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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服务回归企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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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服务回归企业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四求先行”和对提出的“三个先行”发展要求,围绕省工商局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主动对接、全面服务市委、市政府环三都澳区域发展大局,践行全市工商系统“三个沿线”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鼓励、引导籍域外经济回归发展,支持域外回归企业做大做强,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拓展域外经济回归发展空间

1.放宽投资主体范围。鼓励“回归”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凡法律不限制的,都可以作为投资主体。

2.放宽准入领域。实行“非禁即入”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跨行业经营;支持“回归”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服务等行业;支持“回归”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

与环三都澳区域建设“五大功能”发展战略接轨,全力服务从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的企业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优先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3.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的“回归”企业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对于符合环三都澳区域发展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自主创新型的科技、生产性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高新技术”“高科技”等字样。

允许“回归”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域外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域外经济投资兴办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支持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或冠“”名称。

5.支持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支持“回归”资本或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在保留原有名称的基础上另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需注销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回归”资本或企业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鼓励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者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它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7.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对外地大企业迁至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中心的,或域外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确保快速准入;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

8.支持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凡“回归”资本或企业投资项目被我市各级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只要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有序流转

9.全面推行股权出资登记。支持域外投资主体以股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该次股权出资可不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累计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10.支持股权投资。允许成立五年以上的企业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实现金融资本与管理资本优势互补。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每个股东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允许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允许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11.扩展融资方式。鼓励“回归”资本或企业设立担保公司,为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自然人提供商业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及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支持企业动产抵押,激活企业存量资产;企业融资,可以生产设备或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现有的动产等设抵,或以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设押。

三、推进品牌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2.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企业商标和字号;落实“三书”商标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回归”企业品牌培育库,指导企业建立培育、发展品牌规划,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字号管理和运作,充分运用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影响力、社会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通过广告策划、品牌收购、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企业品牌营运能力。

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

13.加大商标专用权和合同维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完善和拓展与我市企业及籍域外企业的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网络,构建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和合同维权保护机制,必要时派专人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积极通过华东六省一市商标协作网、泛珠三角洲地区商标协作体系等渠道,建立与外省兄弟单位相互间的协查通报制度,互通情报、交接线索、协助调查取证,加大查处违法案件力度,维护我市企业及籍域外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服务举措,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14.全面推行注册官制度。将企业注册登记权直接委托给注册官,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对“回归”资本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备联络员、无偿登记服务、项目落地跟踪等措施;开设“绿色通道”,推行即来即办、特事特办,采取现场办公、预约服务等方式,全方位为企业提供便利;对需要省局办理审批的事项,采取“直通车”方式,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让企业快速准入,尽快投入运营。

15.全面推进“网上工商”建设。完善以网上工商审批平台为载体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系统,全面开展网上查询、网上年检、企业名称网上预核、网上传送申请设立相关资料预核等,方便域外企业通过互联网便捷办理工商相关事务。

16.深化行政指导。全面实施登记事务助导、查处违法疏导、规范经营劝导和维权兴企引导等行政指导“四制”,重点行政指导域外经济回归发展;运用工商部门信息资源优势,定期我市市场主体运行、行业投资情况分析及产业集聚报告等,为域外经济回归投资提供指南,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提供参考;积极推进行业指导和项目指导,扩大域外企业受益面,以“项目+案例”模式推进行政指导工作。

17.依法行政,和谐监管。严格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受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五、搭建对接平台,畅通互动交流服务渠道

18.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承接、主动为域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回归”企业,由辖区工商局具体指导,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对口联系,制定具体措施,扶持做好商标注册、产品宣传、市场开拓等方面工作,力促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在籍企业较集中上海、广东等省市商会,聘请若干名工商联络员,搭建联系平台,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调研,适时提供服务。

19.建立企业联络员和联席座谈制度。全市各级工商部门与各“回归”企业均指定联络员,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具体负责工商、企业之间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解决或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现实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与企业联席座谈,适时研究、总结服务域外经济发展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措施,做到信息互通、情况互报、政策共商、共谋策略、共促发展。

20.推动区域经济交流合作。通过举办企业家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加强本地企业与域外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促进企业间资源互动与合作;积极支持举办各种商贸洽谈会、展销会,大力宣传推介商货,努力为各类企业牵线搭桥,促进企业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