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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区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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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区工作意见

水土保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水土保持责任意识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县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内容。

二、完善水土保持发展规划

(二)加强水土流失工作调查研究,划定我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定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道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坡度较大的园地、经济林地分布集中的区域,水土流失面积较大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三)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监管,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准入制度。

(四)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础上,对《县水土保持规划》进行修编,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五)凡在辖区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指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开发旅游、房产等项目;开办矿山、电力等企业;城区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

(六)对不按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经部门不予立项和核准(备案制的,将备案通知书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七)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

(八)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或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九)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相关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

(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

(十一)有水土流失监测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设立监测点,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将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十三)明确治理重点。水土流失,不仅破坏水土资源,而且产生面源污染,严重影响水质。赋石水库、老石坎水库、凤凰水库等主要饮用水源地是我县近期水土流失治理重点,要加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十四)落实治理经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府水土保持经费;加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力度,全额用于水土保持;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县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列入县地方水利基金预算,并逐年增加。

(十五)分解治理任务。按照省、市下达给我县的水土流失治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十六)重视科研推广。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垦复毛竹林地、落叶经济林、白茶园的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出高效的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水利、交通、矿资、旅游、住建等部门,要重视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技术研究。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对水土保持科研和推广项目重点支持。

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培训

(十七)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水土流失危害的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加强《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十八)发挥水利部项目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作用,推进水土保持科普教育,组织机关和乡镇村干部参观学习。

(十九)认真总结评价《县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小学读本》教学效果,采取措施,扩大教育成果,抓好中小学生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我县全国中小学水土保持社会实践基地,有计划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水土保持社会实践活动。

六、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

(二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的工作责任,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区、大中型水库上游和库区、主要交通要道两侧和风景区的水土流失监督检查,按照生态文明县建设的要求,依据《水土保持法》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杜绝违法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