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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现就我县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以机动车尾气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废气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空气问题,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火电、建材、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餐饮业全面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基本杜绝秸秆焚烧现象,灰霾天气逐步减少,县城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基本建立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继续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把提升新特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线,扩大清洁生产覆盖面,使得更多企业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并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切实解决污染问题。
2012年全面启动统一能源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管,鼓励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
推进县城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要求。分步取缔、关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以燃煤、杂物作燃料的小锅炉。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提高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上牌控制标准,力争在2015年前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所有在用汽车要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等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严格执行区域限行规定;鼓励使用环保型机动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县环卫、邮政、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自检,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鼓励公众举报冒黑烟机动车;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提倡绿色出行。
(三)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绿化,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提高城区道路水冲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规范环卫职工作业;加强对县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包括土、泥、水等)车辆在县城道路上行驶。
(四)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规范垃圾处置工作,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发电、秸秆气化(沼气)、工业原料、草编织等技术,全面实施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类科技研发,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县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调整和整治散乱的餐饮摊点烧烤时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对县城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规定燃放时间,划定燃放区域,规范燃放行为;逐步消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设协调机制
建立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监察、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委、文广、环保、城管、物价、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对蓝天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区正常开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评估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每年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区、各部门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镇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镇区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改善经济政策
加大县财政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空气质量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补助力度,并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加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四)加强预警预报
县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综合平台,并组织开展扬尘与气象关系研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预警警报,由县相关部门督促敏感区域停止建设施工(县重点项目除外),加密道路冲洗频次,加强秸秆禁烧巡查等活动。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蓝天工程”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