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镇委三重一大事项工作意见范文

镇委三重一大事项工作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镇委三重一大事项工作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镇委三重一大事项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和市委《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着力规范县政府常务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切实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议事范围

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全县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审议通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主要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听取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及研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全县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大额规费的减免、大幅土地的出让、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定价产品(含服务)价格的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确定全县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和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研究决定全县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行政正职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坚持职、权、责相统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正职作出决定,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当行政正职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行政正职应当场说明理由。

(二)坚持调查论证制度。县政府常务会在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项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

(三)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常务会成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完善和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严禁常务会成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实行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由县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常务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2.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呈报研究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全县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予以确定,列入县政府常务会“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的,由分管领导负责提出议题,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审定后,直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县政府常务会成员向常务会提交议题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决策方案和具体意见,并向常务会做出说明;涉及其他常务会组成人员分管的部门事项,在提交常务会之前,要与分管的组成人员充分协商沟通。

4.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天提交书面材料,可先由县长按相关规定和分管政府领导进行酝酿,也可由县长委托分管政府领导进行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务会决策。对没有参加酝酿的其他常务会组成人员,书面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呈送阅读,以便在会前了解熟悉情况,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可在会前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讨论决策

1.县政府常务会成员在讨论议题时,要紧紧围绕议题中心,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对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列席人员建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常务会组成人员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请示裁决。

2.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县长不能事先定调,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必须在听取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3.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认真实行票决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记名投票表决,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票决事项所涉及工作的主管(分管)领导应该到会。若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应逐个投票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重新制定方案和充分酝酿后,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表决。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4.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票决过程和票决结果备案入档由县政府办负责,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的票决过程和票决结果备案入档由县人事局负责,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处分票决过程和票决结果备案入档由县纪委负责。

5.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程序记录办法和会议记录签字制度。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记录人员应对常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逐一如实详细记录,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参加会议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

(三)会后落实

1.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干部人事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并由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县政府常务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负主要领导责任。

2.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常务会后三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送县长签发,并分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和有关部门单位。

3.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催办督办,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要进行汇总并报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