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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利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已按照原有政策补偿安置的,各区政府应根据原有政策要求,做好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用地和生活安置用地核查清算工作,明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安置用地数量、已安置人数及用地数量、待安置人数及剩余土地等情况。
核查清算后,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有节余的,节余部分的遗留安置用地可按照的规定进行市场化运作或出让处置。若已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安置用地仍不足用以安置村民的,由各区政府依据《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统筹安置。已批的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应优先用于未安置村民的生活安置。
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明确在遗留安置用地依法挂牌处置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用房等相关交易条件和开发条件的(以下称安置挂牌条件),应就返还面积、户型、每户面积、住房套数、物业形式、楼层等予以明确,形成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预审后,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征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再按程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将所设安置挂牌条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安置挂牌条件连同村民大会的决议在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一并公示,为落实安置房的返还等政策要求提供依据。
三、对于在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了安置挂牌条件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返还一定比例或面积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条款。市城乡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建图中应明确以上商业和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具体分割析产部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安置挂牌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先将项目中用于返还的商业和住宅用房部分从预售建筑面积中剔除,优先办理该部分房产的分户发证手续。
四、对于在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中设定为宗地外已建安置房返还和安置房建设资金条件的,区政府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审核已建安置房建设成本,并予以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区政府认定的建设成本在宗地挂牌方案中予以明确,待宗地挂牌成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返还给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统筹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委托挂牌申请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书。市城乡规划局只对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拟挂牌转让村民遗留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
六、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遗留安置用地项目清单,并牵头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条件的落实情况。
七、对于遗留安置用地处置后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和住宅用房等房产,以及土地成本、出让金、增值收益部分、房屋销售价款等资产,各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村民遗留安置用地处置后的资金返还、挂牌条件落实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监管把关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遗留安置用地进行市场运作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后划拨给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工作。
九、已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股权需转让的,需提出初步方案,区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后,依法经该村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并征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再按程序上报,依法公开挂牌处置。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公司所占股权需转让的,需凭村民大会决议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手续。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地面上的合法建筑物,应连同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一并公开挂牌处置,不得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开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的销售无需公开挂牌。如地面上的建筑物已依法依程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办理其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