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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推动我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文化理念等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商标品牌更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名片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核心竞争力的代表。截止目前,我区注册各类市场主体52000余户,拥有有效注册商标4467件,占全市的11.9%,拥有省著名商标20件,市著名商标19件。但是,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区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拥有量偏少,商标品牌和知名度较低,全国驰名商标尚属空白。因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区级经济整体实力。
二、商标品牌战略的目标
按照总量增长、品牌增加、类别增多的要求,争取在5年内,全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具体目标为:一是注册商标数量持续增长。在5年内,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45件,引导支持10%的出口型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二是商标品牌快速增长。在5年内,新增市著名商标40件,省著名商标20件,引导申报中国驰名商标5件,实现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三是结合区域经济推动实施品牌基础工程。实施品牌战略要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重点引导扶持高新科技企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基地,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三、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举措
(一)鼓励企业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企业应发挥商标战略的主体作用。辖区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商标战略的总体规划,明确商标战略目标以及实施商标战略举措。合理运用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维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质量保障、品牌营销等战略,促进品牌做大做强。引导企业把商标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战略,从总体上把握商标战略的目标和重点,准确定位商标、知名品牌与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联系。注重把商标、知名品牌、地理标志的特点与企业需求相结合,制定适合自己的措施和策略。要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围绕核心技术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重视培养和引进商标工作专业人才,研发具有鲜明特色、体现自身价值、社会认同度高的商标和知名品牌。要加大商标品牌研发的投入,通过研究商标、开发商标、运用商标,实现全区“品牌自主创新工程”在市、省崛起。
(二)建立奖励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凡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同时,由区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企业或组织,按上述最高额度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发展的市场环境。要建立维护商标权益的机构,健全商标权益自我维护网络。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构建以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商标权益保护体系,营造有利于品牌成长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品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品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鼓励采购本区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将我区驰名、著名商标商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质量、性能、服务、价格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区驰名、著名商标商品。
(五)加大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充分利用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搭建名优品牌的展示平台、积极宣传优秀品牌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企业做商标、市场推商标、消费者认商标、社会爱商标”的良好氛围。
(六)各尽其职,部门联动。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纳入区绩效目标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区工商分局、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市质监局分局、广电处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共同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七)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组织和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工商推动、部门协调、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商标战略工作格局。建立全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各有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实施全区商标品牌战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