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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立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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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立意见

中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群岛新区”的战略定位和省政府建设“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大决策而建设的综合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和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建设,大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利于先行先试,加快推进群岛新区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港航物流创新发展和转变港航经济发展方式。为加快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设立“群岛新区”等国家战略,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港口转型升级”主线,按照全省“一个中心、两个平台”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体系建设总体思路,立足宁波-港区位优势和现实基础,在加快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基地和物流园区的同时,建设定位合理、要素完善、功能健全、服务先进、管理规范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府主导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发展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2.营造特色,错位发展。发挥宁波-大宗散货枢纽港在全国的领先优势,准确定位,完善商品交易、公共信息、口岸通关、金融配套、航运综合、行政审批等六大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核心优势。

3.政策扶持,完善功能。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吸引贸易商、会员企业等交易主体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交割活动,吸引物流、航运、金融、保险、担保、信息等服务商入驻交易平台,完善服务功能。

4.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交易中心管理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政府对交易行为、交易风险的全方位监管,把好准入标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石油化工品、铁矿石、煤炭、有色金属、纸浆、钢材、粮食等为主要上市品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集聚、培育一批规模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和现代物流企业,交易额达20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到2020年,建成石油化工品、铁矿石、煤炭、有色金属、纸浆、钢材、粮食、木材、纺织原材料、塑料制品原材料等品类齐全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交易额达5000亿元以上,建成立足、面向全国、辐射亚太地区的国际性大宗商品综合交易、结算和定价中心。

二、建设完善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功能体系

突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功能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综合竞争优势。

(一)商品交易服务功能。

建设安全、稳定和高效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系统,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电子撮合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服务。依托船舶交易市场建设,提供船舶交易服务。

(二)公共信息服务功能。

依托交易中心网站建设,构筑公共信息平台,搜集、审核和有关大宗商品及船舶价格动态、船价指数、交易信息、资讯、融资需求等综合信息;建设公共物流信息系统,查询和物流需求,查询货物运输、运力需求、运行控制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通过系统接口,实现与口岸通关信息平台、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主要物流企业的对接,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口岸通关服务功能。

依托港口EDI、存证管理、会员服务和数据交换等应用系统平台,集中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及相关服务机构,为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加工和物流企业提供便捷的“一站式”通关服务。

(四)航运综合服务功能。

主要提供航运企业资质认证、信用评估、合同管理、船舶登记等管理服务;提供船舶价格、价格评估、资质认证、融资、担保、结算、档案管理和船舶交易经纪业务等综合服务;提供综合运输、仓储、物流、货代、运力管理等综合业务服务;提供航运保险、船舶租赁、资金监管等航运金融服务;拓展航运咨询、评估、信息等延伸服务。

(五)金融配套服务功能。

围绕大宗商品交易和船舶交易,利用现代金融信息技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大宗商品交易和船舶交易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融资管理、资金监管、电子签章、信用评级、保险、合同管理、凭证管理、第三方监管、担保等金融配套服务。

(六)行政审批服务功能。

相对集中涉外和涉港、涉航等管理部门,提供快捷、便利和高效的“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

三、加快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创新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组建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交易中心的市场运营主体。贯彻执行《中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创新发展。

(一)加强交易所规范建设。

交易所作为交易中心的市场运作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安全规范的交易、交割规则、风险控制办法、会员管理办法、资金及货物监管、信用评级等制度体系,严格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所“公平、公开、公正”运营。加强交易所管理人员培训和内部约束工作,导入先进的公司管理模式,提升交易所管理水平。要加大交易中心系统建设投入,做好交易平台系统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新、维护等工作,确保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二)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进入条件。

实行有效规范的市场主体进入条件,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会员的必须是企业法人或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企业法人要选择有深厚行业背景以及良好经营业绩、市场信誉和组织能力的;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要选择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章制度,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投资水平的。企业法人或合格自然人现货投资者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固定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资质、职业操守等规范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交易活动,并接受交易所的检查、考核和中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三)鼓励交易模式创新。

实行交易会员(席位)制,主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大宗商品即期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实现每日现货价格,满足实物交割、投资和保值等多种交易需求。按照规范的交割管理办法,实行撮合竞价交易、期内自主交割、到期集中交割和延期交割补偿等制度。

(四)支持融资、结算模式创新。

1.融资模式创新。根据对交易商会员的信用评级、交易标的物价值等情况,交易中心协助战略合作银行对评定合格的交易商会员进行授信,确定授信额度。提供票据贴现、仓单(提单)质押、保理和信用证等多元化的(贸易)交易融资方案。

