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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全省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物质保障。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汇报,了解妇女儿童发展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基层,就妇女儿童规划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妇女儿童规划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统筹规划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制订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要求,把实施规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化,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体系,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政绩考核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
(五)健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要健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责任,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机构建设,确保编制人员专职使用。
(六)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七)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意见和措施。要将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同本部门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八)加强统计和监测评估工作。要加强对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工作的领导。逐步将性别统计纳入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数据库。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及审核汇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作为数据的直接填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三、积极解决妇女儿童发展的重点问题
(九)切实做好妇女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妇女就业领域。要将妇女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的公共政策,从录用、培训、晋升、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行为。要加强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关注女大学生等女性新生劳动力就业问题,做好困难妇女就业援助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好广大女性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视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十)进一步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各地要有效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为女干部提供学习培训、下派锻炼和岗位交流等机会,提高女干部的参政议政能力。要着力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要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好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十一)继续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严格控制农村初中生辍学。要特别关注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视妇女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
(十二)着力解决妇幼卫生工作重点问题。各级政府要结合财政收支实际,加大投入,有效解决妇幼卫生,特别是农村妇幼卫生资源短缺问题。在资金、政策方面提供保障,逐步建立农村妇女妇科疾病普查、普治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农村和贫困孕产妇保健工作,确保母婴健康。要大力推动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
(十三)加大对妇女儿童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为妇女儿童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把妇女儿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开展大型活动所需经费,要按经费领拨渠道单独报批。妇儿工委专项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用于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不得挪为他用。
(十四)营造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要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在干部培训科目中设置相关培训内容。要加大对各类文化出版物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五)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各级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并针对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给予适当倾斜。要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要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儿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提供必要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妇女儿童救助站等相关机构,提高妇女儿童特别是特殊群体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水平。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危害,为妇女儿童创造舒适、安全、清洁、绿色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