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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博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我市关于吸引民资兴建民营博物馆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民营博物馆,服从总体规划,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自我提升。
二、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我市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博物馆,以及从事保护、整理、收藏、研讨、展陈等活动。
三、我市在文化科技产业园内可以规划固定区域进行民营博物馆建设;博物馆主体建设和为博物馆服务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划拨土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供地优先安排;免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性收费;博物馆所需面积,根据博物馆的容量、实际功能需要来核定;博物馆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如有改变,要补缴相关征地出让费用。
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事业进行文物(须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兴办的民营博物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自办、合办文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门票营业税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五年内全额用于补充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专项扶持民营博物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租用国有房产兴办民营博物馆,政府给予优惠出租。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民营博物馆,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给予政策支持。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民营博物馆,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市政府根据其规模,每年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扣我市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建设博物馆,加强对民营博物馆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对民营博物馆的建设规模、建设规划、布展陈列进行审核。
十、本鼓励政策适用于经省文物局批准的民营博物馆。意见规定的奖励、补贴、优惠的程序和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本意见由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