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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创新驱动作用,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自主创新平台。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自主创新平台,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对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支持。
(二)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产学研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股份制科技经济实体等,形成以利益为纽带、产权明晰、优势互补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对获批国家级和省市级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联盟的牵头企业,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支持。
(三)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入围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名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对申报入围国家和省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名单的,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纳入区级科技经费重点支持范围。
(四)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申请专利,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企业申请外国专利,建立专利开发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创新标准。在区专利申请补贴专项资金中,突出重点,优先支持企业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报。
(五)鼓励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制及推广使用,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重点支持一批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参与“关键研发设备”科技保险,积极推荐纳入市、区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费补贴。加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有机衔接,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
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
(一)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在区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两高”专项,对高技术人才和高科技项目实施三年期的科技经费滚动资助制度,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增强企业研发团队力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实施科技人才政治关爱计划。在推荐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区突出贡献人才,推荐区专家协会人员和组织开展区政协科技组活动、区专家协会科技分会活动等工作中,做好政治上关心和关爱科技人才进步工作。
(三)鼓励企业建立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并实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增强企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自设奖项,奖励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
三、支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
(一)逐年提高区财政对科技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达到经常性财政支出的2.5%以上。
(二)继续依托市科技担保公司,扩大贷款担保平台规模。联合新材料孵化器,逐步增加担保委托资金,力争到2015年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担保委托资金达到1000万元左右规模,争取担保贷款额达到8000万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推进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为质押的银行贷款。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实行担保费的全额补贴,或利息额30%的贴息补助,单项补贴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区财政科技经费坚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到2015年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依托省、市科技投资引导资金,联合其他大企业和投资机构成立面向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若干投资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为主,与知名风投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完善机制运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企业并购等方式撤出创业投资。
(四)鼓励企业争取股份上市或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等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加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落实省、市、区鼓励企业上市政策。重点跟踪、服务有意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争取我区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进入东湖示范区股份转让系统。
四、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一)抓紧实施国家级新材料孵化器改扩建工程,扩大规模,美化环境,提升功能,打造品牌,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科技企业家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孵化空间和优质服务。切实安排好毕业企业在区落户,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二)发挥技术市场作用,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构建企业自主创新和创新型城区建设的科技服务体系。发挥财会、法律、专利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提供科技文献检索、专利事务、质量体系认证、无形和有形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构建有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本文件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