组织办理。

(三)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督查事项后,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报送。办理情况报告要求过程完整、实事求是、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事项,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七、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督查事项的提出、交办(自办)、催办以及对办理结果的汇总、报告、通报。

(二)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负责承办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确有关科室或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督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系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勤政廉政教育,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督查落实工作的考核评比,把督查落实情况纳入区机关效能考核范围。对办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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