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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区域供水河流水环境质量,提升饮用水源地水质,实现区域饮水安全的目标,针对我市地势低洼客水压境的特殊地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保护区内项目建设
1、按照《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的要求,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严格控制。
2、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在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该削减排污量。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审批,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二、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
4、市环保部门是饮用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突出抓好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5、市住建部门要督促自来水公司加强水厂取水口水源水质的检查,防止受污染的水源水进入水厂,保障取水安全。
6、市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水源保护区运输船舶的监管,严禁运载剧毒、危化品的船舶驶入水源保护区以及防止装载危险废弃物的船舶将危险废物偷排入水体。
7、市公安部门要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环境安全监管,防止违规装载车辆进入我市境内,影响饮水安全。依法打击偷排危险废物造成水源地污染的犯罪行为。
8、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打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预警机制
9、市环保、水务、交通海事、饮用水源地沿途乡镇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10、市环保部门要加大硬件投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在水厂水源地上游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并逐步在其它区域供水水源地上游实施自动监控。
四、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1、市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在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非化工类污染源的专项整治。
12、市农业、水产、林牧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13、市水务、城管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的整治力度,建立和完善疏浚河道、打捞水生植物、垃圾的长效管理制度。
14、市住建局、昭阳镇、戴南镇要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的建设力度,对昭阳镇工业园区、王阳村、城区一水厂下游、戴南镇的生活污水实行有效收集。
五、积极做好区域协调工作
15、市环保部门要协调周边市(县)环保部门,加大对上游工业排污企业的监管,防止违法排污企业及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形成定期会商、互通信息的区域协调机制。
16、市住建、水务部门要协调周边市(县)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水厂水源地及保护区设置的有关手续。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7、进一步完善突发性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18、实施备用水源地建设工程,区域供水水源地近期要配套备用水源地,推进生态湖项目建设。
七、强化水源地监管能力建设
19、加快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配足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和相应的应急车船设备,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及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八、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20、市广电、环保、建设、水务、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保护水源地的氛围。
21、市环保部门定期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保证群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