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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投资项目消防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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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投资项目消防监管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相关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消防安全法律意识。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大多具有规模大、公益性强和人员密集等特点,是政府部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和人员办公的重点场所,其火灾危险性大,如果日常消防管理薄弱,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消防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做好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手续完备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理,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规定,按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各自政府投资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开展自查,尚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要对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10月底前向公安消防部门补办相关消防手续。今后,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工程许可和设计后,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前期审批和消防管理工作。

1.市规划部门。在前期选址时,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前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管,落实专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进行全程技术服务指导,及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依法审核并核发许可文书。

3.市建设部门。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前,必须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文书,未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书的,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5.建设单位。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6.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和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使用单位要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单位消防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四、落实工作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使用过程中,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公安消防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负责。在工程建设和竣工使用过程中,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新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单位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和加强日常消防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