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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科学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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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科学发展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性产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性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开采和高效利用的原则,优化产业结构,严控原矿开采,促进精深加工,确保安全生产,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税费征管。

二、确定发展目标

(一)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及新增矿产资源储量,注重集中开发、规模开发。突出磷矿、硅砂、石膏、煤炭等优势矿种,做到合理开采、计划开采、综合利用。从现在起,全县磷矿、硅砂、石膏、煤炭年产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0万吨、120万吨、110万吨、80万吨。

(二)拉长产业链条,引导矿产品深加工,特别是对磷矿、硅砂、石膏的深加工企业选址要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县磷矿开采企业整合至3家,过磷酸钙加工企业整合至3家,钙镁磷肥加工企业整合至1家,发展其他精细磷化工产品企业3家以上,年加工磷矿达到40万吨;石膏矿山企业整合至5家,加工企业达10家以上,年加工石膏达40万吨以上;硅砂企业整合至3家,加工企业达2家以上,年深加工量达到50万吨。重点支持6-8家税收过100万元、从事磷矿、硅砂和石膏深加工的规模企业;煤炭企业整合至2家。“十二五”末,把矿产资源性产业的精细化管理逐步向铁矿、石煤矿等延伸。

三、成立管理机构

县政府成立矿产资源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杨琦明任组长,县领导谭登平、李宏岸、申玉生、覃遵岭任副组长,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煤炭局、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管办),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县工信局。县矿管办负责落实好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统一各种税费征管、牵头联合执法、协调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切实履行好综合管理职能。

四、限制原矿开采

(一)严控新批采矿权,逐步实现资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效益最大化。以销售原矿为主的磷矿、硅砂和石膏采掘企业,不再新批采矿权和扩界扩量;因深加工确需新批采矿权和扩界扩量的磷矿、硅砂、石膏采掘企业和因生产需要扩界扩量的煤炭采掘企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县矿管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拿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二)编制年度磷矿、硅砂、石膏等原矿指导性开采规划,应重点考虑有深加工矿山企业的需求,优先满足其原矿需求;煤炭年度指导性开采规划,应重点向安全生产条件好、资源稳定的企业倾斜。

(三)县矿管办根据全县磷矿、硅砂、石膏和煤炭等资源可开采量,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年度分月给各矿下达指导性开采规划。公安部门会同矿管办依法控制火工产品的供应。对违规超量开采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磷矿、硅砂、石膏和煤炭等开采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开采,县矿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不按开采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规划开采,非法转让(含租赁、承包、转包等形式)采矿权,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超深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要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

五、强化税费征管

(一)县矿管办要积极引导、支持矿产开采企业与用户之间实行“一票制”办法结算,有效防止税收转移。

(二)磷矿、硅砂、石膏和煤炭等产业行政规费实行“一费制”收费,年初列入“一费制”收费的部门会同矿管办根据产量和收费标准,审核收费数额,由县矿管办于年中和年末分两次代收,列入“一费制”收费的相关部门不得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

(三)石膏、煤炭等企业实行井口轨道衡电脑远程计量监控,其他矿山企业实行矿区出厂(矿)磅衡电脑远程计量监控,县矿管办每月公布监控所得的企业实际产量,监控系统的产量记录作为税费征收的主要依据。县矿管办要根据实际产量,严格监督税费征管,严厉打击偷漏税费行为。

六、促进产业升级

(一)坚持“优先调配资源、重点扶持引导、科学规划布局”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磷矿、硅砂、石膏等产品精深加工,加速产业聚集,促进产业提升,优化产业结构。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磷矿、硅砂、石膏等深加工项目,投产后配置的矿产资源满足不了加工需要的,企业提出申请后,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配置资源。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深加工项目,其资源配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配置资源,依法取得采矿权。

(三)全县重点扶植6-8家基础较好的深加工企业,在资金、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成为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县矿管办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调度和工作协调,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矿产资源性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县矿管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对各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进行动态巡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超量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等行为,维护开采和加工秩序。

(三)加强远程计量监控系统的保护。落实法人负责保护制度,凡属人为损坏或者监管不力造成远程监控系统被盗被损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支持,维护企业周边秩序,及时帮助企业协调处理热点难点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各矿山企业主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要增强诚信意识、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六)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监督网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日巡查制度,严控下井人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评议制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