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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五大战役”新突破,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扶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
(一)争取信贷规模。落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指标、创新金融产品。对已授信的项目,尽快促使信贷资金下柜落地。银企对接会上签订贷款意向,力争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银行内部办理续贷手续,适度延长贷款期限,以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问题。加快企业贷款创新步伐,确保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积极主动引进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支持股份制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卡、贷款卡年检和外汇年检、开立银行账户时不得变相收费;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不得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二)支持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运行、兑现上市奖励等。县人行等金融部门要引导拟上市企业做好外汇企业登记,促进一批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66.7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33.3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的或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县投资的,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3.3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我县进入辅导报备阶段的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务、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在提请,主动服务,促进整改完善,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大融资力度。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单个规模较小、不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多家集合的形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积极引导一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破解企业间接融资难题。鼓励企业以公司股权、商标权抵押担保等形式拓宽抵押担保融资渠道。
二、加强财税扶持
(四)积极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县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设立总部,并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办公场所、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税务部门自年8月1日起将制造业的利润率预警值下调1个百分点。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再享受减半税率(即10%)。工商部门取消征收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地税部门取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因融资需要,申请土地使用证宗地分割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在土地抵押登记中,只收登记费,免收抵押服务费。外资企业用地测绘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收取。建设部门继续暂缓收取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费为工业项目定线、验线、放样。物价部门对企业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实行下限收费优惠或减免。自2012年月日起,两年内暂停征收工业企业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六)提高担保公司补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补偿,对流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5‰予以补偿,对工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8‰予以补偿。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
(七)扶持企业产品出口。出口企业信保保费市政府按投保保费的10%予以补贴;县政府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额年增幅20%以上的出口企业信保保费,按投保保费的10%再给予补贴;出口企业信保保单项下融资,除市政府按保单融资配套金额的8‰给予贴息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出口企业信保订单融资担保,除市政府按8‰予以贴息扶持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
由县外经贸局牵头,县人行配合,及时举办中小企业出口信保融资和中小企业用好金融产品的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出口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400万元预算额度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和集群化发展等项目。县政府安排的农业产业化资金适当倾斜用于支持中小农业企业基地建设、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九)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外出办展、参展、参会,拓展市场。县政府采取“单展单补”的形式,对参加境外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贴;参加市外国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贴;参加县外市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补贴。对举办专场产品展销会的企业,在境外举办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在境内举办的每家给予3万元补贴。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县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企业购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项补助,凡签订正式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购买成果经费的30~5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已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创新项目经立项后给予创新资金资助,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本地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办公用品、家具等的采购,在各种技术指标符合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十二)支持人力资源建设。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安排180万元作为服务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台、举办省外专场招聘会、奖励“以工引工”等。对引进外地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和企业所属乡镇(场、区)分别负担100元。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省外现场招聘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差旅费补助3000元/次。
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由县经贸局负责组织2-3场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培训班,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辅导培训。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畅通行政审批渠道。精简县级审批项目,对现有县级审批项目进行再梳理、再压减、再提速。继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除该事项设立机关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
(十四)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审”,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B类企业实行“边审边退”,8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C类企业及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做好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短信息提醒服务,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及审核审批办理情况。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五大类81项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十五)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工商部门对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可申请延期办理;对注册资本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两年内到资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次。对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资企业,年检时可以免提交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等行业外,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十六)保障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用地服务,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项目供地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用地。本着“灵活处理,一切从简”的原则,抓紧解决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在银行贷款中无抵押物的问题。因融资需要,企业申请土地使用证分割的,在不改变土地整体规划条件和用途的,可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品、仓储物流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