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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资源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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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资源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科学规划地下水资源采用计划,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制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二、实施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水库、河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地下自备水源,原有自备水源要依法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取用水资源按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而未办理的,要于年3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提交取水目的、取水方式、节水措施等相关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取水许可手续;逾期不补办取水许可手续或补办未被批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

三、严格取水计量和计划用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技术标准安装量水计量设施,保证量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量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换或安装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或不安装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取水量。

按照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积极推行计划用水,促进节约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需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对取水量较大的单位按月份下达取水计划,有多个水源地的将取水计划分配到各水源地。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

四、加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

除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资源均应缴纳水资源费。根据价费发号文件规定,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公共管网供水0.35元/M3、自备水源取水0.40元/M3;地下水,公共管网供水0.80元/M3、自备水源取水0.85元/M3。取用水资源,并向污水处理厂和排污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根据潍价格厅发号文件规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9元/M3,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0元/M3,桑拿、洗浴、洗车、建筑、经营用水为1.1元/M3。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代征;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业公司代征;建筑项目取用自备水源的,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发改部门代征;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外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取用自备水和使用农村公共管网供水的水资源费,由各镇(街、区)代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大厅。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征收服务大厅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各镇(街、区)负责代征的,各镇(街、区)要每月一次统一到征收服务大厅办理缴费手续。

五、加大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力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6、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1-6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征费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水利、市政、物价、经贸、发改、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意见自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