2.结算模式创新。建立监管严格的交易保证金托管和划转系统,实现交易商自有银行账户和交易所保证金清算专户之间的安全、无缝对接。结合群岛新区建设,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大宗商品交易的结算制度创新。

(五)鼓励上市品种创新。

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集中优势、重点推出”的思路,积极稳妥适时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石油化工品、铁矿石、煤炭、有色金属、纸浆、钢材等上市交易品种。

(六)积极拓展配套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拓展交易融资、担保、货物监管、信息技术、物流、航运、保险等配套和增值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意见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物流业、航运业、商贸流通业、金融业等行业发展政策和全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楼宇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办法等,充分发挥政策意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促进大宗商品交易相关企业和行业发展。上述政策意见明确的相关优惠政策,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叠加”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二)设立发展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

市财政设立发展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落户的交易所及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专业服务机构对地方贡献的奖励和做大交易所交易规模的奖励等。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交易中心管委会与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交易中心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实行商务办公用房购置和租赁优惠。

1.市级财政一次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用于交易中心办公场所过渡用房租赁,不足部分由交易中心管委会统筹解决。对交易所新购置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办公用房的,以建造成本价计算给予优惠;如租赁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办公用房的,实行优惠价租赁。

2.实行商务用房购置和租赁优惠。对在注册并取得交易所交易商或授权服务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或取得大宗商品交易专业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经交易中心管委会认定后,可按同地段商务楼售价优惠10-20%购买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商务办公用房,或以优惠价租赁交易大楼商务办公用房。对未在注册,但取得交易所交易商或授权服务中心(会员)资格,或取得大宗商品交易专业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等,经交易中心管委会认定后,以10%以内的优惠价购置或租赁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办公用房。

上述购置或租赁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商务办公用房的优惠,具体以奖励或补贴形式操作。对在临城新区购置或租赁除大宗商品交易大楼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商务办公楼用房,如符合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则可以享受相应奖励和补助。

(四)鼓励和扶持物流、金融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规划引导和资金、土地指标、政策等要素保障,鼓励和扶持矿砂、油品、煤炭、粮食、化工品、集装箱等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吸引物流企业向重点物流园区集聚。加快培育发展第三方、第四方骨干物流企业,促进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积极扶持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为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奠定扎实的物流支撑。

积极引导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大力吸引股份制银行、国际投行及国内外知名投资咨询、资产评估、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担保、保险等中介服务组织落户。积极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市内银行积极向上争取信贷政策倾斜,加大对大宗商品交易、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创新活动,提升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货物监管、担保、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探索货物监管、担保和保险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大宗商品交易金融支撑体系。

(五)加强口岸通关服务工作。

全面落实预约通关等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天候通关监管服务。进一步推行“绿色通道”等通关模式改革,协调解决好跨省、跨市的转通关,减少通关时间,加快通关速度,积极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加强对通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规范中介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口岸通关服务中心工作经费保障。

(六)积极支持高级专业人才引进。

积极支持引进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落户。对交易所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经市人才办资格认定后,其年缴个人所得税在3万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40%予以相应奖励。对交易所引进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取得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资质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经市人才办资格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对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企业单位,由交易中心管委会推荐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授予该企业负责人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政策。

(七)实行“一企一议”政策。

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及专业服务机构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议”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发改、港航、交易中心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经信、工商、交通、质监、安监、教育、银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人才办、人力社保、口岸、国资、公安等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大宗商品交易发展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作,合力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交易中心管委会),承担日常工作。交易中心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职能和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对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促进交易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和优化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出台服务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交易中心管委会,商务、经信、安监、税务、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努力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程序到位、手续简化、及时办结”的要求,及时、高效办理经营资质、工商和税务登记、资金信贷等相关审批手续,为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和专业化服务机构顺利落户,有效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及相关配套业务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市相关部门要将大宗商品交易及相关配套产业专业人才纳入全市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抓紧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大宗商品交易、交割及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航运、物流管理等专业人才,缓解现阶段我市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国内外大院名校和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实行专业培训、定向培养和招才引智,加快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争取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宗商品交易,加强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口岸开放、航运服务、金融创新等重大政策研究。坚持先行先试,结合保税港区申报和规划建设,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上市交易品种范围和交易结算模式创新,重点争取大宗商品经营资质、交易模式、贸易信贷、资金结算、风险管理、金融创新、保税贸易、外汇管理、航运服务、口岸开放等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