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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维护和改善全市港口码头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取缔非法、整顿规范”的原则,全面整合港口资源,打造平安港口、环保港口,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住建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安监局、法制办、城管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及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港口码头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各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三、整治目标
整合资源,优化环境,原有的逐步规范,新增的从严控制。通过整治,打击和遏制港口码头的无证经营、乱搭乱建、违章作业等违法经营行为。不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港口码头技改投入,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步伐,有效改善港口码头企业经营秩序。
四、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内河航道上从事生产经营的港口码头。
五、整治重点
(一)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码头。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自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办手续。无证非法业主在收到《港口码头综合整治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相关程序强制拆除。
(二)危险品码头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关闭。
(三)严格控制镇区内港口码头审批手续,对不符合集镇规划、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破坏基础设施、污染环境的,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关闭。
(四)各镇应根据港口码头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建设港口作业区及与之配套的设施,逐步将公用、经营码头搬迁至港口作业区内。
(五)加强港口码头规范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住建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安监局、法制办、城管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及各镇相互配合,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及时依法处理违规违章现象。
六、工作职责
整治工作由各镇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和协调各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
七、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各镇要对照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广泛收集资料,做好辖区内港口码头货场设置现状的调查,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编制港口码头专项规划,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方案。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专项规划和整治方案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划和方案确定后由各镇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20日)。各镇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港口码头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格对照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采取堵和疏的办法,有效整合港口资源,规范港口码头经营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验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成立工作班子,配强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职,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积极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住重点,强势推进。要深入分析港口码头违法建设及生产经营产生的主要因素,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港口码头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三)营造氛围,强化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着眼长远,完善机制。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一手抓综合整治,一手抓体制机制完善,努力把港口码头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新建的港口码头,要对照标准要求,从严审批,从源头上规范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全力构建全市港口码头经营和建设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